
▲屏東地方法院。(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一名父親年輕時因吸毒長期入監,與妻子離婚後,女兒由母親獨自扶養長大。多年後,人父因身心障礙、經濟困難,入住長期照顧機構,向已成年的女兒請求每月2萬2241元扶養費;女兒則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父親過去長期未盡扶養責任,情節重大,裁定女兒免除扶養義務,父親的扶養費請求也遭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人父與女兒母親婚後生下一女,兩人於民國2010年4月19日協議離婚,女兒由母親單獨行使及負擔親權。女兒主張,父親在婚姻期間因吸毒長期服刑,生活費全由母親一人負擔,父親從未實際照顧她,離婚後也不曾支付扶養費,父女多年來幾乎沒有聯絡,親子關係早已名存實亡。
父親則因身心障礙,肌肉力量功能受損,已無工作能力,且經屏東縣政府認定為低收入戶,目前由社會福利中心協助安置於長期照顧中心,生活仰賴政府社會救助資源。他認為自己無法維持生活,成年女兒應依法負起扶養責任,因此向法院請求每月給付2萬2241元,直到他死亡為止。
法院調查發現,父親2025年全年所得僅2824元,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且有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證明,確實無法維持生活,原則上依法有權向女兒請求扶養。
但法院進一步調查父女過往關係,根據戶籍資料、離婚和解筆錄、社會處家屬協調會議紀錄及在監在押資料,並傳喚女兒母親等證人作證,認定父親在女兒成年以前,從未支付扶養費,也沒有任何具體扶養照顧行為。父親經法院合法通知後,也未提出書面說明或反駁。
法官認為,父親身為女兒的直系血親,原本依法應負起保護、教養及扶養責任,卻在女兒成長過程中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履行義務,且情節重大。若仍要求女兒在父親晚年負擔扶養責任,顯然有失公平。裁定准許女兒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並駁回父親每月請求2萬2241元扶養費的聲請,相關程序費用也由父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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