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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鳴笛逼近近半分鐘仍不讓!駕駛挨罰3600元 遭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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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Google街景)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取自Google街景)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一名鄞姓男子開車行經道路時,因車內播放音樂、車窗緊閉,直到救護車逼近車尾才察覺,卻未及時避讓。警方依規定開罰3600元並吊銷駕照,他不服,辯稱右側有車並行,擔心變換車道反而阻擋救護車,訴訟撤銷處分。屏東地院勘驗行車紀錄器,認定他全程未見避讓動作,判決駁回訴訟。可上訴。

裁判書指出,鄞姓男子於去年11月7日上午11時42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屏東縣某路段,遭警方認定聽聞救護車警號卻未立即避讓,依法舉發。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2項,裁處3600元罰鍰並吊銷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後來監理所將違規事實由「聞消防車警號未避讓」更正為「聞救護車警號未避讓」。

鄞男主張,當時車內播放音樂且車窗緊閉,直到聽見救護車聲音時,救護車已經接近車尾,右側還有一輛白色汽車並行。他一度猶豫是否加速往前,擔心仍會擋住救護車,原本想向右轉避讓,卻從照後鏡發現救護車已在右側準備通過,為避免再次阻擋,才沒有靠右。

不過,屏東地院勘驗救護車行車紀錄器後發現,救護車從接近鄞男車輛後方,到變換車道超車的過程中,全程都能清楚聽見警號聲。鄞男車輛始終行駛在內側快車道,沒有加速、減速、打方向燈或往兩側偏移等避讓跡象。

法院進一步指出,救護車接近時,鄞男右側確實有白色汽車並行,但該車隨後亮起右轉方向燈,逐漸減速駛向慢車道。當白色汽車離開後,鄞男右側已無其他車輛並行,前方車道也有足夠空間,仍未見他採取避讓措施。

法官認為,駕駛人本來就有注意救護車等特種車輛警號的義務,救護車警號穿透力強,即使車窗緊閉,一般情況下也不至於完全聽不見。即使鄞男所稱車內音樂遮蔽警號屬實,也代表他未留意車外狀況,仍有過失。若當時已察覺救護車接近,也可以透過打方向燈等方式,讓右側車輛知道其避讓意圖。
法院認定鄞男未立即避讓救護車,違規事實明確,監理所裁罰3600元並吊銷駕照並無違法,判決駁回鄞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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