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縣一名父親因吸毒長期服刑,與妻子於民國99年離婚後,女兒由母親獨自扶養長大。多年後,父親因身心障礙、無工作能力且獲認定為低收入戶,經協助安置於長期照顧中心,因而向已成年的女兒提告,要求每月給付2萬 2,241元扶養費直至死亡。對此,女兒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父親過去長期未盡扶養責任且情節重大,裁定女兒免除扶養義務,並駁回父親的請求,全案可上訴。
昔吸毒服刑未曾照顧 離異父晚年提告討錢
根據判決書指出,父親與妻子婚後生有一女,兩人於民國99年4月19日協議離婚,女兒由母親單獨行使及負擔親權。多年後,父親因肌肉力量功能受損等身心障礙已無工作能力,被屏東縣政府認定為低收入戶,由社會福利中心協助安置於長照中心仰賴政府救助。
童年完全缺席未給付扶養費 女兒控親子關係名存實亡
「沒養我長大,又為何要我養你老?」然而該名父親認為,自己已無法維持生活,要求成年女兒依法應負起扶養責任,每月給付2萬2,241元扶養費。女兒則反過來主張,父親在婚姻期間因吸毒長期服刑,對母女不顧不養,離婚後更無支付扶養費,加上父女多年來幾乎沒有聯絡,親子關係早已名存實亡。
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調查後確認,父親無財產且所得極低,原則上依法有權向女兒請求扶養。然而,綜合戶籍資料、離婚和解筆錄、社會處家屬協調會議紀錄、在監資料及母親證詞,法院認定父親在女兒成年以前,無正當理由完全未支付扶養費,也沒有任何具體扶養照顧行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提出書面說明或反駁。
法官審酌,父親身為直系血親,依法應負擔保護、教養及扶養責任,卻在女兒成長過程中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履行義務。若仍要求女兒在父親晚年負擔扶養責任,顯然有失公平,因此裁定准許女兒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並駁回父親每月2萬2,241元扶養費之聲請,程序費用由父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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