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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隆昌案揭司法漏洞3-1》同案評委周家鵬早無罪 他卻苦等14年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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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展覽館弊案當年多名外聘評選委員遭控收賄,其中前台北科技大學教授王隆昌被判刑7年8月定讞,入監服刑3年多獲假釋,本月1日才透過再審逆轉無罪。但同案另一名評選委員、淡江大學副教授周家鵬,同樣被行賄者指控收受100萬元,一審雖遭判重刑,二審因欠缺補強證據逆轉無罪,歷經最高法院發回後仍判無罪,2014年確定,監察院2013年調查時更曾質疑,同案不同被告的證據及補強標準不一。檢方當年指控,力拓營造取得南港展覽館評選委員名單後,由董事長郭銓慶指示特助黃維安、總經理蔡尚清分頭接觸評委,其中周家鵬被控由蔡尚清在力拓得標前後,各交付50萬元「前金」、「後謝」,共100萬元。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高院更一審認為,蔡尚清雖指證2度交付周家鵬賄款,但他是適用《證人保護法》獲得減刑或免刑利益的證人,其證詞須有補強證據,郭銓慶雖證稱曾指示蔡、黃分工行賄,卻無法確認款項是否真的送到評委手中;黃維安也未親眼見到蔡交錢,均不足以證明周實際收賄。檢方另提出力拓支出傳票、付款申請單及餐廳發票,證明蔡尚清曾與周家鵬用餐,但法院認為,「吃飯」不等於「交錢」,相關資料無法證明蔡在其所稱的淡水領事館餐廳交付賄款;力拓內部雖有南港展覽館相關支出,也無法確認就是交給周的前金或後謝,周及家人帳戶也未發現可與賄款連結的不明資金,因此判決無罪。相較之下,王隆昌遭黃維安指控收受70萬元「前金」及50萬元「後謝」,原確定判決雖同樣查不到賄款實際流向,仍認為現金行賄具有隱密性,不能僅因沒有相對應金流,就認定未收賄,最終判王7年8月定讞。監察院後來比較兩案,指出周家鵬案認為公司帳冊、傳票等資料不足以補強行賄者證詞而判無罪;王隆昌等人部分同樣欠缺直接補強證據,卻遭判有罪,質疑同案對不同被告採取的證據及補強標準不一。高院再審重新檢視黃維安證詞、金流及會面等資料,認定黃的說法存在多處矛盾,又欠缺客觀證據證明王隆昌確實收到120萬元,檢方舉證未達排除合理懷疑程度,改判無罪。王隆昌奔走多年終獲無罪,他在宣判後特別感謝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林俊宏律師帶領的辯護團隊。此次為王辯護的林俊宏、羅開及王俞堯3名律師,過去長期投入人權案件,其中羅開為前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的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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