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父性侵繼女158次,惡行11年判7年半。(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部1名男子與妻子結婚後,竟利用繼父身分及同住之便,從繼女國小時期開始,以按摩為由長期猥褻、性侵,11年間共侵犯158次,直到女孩高中時在IG限時動態抒發情緒,經同學告知老師才曝光。男子與被害人以180萬元和解,士林地院仍判應執行7年6月,並痛斥「外顯溫良,內施侵害」。
判決指出,男子2012年與妻子結婚,妻子婚後帶著未成年女兒與他共同居住,兩人之後另育有1子。男子身為繼父,與女孩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關係,也居於實質保護、教養地位。
不料,男子自2013年9月起,趁女孩仍就讀國小、國中期間,利用她因恐懼而難以求援的處境,假借按摩之名觸碰性器官,以每3週1次頻率犯案。女孩年滿14歲後,男子仍未停手,犯行之後更從猥褻升級為性交,一路持續至2024年10月。
女孩因恐懼,又不願破壞家庭,多年來始終隱忍未說。直到2024年10月21日、22日,她在Instagram發布與自身遭遇相關的限時動態抒發情緒,知情同學察覺異狀後告知老師,校方隨即介入輔導、聯繫母親並通報司法機關,案情才曝光。
男子偵查期間否認犯行,但案件進入法院後坦承不諱。審理期間,他與妻子、女孩以180萬元達成和解,女孩未親自出庭,由母親代理達成和解;男子已支付121萬5000元,其餘款項約定按月分期清償。
辯護人以男子已和解、賠償等情為由,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並希望獲得緩刑。
法官審理認,男子自2013年至2020年間,犯下112個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2020年至2022年間,再犯32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猥褻罪;2023年底至2024年間,另犯13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罪及1個強制性交罪。
換言之,男子11年間共犯下158罪,包括144次強制猥褻、14次強制性交。
合議庭認為,男子利用親密信賴關係及同居之便,長期反覆對女孩犯案,被害人年幼,在家中更「無所遁逃」,即使已達成和解、支付賠償,也「終難稀釋或抵銷本案犯行之不法內涵」。
法官也怒斥,加害人履行原本就應負擔的損害賠償義務,只是讓被害人免於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的勞費,「斷無因此昇華為對被害人恩賜之理」,因此不認為有依《刑法》第59條減刑的空間。
此外,男子親友出具陳述,稱他平日待人和善、克盡孝悌職守,合議庭則直言:「外顯溫良,內施侵害,原可並行不悖,互為獨立。」認為這些說法僅能作為了解被告人格及量刑的參考,不能據此認定情堪憫恕。
合議庭也表示,男子身為繼父,本應呵護女孩成長,卻從其年幼時開始反覆猥褻、性侵,犯行幾乎涵蓋整個成長過程,造成的創傷「恐終其一生難以平復」,更直指他「恣以家人充作性慾發洩對象」,於情於理俱無可原。
士院分別就158罪量刑後,考量犯行均屬同質性犯罪,且由猥褻逐步升高至性交,時間長達11年,最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至於緩刑部分,因應執行刑已超過2年,不符宣告緩刑要件,因此未予准許。全案仍可上訴。
(一)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二)拒絕家庭暴力,請撥打110、113。
(三)防止老人受虐,請撥打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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