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空服員發現,同公司閨蜜自2023年3月起趁她在外站,頻繁與丈夫約會,還兩度同遊上海,她曾懇求閨蜜收手卻被拒絕,最後,她還掌握到電梯監視器拍到閨蜜跟她老公親密摟抱。桃園地院認定,閨蜜侵害配偶權,判賠15萬元。
空服員主張,她與鄭女為同一航空公司的空服員,為相識多年好友。她在2020年10月與陳男結婚並育有1名子女。鄭女卻在她結婚第三年開始勾搭她老公,利用她離台期間與老公頻繁幽會,公然在外牽手、摟抱、貼臉、親吻等,或直接進入夫妻住處約會,2023年、2024年曾兩度同遊上海並共宿過夜。
空服員說,她曾請求鄭女停止跟她老公交往但被拒絕,2024年8月13日、14日鄭女仍到她家跟老公約會,2人在電梯內摟抱、牽手都被監視器拍下,嚴重侵害配偶權,向鄭女求償40萬元。
抗辯沒發生性行為、婚姻本就有裂痕
鄭女抗辯主張,從未在陳男婚姻存續期間有發生過性行為,還反指兩人婚姻早有裂痕,閨蜜提告只是為了在離婚協商中當談判籌碼,更提出時效抗辯主張閨蜜早已知情2年。
法官勘驗監視器翻拍照片等證據,雖無直接證據顯示曾發生性行為,但自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間有長期、持續親密交往,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往來範圍,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考量雙方身分資力及丈夫在離婚調解中已支付350萬元等情狀,判決鄭女應賠償原告15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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