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9日讯)从2028课税年度起,非中小微企业若继续以现金支付员工薪资,相关薪资开销将无法申报企业所得税扣除,政府规定企业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或获认可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发薪,才能享有有关税务扣除。
根据2027年财政预算案税务措施附录14,政府建议收紧企业薪资开销的扣税条件,以提高财务交易透明度,并推动雇主遵守非现金发薪规定。
目前,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33条,企业为赚取总收入而完全及专门产生的开销,包括支付员工的薪资,均可申报所得税扣除。
现行规定并未限制企业必须采用何种付款方式,无论通过现金、非现金或其他支付渠道发薪,只要符合相关税务条件,薪资开销原则上均可扣税。
不过,新措施实施后,非中小微企业必须通过金融机构,或符合1955年雇佣法令规定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支付员工薪资,相关薪资开销才符合扣税资格。
换言之,受新规定约束的企业若以现金发薪,即使有关款项属于实际支付的员工薪资,也可能无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中小微企业获豁免
政府指出,这项新规定不适用于中小微企业,意味着有关企业暂时不受新增发薪方式扣税条件约束。
此外,新规定仅针对员工薪资开销,企业其他符合资格的营运开销,仍可按照现有税务规定申报扣除,不受付款方式限制。
政府希望通过税务制度,鼓励企业采用可追踪的非现金发薪方式,加强财务记录及税务合规。
有关措施将从2028课税年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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