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擁有中國戶籍的中配之子賴汶佑本角逐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之位,但因「未繳交喪失大陸戶籍證明」被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不予以登記;對此,賴男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假處分,盼能保全其參選資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花蓮選委會的處置並無不妥並駁回賴男的聲請。可抗告。賴汶佑為中配、花蓮縣富里鄉學田前村長鄧萬華原之子;然而,鄧萬華原因為「未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於去年8月1日被內政解職;賴男今年「代母出征」參選村長,並於日前在富里鄉公所完成登記;未料,賴男卻和其母領了同一套「劇本」,因為相同的理由而被撤銷參選資格。請繼續往下閱讀... displayDFP('ad-PCIR1', 'pc'); displayDFP('ad-IR1', 'm'); 賴汶佑不服,日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盼能保全其登記參選資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於昨日完成裁定,並駁回賴男的聲請。合議庭表示,訂定兩岸條例的目的,是確保國家統一前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兩岸人民往來,並處理衍生的法律事件;兩岸條例未規定的部分,則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由於是以國家統一前為前提,因此同條例第2條稱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以戶籍之設立為認定標準,而非論以國籍。合議庭說明,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94號解釋,授權法規雖未就授權內容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法律解釋可以推論,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函令進行規範;而本案爭論的「10年起算日應自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之日」及選罷法等規定,皆因為賴汶佑未繳交未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導致無從起算之結果,因此相關處置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合議庭認為,依兩岸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台灣地區人民的認定,是先以出生地為基本判斷,再佐以血緣關係,並以「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為消極要件;賴汶佑僅稱其和於大陸地區人民許可進入台灣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台灣人民;但是並未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以為符合上述消極要件之證明。合議庭指出,有關後續選務程序對賴汶佑而言,即屬無關於己之活動,花蓮縣富里鄉公所續行相關之選務活動,對賴男而言,自不具緊急性,亦無利益權衡之必要。原處分是否嚴重背離信賴保護原則,停止原處分執行是否具有重大之公共利益,即無探究之必要,故駁回賴男的聲請。可抗告。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