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彭剑
众所周知,利用“基金会”的手段来骗钱,有两个关键步骤:先是“搞钱”、然后是“洗钱”。如果没搞到钱,说明行骗失败;搞到了钱,但是没有“洗钱” 这个步骤,则有贪污犯法之嫌。具体点儿讲就是,方氏海外基金会和方氏海内资金为方舟子“忽悠”到的钱,必须通过某种看上去合理合法的途径转移到方舟子的口袋之中,为方舟子所用。那么,这个看上去合理合法的途径是什么呢?目前看来,至少有两种。第一种就是通过给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官司提供“实报实销”的资助,把这笔钱直接转移出去;第二种方式就是把钱转移给第三方,如那个“赠书送健康”活动和正在进行中的“扶助学术不端受害人专项基金”。(第二种“洗钱” 方式一般与“搞钱”同步进行)。而不论是“搞钱”还是“洗钱”,也不论是用哪种方式洗钱,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个可疑的身影在其中闪动,它来自方舟子的律师彭剑。

1、可疑的结盟
我们已经知道,方舟子这个人刻薄寡恩,猜忌多疑,阴险乖戾,喜怒无常,不要说对毫不相干的人张口即骂,举手就打;即使是对那些于他有恩有德之人,如刘华杰、罗永浩、寻正,他也可以反目成仇,说翻脸就翻脸,并且一旦翻脸,就恨不能把对方打入十八层地狱。实际上,除了那些在新语丝上蒙着面纱心甘情愿地给他当通房丫鬟、任其随时蹂躏的教徒之外,笔者实在找不出一个能够与方舟子合作共事超过三年的人----除了这个彭剑。
彭剑与方舟子的关系,最早可以追溯至2005年5月13日。在当天的新语丝新到资料目录上,前三条是:
“金娣存款”代理人再诉方舟子案:被告律师庭审答辩意见
“金娣存款”代理人再诉方舟子案:鉴定申请书
“金娣存款”代理人再诉方舟子案: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这三份文件均出自方舟子辩护律师彭剑之手。按,“金娣存款代理人”首次控诉方舟子是在2004年4月,地点是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对于那场官司,方舟子既未出庭,也没有聘请律师,而只是递交了一份答辩书。2004年12月23日,“‘金娣存款’代理人”到北京西城区法院再次控诉方舟子。据方舟子说,他收到诉状是在2005年4月25日。法庭5月13日开庭审理,同年12月20日裁决原告败诉。所以,方舟子与彭剑建立关系,应该是在2005年4、5月份之间。
在金娣再诉案之后,彭剑似乎成了方舟子的专用律师,代理了方舟子所有的官司。比如,在2005年底,方舟子在一个“公开声明”中说:“以后类似的名誉权我将由彭剑律师代理,诉状寄给彭剑律师即可”。(见: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 /dajia6/dingzuyi66.txt)。而到了2007年6月,彭剑已经代理了方舟子的六、七起官司。(谭晓娟:《肖传国诉方舟子一案两种判决》,2007年6月5日《天府早报》;李明思:《彭剑:我愿为方舟子作代理》,2007年06月10日《法制日报》)。据《法制日报》的文章说:
“彭剑与方舟子不时常见面,但是经常进行电话沟通。现在他很少有时间为其他客户服务了:由于专心地做一件事情,学术打假繁杂的调查与取证,大量法律文书的书写工作,使得他档期排得很满。也正是因为专注,他得到了方舟子的信任。”(李明思:《彭剑:我愿为方舟子作代理》,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people/pengjian.txt)。
其实,在2007年5月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判决肖传国败诉之前,彭剑的辩护业绩可以用“一败涂地”来形容----《法制日报》的文章开篇就说他是“‘屡败屡战’的律师”。确实,这位中国政法大学1997年的毕业生,在金娣案之后的一两年间,先败老中医绝食案于四川(此案与方舟子没有直接关系,但被科技打假资金列为资助项目),再败肖传国案于湖北,三败丁祖诒案于陕西,四败刘子华家人案于北京----这样的业绩,竟然能够让锱铢必较、睚眦必报的方舟子不弃不离,厮守至今,真让人大跌眼镜:难道又是王八看绿豆,对眼了?
不过,这位律师与方舟子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限于打官司。2006年6月1日,显然是受方舟子的指使,彭剑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了anti- fraud.cn网站域名。(见:http://www.123cha.com/domain/anti-fraud.cn/)。接着,他又通过一个子虚乌有的“北京强义商务调查事务所”为这个域名在中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在“北京网库”我们可以发现,这个事务所开列的“提供产品及服务”清单,竟然只有一项内容:“打假基金筹备;chinajustice”。(http://www.ynmach.cn/?/70277 /beijingqiangyi.htm)。这说明,早在肖、方案子开庭之前,彭剑和方舟子就已经在密谋建立“打假基金”了。这年9月14日,方舟子又以彭剑的名义在美国购买了DAJIAJIJIN.ORG域名。(见:http://www.123cha.com/domain /dajiajijin.org/)。五十天后,这个域名被彭剑拿来当作“科技打假基金筹备组”的官方网站地址,但却因为该地址没有在中国备案,于是就冒用anti-fraud.cn的备案号码。仅从上述这一系列活动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两个人为建立海内海外吸金组织在暗中整整忙活了将近半年。也许是从购买域名的过程中捞到了好处,彭剑现在拥有至少23个域名(见:http://whois.domaintools.com /buzuowei.com),其中至少一个(oulv.com)是用来转手倒卖的,要价四万元人民币。(见:http://www.888r.com /searcheddom.asp?Page=921&keyword1=&keyword2=&lenstr1=& lenstr2=&domsuffix=&domsort=&pricestr1=&pricestr2=#)。这个资金的网站当初之所以没有直接使用anti-fraud.cn这个域名,很可能和彭剑要价太高有关。
2006年11月,何祚庥等四人出面为方舟子非法集资,彭剑则被方舟子安插进“科技打假基金筹备组”担任“事务秘书”。可是,这位所谓的“维权律师”,却眼睁睁地看着何祚庥犯法而默不作声----即使是外界的指责叫骂之声震耳欲聋,彭剑也还是纹丝不动,听任那四个人手忙脚乱地疲于应付。其实,“非法集资”在2006年的中国可以说是妇孺皆知的词汇,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此类案件就达1999起。(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何祚庥、司马南等人替人做嫁,很可能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但彭剑这个律师对其非法性却绝无不知之理。也就是说,只要何祚庥能搞到钱,彭剑律师就可以看着他们犯法。当然,彭剑自己也没闲着。除了用假ICP备案号欺骗中国政府之外,他还以个人身份在各大银行开设帐号,供 “募集”捐款之用。
本来,在成立之初,科技打假基金就明确说,它的主要资助对象是方舟子。可是,在第一号简报公布的“支持项目”中,与方舟子没有关系的“陈建民与北京科技报社名誉权纠纷申诉案”却赫然在目。一年后,又一个与方舟子无关的案子,“余洪瑞与胡卫民名誉权纠纷案”,也挤入了资助名单。(http://www.dajiajijin.org/definemenu.asp?id=71)。这两个案子有什么特别之处吗?当然有:它们的被告代理人都是彭剑。问题是:方舟子是一个从来都舍不得回请他人之人,他怎么竟能够容忍彭剑从自己的口袋里大把大把地向外掏钱呢?
更奇的是,这位彭剑的手不仅仅从方氏海内“资金”掏钱,它还能越洋伸入方氏海外“基金会”的口袋。在成立之后,这个海外基金会发出的第一号资助通告就是宣布给彭剑“实报实销”:
“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于2006年11月19日收到方是民、彭剑共同提交的两份资助申请如下:
(1)肖传国与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资助申请
金额:人民币二万六千一百一十一元三角
(2)肖传国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资助申请
金额: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九十六元九角
“两份资助申请总金额为人民币三万八千一百零八元两角。所有金额均为律师诉讼费和差旅费用等,不含赔偿费。
“经过审核,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对上述两份申请给与全额资助(按申请日汇率折合美元$4,842.58)。
“特此通告。
“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
“2006年11月28日”(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 /dajiajijin21.txt)。
截止到那天,这个海外基金会总共才募集了不到6700美元,而彭剑一下子就拐走了将近四分之三。
实际上,这个资助极为可疑。第一,打官司的费用主要是两大块:一个是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一个是律师收取的费用,根本就没有什么“律师诉讼费”。基金会通告之所以要使用这样不伦不类的名目,或者是基金会要混淆视听,或者是他们被“方是民、彭剑共同提交的两份资助申请”所迷惑。
第二,中国法院民事诉讼费用很低,并且多数由原告首先垫付。以肖传国诉协和医大出版社、方舟子案为例,最终的诉讼费用是“案件受理费3610元,送达费240元,共计3850元”。(见该案判决书,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 /dajia7/xiaochuanguo141.txt)。由于方舟子抗法不从,这笔费用在2009年8月以前都出自肖传国腰包。所以,基金会在 2006年11月给方舟子、彭剑发钱之时,方舟子在这个案子中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只有管辖异议上诉费200元。(方舟子没有出庭,所以没有旅差费用。)也就是说,方氏基金会支付给这个案子的“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九十六元九角”,98%以上进了彭剑的口袋。
第三,方舟子、彭剑二人申请资助的这两个案子,实际上是一个案子:肖传国同时具状、告的是同一篇文章,法警同时送达、法院同时驳回管辖异议、法院同时开庭审理。由于这两个案子所需的证据都完全相同,所以方舟子在提交证明目录时,将它们笼统地称为《肖传国诉方舟子等人一案证据目录》。因此,彭剑收取两份律师费----一个案子的费用竟是另一个案子费用的两倍还多----实际上相当于占了方舟子天大的便宜,耍了方舟子的大头。“最聪明”的方舟子怎么会肯吃这样的哑巴亏?
第四,由于“肖传国与北京科技报社、北京青年报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至今未判,我们无法知悉方、彭二人以那个案子索要“二万六千一百一十一元三角”资助的根据何在。但无论如何,彭剑没有任何理由来收取双份差旅费。也就是说,在“肖传国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案”中,彭剑收取的律师费可以全部看作是他的服务费用。问题是,彭剑值那么多钱吗?
根据2009年《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民事诉讼案件计件收费标准是每件收费3000—10000元。在2006年 11月宣判的“罗永浩诉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罗永浩的代理律师就是彭剑,而罗永浩要求被告赔偿“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3000元”。(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26336号)。也就是说,彭剑的市价不过就是指导价的最低标准----假设三年内价格差异不大。那么,方舟子为什么要充大款,付给彭剑比指导价最高标准还要高的服务费?
更让人不解的是,彭剑在那两个案子中,根本就没有出什么大力。与案情有关的“大量法律文书”,包括管辖异议申请书、管辖异议上诉状、一审答辩书、一审上诉状、甚至二审上诉状,都是方舟子自己书写的。这是因为,方舟子根本就信不过这位律师。在法庭开庭之际,方舟子到美国躲避风头,但他害怕彭剑坏了自己的事,于是写了一篇《针对肖传国代理律师的代理词的补充答辩书》,特意如此这般地告诉法官说:
“若我代理律师当庭陈述与本答辩书陈述不一致,则以本答辩书陈述为准。”(http://www.xys.org/xys/ebooks /others/science/dajia7/xiaochuanguo126.txt)。
也就是说,彭剑在那两个案子中的主要作用不过就是收集证据,----《法制日报》的文章说:“彭剑主要负责进行证据的搜集”。可是,方舟子的证据,全都是从网上找到的材料,彭剑不通英文,因此这个活计也得方舟子亲自动手。彭剑能够做的,大概就是将这些网络资料进行公证。这很可能是他们为什么会“逾期举证”的原因:方舟子潜逃美国,彭剑六神无主。其实,这类简单的工作,方舟子完全可以自己去做,但他却要花天价请个律师来干这种事情。难道他钱多得没处花了?
实际上,方舟子在最初之所以同意让彭剑代理自己,乃是因为那是免费服务。据2006年5月1日《厦门日报》发表的一篇访谈,为了证明自己有很多支持者,方舟子举了一个例子:“现在就有律师义务为我打官司。”(宋智明:《方舟子:“新语丝”不是我一个人的舞台》。见: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interview/xmrb.txt)。显然,这个免费律师就是彭剑。对此,在新语丝上可以说人人皆知。比如,那个被赵南元塑造了世界观的“自如”在2006年11月26日就说:
“学术骗子纵能利用司法的漏洞对方舟子恶意诉讼,却会有彭剑这样的正直律师挺身而出为之免费应诉,会有众多有良知的人士奔走支援,会有众多热心人筹办科技打假基金和学术诚信基金以应付在今日之中国也许无可避免的败诉。”(自如:《人生就如Sisyphus推石头》,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xys15.txt)。
可笑的是,“自如”的话音尚未落地,那位“挺身而出为方舟子免费应诉”的“正直律师”就张开血盆大口,把 “众多热心人”的捐赠咬去一大半。而方舟子不但不出面“打假”,他反倒从旁为之助阵,怂恿他“大点儿口咬”。这不奇怪吗?
2、可疑的律师
如果说方、彭的关系让人大惑不解的话,那么这位律师本身就是一个不解之谜。
(1)、跳槽律师
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民事案件当事人与法律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来约定: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也就是说,一个律师能够代理案子,先决条件就是他必须在一个律师事务所供职。那么,彭剑到底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呢?关于这一点,彭剑自己从来就没有交代过,而方舟子在新语丝上公布法律文件时,凡是涉及到彭剑的地方,他都要刻意把相关信息隐去。比如,在公布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就金娣代理人再诉案的判决书时,彭剑的身份被写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见: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 /science/dajia6/jindi71.txt)。再后来,连这样的字样都没有了,彭剑的任职单位全部是空白。
不过,方舟子总有疏忽大意之时。2006年1月6日,方舟子公布了两个“管辖权异议民事上诉状”。这两个上诉状的后面都附有初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然,方舟子忘记了给这两个裁定书做手脚,于是我们知道彭剑是“北京市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见:http://www.xys.org/xys /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xiaochuanguo59.txt、http://www.xys.org/xys /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xiaochuanguo60.txt)。
当然,想要在互联网时代搞信息垄断纯属白日做梦。实际上,关于彭剑的信息,多得足以让我们眼花缭乱。比如,我们发现,在2006年6月左右,彭剑摇身一变,成了“来自北京的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新桥:《学术打假名人方舟子在汉成被告》,2006年6月22日《法制日报》)。再过四个多月, “科技打假基金筹备组”成立,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联系人的联系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新世界家园5号楼3单元702室。Google发现,这是 “北京市宏方曌律师事务所”的地址。难道彭剑又跳槽去了“北京市宏方曌律师事务所”?不对。因为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在2006年11月14日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05)长民初字第1984号》中,明明写着彭剑是“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见: http://luuxun.blog.hexun.com/27809178_d.html)。直到2007年4月罗永浩案终审判决时,彭剑还是“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终字第1690号》)。只是到了2007年5月,肖传国的律师宋文利公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此时彭剑才回到“北京市宏方曌律师事务所”。(见:http://songwenlilvshi.blog.sohu.com/47947529.html)。
事实是,从2005年底,到2010年1月,在这短短的四年多一点儿的时间内,彭剑至少与九家律师事务所有瓜葛。除了上面的四家----天波、中伦文德、宏方曌、功道----之外,还有这些:
2008年3月,在“余洪瑞诉胡卫民名誉侵权案”中,他的身份是“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见:http://www.xys.org /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9/zhongyi1661.txt)。
2008年5月,在“‘天价大米’诉方舟子名誉权纠纷案”中,他的身份是“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http://www.chinacourt.org/zhibo/zhibo.php?zhibo_id=720)。
2009年3月,在“三鹿奶粉”民事赔偿诉讼案中,他的身份是“国纲律师事务所的彭剑律师”。(叶逗逗、陈中、小路:《“三鹿奶粉”民事赔偿有望正式立案》,2009年3月5日《财经网》专稿。见: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 /dajia10/sanlu235.txt)。
2009年11月,在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为‘扶助学术不端受害人专项基金’捐款”的呼吁中,彭剑是“彭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见: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10 /xiaochuanguo57.txt、http://www.osaic.org/?n=OSAIC.%E9%A6%96%E9%A1%B5)。【这个“彭剑律师事务所”,不论是百度,还是谷歌,都查不到相关资料。】
2009年12月,在“‘肖氏反射弧手术’受害者诉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案中,他的身份是“北京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蔡虹、谭娜:《调查神源医院》,2009年12月8日《北京科技报》,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 /dajia10/xiaochuanguo75.txt)。
2010年1月,在签署《就甘锦华案致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官的紧急公开信》中,他的身份是“律师北京京昌律师事务所”。(见:http://www.gongfa.com/html/gongfaxinwen/201001/07-830.html)。
另外,不知从何时起,“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网站首页公布的联系地址变成了“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0号新海大厦102室”。经查,这是“北京市李兴华法律咨询事务所”的地址。(见:http://blog.sina.com.cn/s /blog_609a04a10100dfx0.html)。因此说明,彭剑还曾在这家事务所供职。
最有趣的是“打假资金募集小组”网站上的那个联系电话号码,01051299916。用这个号码来搜索互联网,笔者发现至少有六家律师事务所----外加一个免费咨询服务台----都使用这个号码,好象这个“座机”也可以随着彭剑律师不停地跳槽似的:
北京市宏方曌律师事务所(见:http://www.antsbase.com/search /show_cards.jsp?c=1060000000&p=1258)
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见:http://hi.baidu.com/xqyfwzx/blog/item /58d2621e957f2968f724e473.html)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见:http://www.btophr.com/s_con2008/287126.shtml)
北京市李兴华法律咨询事务所(见:http://www.pinkenet.com/shop/100484)
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见:http://china.alibaba.com/company/detail/contact /legalreport.html)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见:http://my.58.com/CompanyAllJobPosition?userid=21394195)
资深律师 风险代理 败诉退费免费咨询(见:http://www.fige.cc/8050120060.html)
【注:根据彭剑购买域名时登记的资料,01051299916是他家中电话的号码。】
总之,彭剑的独特之处并不但在于他能够连续不断地跳槽----平均每四五个月就跳槽一次----,而且在于他有本事反复跳槽:从甲槽跳到乙槽之后,他还能够再跳回甲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不仅如此,律师在接办案子的时候,必须拥有所在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也就是说,一个律师在转换事务所后,必须重新申请执业证书。(对于这一点,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规定更为明确:“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我们且不去管彭剑如此频繁地更换律师事务所的原因,而只就与方舟子有关的事宜提出疑问:第一,既然更换律师所后必须更换执业证书,而在更换证书期间,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律师不能执业,那么,在过去四年左右的时间内,彭剑律师的业务应该停顿八、九次。可实际上,仅根据上面罗列的时间表,我们就可以看出,他的业务一直源源不断。那么,请问彭剑律师,您可曾“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您可曾无证执业?
第二,既然《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那么,彭剑律师在提出免费为方舟子打官司之时,是通过哪家律师事务所与方舟子签订的委托合同?签订的是什么样的合同?您后来从基金会得到的三万八千多元资助,又是如何“如实入账”的?
彭律师,您能讲清楚吗?
(2)、笑柄律师
其实,彭剑的专业能力一直就是网友们的笑柄。这些网友包括方舟子的支持者,并且是专业法律人士。比如,2006年11月,因方舟子在所谓的“八卦宇宙论”官司中败诉,有人自报奋勇“替方舟子们写一份上诉状”。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就是,“单从判决书上看,一审时被告们的应诉思路是有问题的,没有真正理解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没有真正抓住对自己最有利的事实”。(见: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 /science/dajia7/liuzihua53.txt)。2007年3、4月见,安立春夫妇在反水之际,也对这位律师表示了十二分的不屑:“也不知道舟子的律师嘛搞的,明显阵脚大乱,一个劲儿的胡搅蛮缠,连一些大学为了辅导毕业生履历写作弄的指南小网页都搬出来了。”“彭律师大概初出茅庐,从一系列文件中可以看出其火候未成。”
实际上,我们如果翻阅一下彭剑写的状子和他在法庭上的发言稿,再观察一下他在官司之外的言行,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连方舟子都瞧不起这位自己送上门的免费律师。比如,在金娣存款案中,彭剑为方舟子辩护,竟然援引方舟子的文章做为辩护证据。(见《“金娣存款”代理人再诉方舟子案》,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jindi61.txt)。这说明他连证据的客观性原则都不懂。又如,在2008年的“天价大米案”中,彭剑在从法院取回诉讼状之后,马上就将之在新语丝上全文公布,并且加以点评。2009 年10月,彭剑又在新语丝上公布了两个由他代理的起诉状----《“肖氏反射弧手术”受害者诉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民事起诉状》。他好象根本就不知道《律师法》明确要求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最好笑的是,2009年8月,武汉法院依法从方舟子妻子刘氏的账户上划走四万元法庭判决罚款。方舟子发觉之后,发出了让人毛骨悚然的哀嚎。彭剑于是撸胳膊挽袖子,在新语丝上发表了《武汉江汉区法院玩弄法律、践踏法理(一)----武汉江汉区法院公然执行划拨方夫人存款再证己家为肖氏法奴》一文。看他当初那架势,人们还以为这位大律师真的要长篇大论,从法理上来证明“武汉江汉区法院玩弄法律、践踏法理”。可是,这篇连标点符号计算在内不足700字的短文,除了摘录了一篇文章的一个段落,外加罗列了几篇讨论法学的论文之外,只有这么一句话是彭剑自己的:
“结合以下文献及其他学者、法官等法律人士的观点,可知:因个人言论引发的赔款,系言论人个人债务,绝非夫妻共同债务。” (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10/xiaochuanguo.txt)。
那个满嘴脏话的鹏归看过这篇雄文之后沮丧地说:
“彭剑举的是法界学术观点[。]揭露肖氏法院,还是应该从现行法律着手,引用法律条文比引用观点管用.”(http://www.xys.org /forum/db/5/117/210.html)。
而另一个叫做“克己明德”的铁杆方粉则安慰他道:
“彭律师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这只是个引子罢了。最后肯定要揭露武汉法院不仅在法律条文的实际操作和应用上是违法的,而且他们的所作所为也是为学界所不齿的。”
可是,这帮人盼星星盼月亮地等待了四五个月之后,还是没有等到彭剑的续集问世。也就是说,这个“(一)”不仅是开头,是引子,它还是结尾。由此可见,彭剑肚子里“法理”的份量,和他雇主肚子中“科学”的份量恰好相等,一个是半斤,一个是八两。这真是门当户对。
事实是,彭剑不仅法律知识贫乏,他的思维方式也颇为奇特。2005年10月,彭剑在“老中医绝食案”中代理被告北京科技报社向四川泸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看看彭大律师提出的第一条上诉理由:
“一.仅饮水、不进食49天必然死亡是符合自然规律及科学定理的常识,我方依法无需举证。
“我国初中生物教科书中早已列明以下常识:‘食物中营养物质和能量是人体细胞内物质和能量的来源,食物要消化成各种简单的营养物质,才能被人体吸收、利用’,‘食物中含有糖类、脂肪、蛋白质、水、无机盐和维生素等六类人体需要的营养物质’。
“众所周知,仅饮水而无其它营养供给的条件下,人体内有限的脂肪、蛋白质等营养储备至多维系人体十来天的生命活动;若真仅饮水、不进食49天,则生命早已结束。”(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6 /chenjianmin48.txt)。
我们先不说其中逻辑之荒谬,我们只看他的“我方依法无需举证”这句话:你依的是什么法,为什么不明示出来?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列有以下事实: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显然,彭剑“依”的是其中的第二条,“自然规律及定理”。可是,“仅饮水、不进食49天必然死亡”是“自然规律及定理”吗?哪本书、哪篇论文曾经证明这条自然规律了?从他援引的那段“初中生物教科书”文字中,能够得出“仅饮水、不进食49天必然死亡”这个“常识”吗?
实际上,最高法院列举的六条无需举证的事实,老中医陈建民倒占了其中的三条。彭剑要上诉,他本该提出“足以推翻”这三条事实的“相反证据”。可是,除了胡搅蛮缠之外,彭剑再就一无所有,难怪他不敢列出自己的法律依据。有趣的是,一个月后,方舟子根据彭剑的这个辩护词,写出了那篇臭名昭著的《揭露违背科学原理的骗局无需举证》一文。由此可见他们二人紧密合作的思想基础:无知、迷信、蛮横如同三条铁打钢铸的锁链,把他们俩人紧紧地捆到了一起。
不过,最能显示彭剑思维特色的是他提出的第二条上诉理由:
“二.根据已知常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针对陈建民自称其在除水之外无其它食物、营养元素供给的条件下生存49天的行为,能推定出事实----陈建民在说谎,为欺诈行为。
“49天仅饮水的‘挑战人类饥饿极限’绝食活动,要么是欺诈、为骗局,要么是真实、为‘科学探索与创新’。而评价为骗局,系基于当今自然科学、医学基础理论知识;而系真实、系‘科学探索与创新’,仅是陈建民自称,并不为任何自然科学、医学界权威人士所承认。
“若49天仅饮水的‘挑战人类饥饿极限’绝食活动是真实的,那么,该活动实为一重大‘科学探索与创新’,对社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四川省人民政府当依据《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给予陈建民重奖或授予其荣誉称号。
“但令人遗憾的是,至今我们没有见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任何一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陈建民的绝食活动给予认可。”(链接同上)。
也就是说,彭剑指控对方“欺诈”的唯一理由就是这位老中医没有得到四川省政府授予的奖励或荣誉称号。这和方舟子仅仅根据从网上查到的片言只语就断定肖传国是骗子,实际上是一个路数。彭剑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他自己首先需要证明“‘挑战人类饥饿极限’绝食活动是真实的,那么,该活动实为一重大‘科学探索与创新’”这个因果关系成立。仅仅证明一种现象的存在,是“科学探索与创新”吗?
其实,这位律师不仅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简单的逻辑推理能力,他好象连做人的常识都没有。2006年6月,就在方、肖案子开庭之前,彭剑对关键证人、九十多岁的裘法祖院士发出了这样的威胁:
“顺便告诉裘法祖老先生,您若在7月24日出庭作证,则请准备接受被告方律师的询问。若裘法祖老先生决定于7月24日出庭作证,则请法院届时备妥救护车为宜。本人不想背上在法庭上气死老人的名声。”(彭剑:《究竟是谁“举证苍白无力”、“捏造事实,造谣惑众”?----本律师忍无可忍、不得不澄清、反驳》。见: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 /xiaochuanguo87.txt)。
仅仅威胁证人好象还不足以显示这位律师的胆量和气魄,他还要威胁社会。2006年11月21日,武汉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方舟子的上诉。据记者报道:
“彭剑说,方舟子关于肖传国的言论主要依据相关网站公布的资料,若败诉,作为代理人,他个人意见将考虑起诉发布资料单位。”(胡新桥:《肖传国状告方舟子侵犯名誉权案二审开庭》,2006年11月22日《法制日报》)。
不仅威胁证人和社会,彭剑还要威胁法官。2008年3月,彭剑在湖北襄樊对法官说:
“若判决本案被告承担责任,则包括本人在内的众多国人将只能用六月飞雪、旷世奇判来形容贵院的审判了。”(彭剑:《余洪瑞诉胡卫民名誉权案代理词》,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9/zhongyi1661.txt)。
难怪方舟子会有恃无恐地开列“中国枉法法官”名单。难怪方舟子会张牙舞爪地“对有关法官提出‘民事枉法裁判’的刑事控告”。(见《方舟子反诉肖传国名誉侵权民事反诉状》,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7 /xiaochuanguo305.txt)。彭剑这样的律师与方舟子这样的讼赖萍水相逢,实乃千载难遇之奇迹,这两个奇人凑到一起,什么样的人间奇迹创造不出来?
3、可疑的交易
2009年11月28日,方舟子在转载《法制晚报》的一篇文章时,使用了这样一个标题:《彭剑律师的另一起公益大案》。(http://www.xys.org/forum/db/6/4/126.html)。这似乎是在告诉徒众,彭剑是一个公益律师,正在打公益大官司。而在最近一期的《读者文摘》中,有一篇文章专门介绍彭剑,题目是:《年轻的势力之彭剑:不存在所谓的“维权律师”》。它的开头两段是:
“社会进步的一大表现是法治社会的逐渐成型。近年来,律师这一职业,逐渐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人物。以彭剑为代表的这个群体,正在为合法、正当的利益分配作出越来越大的贡献。
“自2009年3月4日开始,彭剑以三聚氰胺问题奶粉受害患儿代理律师的身份介入状告三鹿集团的案件后,朋友们常给他冠以‘维权律师’的头衔。但这头衔其实是彭剑不想张扬的。”(http://www.readersdigest.cn/article/2951)。
确实,不论是在媒体上,还是在新语丝上,彭剑的形象都是颇为正面的----理想主义色彩十分浓厚。在新语丝上,彭剑发表有《如何识别骗子投资公司》、《几条事关民生利益的立法建议》这样的文章。而在那篇《彭剑:我愿为方舟子作代理》中,有这样一段话:
“律师是否可以不问当事人立场,只负责帮着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达到目的?彭剑摇摇头,表示自己真的做不到,他试图寻找一本《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的小册子,只因上面写着:‘法律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特殊社会责任。……每一位律师均有义务遵守律师执业规范,重视其社会责任。’ 但桌子上太多专业资料的累积,一阵翻拣后未果,他站立一旁无奈摊手而笑,他最后还是说服了自己,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良心,必须能够明辨是非,分清真与假、美与丑。”
可是,假如剥去这些表面的粉饰,我们看到的是另一个彭剑:这是一个知法犯法的彭剑,这是一个与人合谋骗钱的彭剑。实际上,这个彭剑很可能还是一个收取佣金为人报仇的“侠客”----据那篇《法制日报》的文章,“彭剑说他有着古代侠客的梦想”。
(1)、四个高潮
如果把新语丝上《立此存照•肖传国事件》中的文章数目做一下分析,我们就会发现,新语丝诸人不仅捐款时呈现间歇性和阵发性,在攻击肖传国时也是如此。请看下图。
新语丝上攻击肖传国文章的数量与时间的关系
(根据新语丝《立此存照•肖传国事件》统计。截止到2009底。)
大致说来,在过去的四年多时间中,新语丝上对肖传国的攻击有四个高峰。第一个高峰在2005年9月,也就是在Yush挖掘出昏教授的真实身份之后,方舟子的徒众们如同发现了猎物的饿狼一般,一起向肖传国扑去。而在肖传国提出名誉侵权诉讼之后,教徒们的狂热稍稍降温。第二个高峰起始于2006年6月,伴随着武汉法院的开庭和宣判,教徒们开始了为期长达四五个月的歇斯底里。第三个高潮从2007年2月开始,持续了将近半年,它的起因是肖传国在美国控告新语丝社送达成功。在此之后,新语丝上有大约两年的停火间歇。可是,到了2009年8月,烽烟再起,新语丝对肖传国的攻击进入了第四个高峰,并且持续至今。
那么,这第四高峰因何而起呢?原来,2009年8月10日,肖传国在网上说,
“武汉的判决我因为忙,一直无暇顾及执行,协和出版社袁中那SB单位倒是老早乖乖的陪了几万到账,昨日律师告诉我,法院到北京已经执行回来了,因为最近各级法院强调法律判决的严肃性。听律师说方是民非常狡猾,根本不办身份证,她老婆也躲起来,可惜躲得了和尚尼姑躲不了庙,执行法官查到他老婆的账号后,直接就连本带利加执行费划走了4-5万元。”(http://www.webjb2.org/webjb /viewtopic.php?topic=40611&select=&forum=01)。
方舟子说,有人把这个帖子转给了他,于是
“我这才知道原来武汉法院的法官悄悄地上北京来执行三年前对我的判决。据说由于我有根有据地质疑了2005年中科院院士候选人肖传国的学术成就和履历,导致肖传国从此选不上院士,所以武汉法院要我赔偿肖传国3万元。这三年来我或我的妻子从未收到过武汉法院的执行判决通知、裁决之类的文书,却原来武汉法院是偷偷地要去找既非被告、也从不参与我的学术打假的我的妻子算帐?真不相信中国现在还有这种株连九族的制度。便让妻子查了一下其在北京的银行存款,还真在8月7日这一天被武汉江汉区法院从其工行的帐号中划走了40763.6元。银行工作人员称,武汉法院出示的执行通知上,被执行人写的就是我妻子的名字,所以他们只能照办。事先既未依法送交裁决、通知,事后也未通知,如果不是原告自己洋洋得意地在网上宣布其指挥武汉法院为其报仇的战绩,我妻子还不知道存折少了一大笔钱。武汉法院干事如此偷偷摸摸,和小偷何异?”(方舟子:《武汉法院成了肖氏反射户?》,http://www.xys.org/xys /netters/Fang-Zhouzi/blog/xiaochuanguo.txt)。
不过,方舟子文章中最有信息含量的是这句话:
“事隔三年,我本以为此事已了,所以就忙别的事了,既然武汉法院、肖氏想要继续折腾,我就奉陪好了。”
这句话把一个法盲、一个打架斗士的真面目活脱脱地暴露了出来。不仅如此,这句话还把新语丝上停息了两年反肖声浪的真实原因也和盘托出----原来方舟子曾想要息事宁人,让“此事”了了。
(2)、打手彭剑
无论如何,被武汉法院划走的这40763.6元相当于导火索,而《武汉法院成了肖氏反射户?》则相当于宣战书。从这时起,肖传国和方舟子再次开战。而这次的战场,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法律战场,目的是通过法律途径索还被划走的金钱;另一个是舆论战场,目的是把“肖氏反射弧”说成一文不值。显然,方舟子知道,在法律战场,彭剑这位律师属于吃啥啥不剩、干啥啥不中的主儿,因此他的妻子聘请的是“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国刚。(见:《武汉江汉区法院违法扣划方舟子妻子存款案执行异议书》,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10 /xiaochuanguo34.txt)。那么,彭剑能够干点儿什么来回报雇主多年的关照呢?当然是充当打手。
10月28日,新语丝新到资料发表了一篇匿名文章:《“肖氏反射弧手术”受害者诉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民事起诉状》。第二天,再发《“肖氏反射弧手术”受害者诉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民事起诉状(2)》。奇怪的是,这两个诉状竟然全都没有落款。那么,它们是谁执笔撰写的呢?
就在发表《民事起诉状(2)》的同一天,方舟子发表《“肖氏反射弧手术”治愈率的假证明》。在文章的结尾,方舟子说:
“据了解,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采访了在2006年8月到2007年上半年年间在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做过‘肖氏反射弧’手术的一百多名患者,未发现有一例大小便恢复正常,许多患者术后反而病情恶化。从手术时间看,这些患者应该占了该中心证明所说的‘117例’的大部分甚或全部。所以该证明声称 ‘85%的患者大小便已恢复正常’明显也是虚假的。”(http://www.xys.org/xys/netters/Fang-Zhouzi /blog/xiaochuanguo4.txt)。
原来,方舟子两年前就“了解”到肖传国在欺骗媒体,坑害病人。那么,方舟子当时为什么没有根据自己的“人格的力量”把这个信息公布于世呢?他为什么要让肖传国继续为害两年呢?不言而喻,方舟子在当时想要息(自己之)事宁(自家之)人,因此就顾不得那些可怜的患者了。而这些数据之所以能够得见天日,又完全是因为那40763.6元人民币在作祟。由此可见,方舟子的那个“人格的力量”,至多也就值这么多钱。
不过,笔者更关心的是这样下面这些问题:“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在2006年8月到2007年上半年年间”的采访,显然没有列在该组织的资助项目之内。那么,这个采访是谁批准的呢?这个资金对这个项目资助了多少钱呢?而这个项目又是由谁来牵头进行的呢?可惜的是,宣称“我们控制下的捐款帐户及资助行为愿意接受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在内的各界的监督”的这个“募集小组”(见该小组2006年11月6日的“通告”);以及建议这个小组“公开透明地运作,把你的资金去向都公布出来,把你打的这些假的事例都公布出来”的方舟子(见《方舟子、郭正谊网易谈科技打假(实录)》),都对此装聋作哑,不肯接受“各界的监督”。这恰恰应了方舟子在网易上说的这句话:
“为什么会有假?假的东西都是偷偷摸摸在干的,见不得人的,如果都很阳光、公开透明,是不可能掺假的。”
不过,募集小组也好,方舟子也好,不论他们怎么“偷偷摸摸”地“在干见不得人的”勾当,这些勾当本身早晚是要见人的,否则的话,就失去了“干”的意义。果然,2009年11月11日,在转载《中国新闻周刊》的封面文章《调查“肖氏反射弧”手术:谁来监管“灰医疗”》时,方舟子加按语曰:
“方舟子按:调查人员近日对2006年8月末至2007年3月下旬在郑州神源医院做过‘肖氏反射弧’手术的100多名患者进行电话问卷调查,但仅拨通并成功访问了74位患者或患者家长,其中100%没有治愈(指能控制大小便),86%没有任何明显效果,73%没有效果,39%术后致残(指本来行走正常术后行走异常)。参与电话访问的律师、实习生(大学生)均有电话访问记录备查,并愿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网友代表的质询。又,据研究,即使不做‘肖氏手术’,先天性脊柱裂脊膜膨出的患儿发生尿失禁后12%能恢复正常。”(http://www.xys.org/xys/ebooks/others /science/dajia10/xiaochuanguo56.txt)。
第二天,新语丝新到资料上发表了一篇匿名文章,《“肖氏反射弧”手术效果统计》,首尾两段文字如下:
“彭剑律师自2006年开始接受‘肖氏术’患者求助后,至今累计收集了一百多位在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接受‘肖氏术’患者的信息,其中2006年8 月末至2007年3月下旬手术患者人数为110位;先后有四位律师、两位实习生合计六人通过电话联系上述110位患者,但仅拨通并成功访问了74位患者或患者家长。”
“彭剑律师亲自与11位患者或患者家长面谈,发现当面调查发现的手术的无效率高于电话访问结果。”(http://www.xys.org/xys /ebooks/others/science/dajia10/xiaochuanguo55.txt)。
三头对质,我们得知如下事实:方舟子在10月29日所说的“科技打假资金募集小组”,就是他11月11日所说的“调查人员”,也就是在11月12日透露出来的“彭剑律师”。笔者在此特别提请读者注意彭剑活动的首尾两个日期:“2006年8月末”和“2007年3月下旬”。前者正是方舟子紧锣密鼓地张罗成立基金会之时,而后者恰恰是方舟子准备停火休兵之际。
可以这么说:彭剑在2006年8月末至2007年3月下旬所从事的采访、调查、收集信息,其实质就是收取佣金的打手在行凶作案:金主让他干啥他就干啥,让他咋干他就咋干。他干过的事情,主子如果说它一文不值,他就默不作声,自认倒霉,让调查结果烂在自己的肚子里。由此可知,彭剑的所谓“调查”,并不是为了帮助患者,而是为了替方舟子报仇。反过来说,如果主子说他的调查结果价值连城,彭剑马上就会趾高气扬,把自己的结果运用到极致。【据2009年11 月11日《中国新闻周刊》的《调查“肖氏反射弧”手术:谁来监管“灰医疗”》和2009年12月8日《北京科技报》的《调查神源医院》透露,那两个匿名诉状就是出自彭剑之手。】
实际上,就在《“肖氏反射弧”手术效果统计》发表的当天,新语丝读书论坛上有人以OSAIC的名义发帖,“呼吁为‘扶助学术不端受害人专项基金’捐款”。三天后,该基金会又发表“资助通告”:
“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于2009年11月6日收到彭剑先生代表‘肖氏手术’受害者提交的如下资助申请:
* 资助项目:‘肖氏手术’受害者诉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虚假宣传纠纷共同诉讼案
* 资助用途:法院案件受理费,调查取证费用和办案差旅费(无律师代理费)。
* 资助金额:每位当事人平均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每位当事人平均调查取证费用300元,每位当事人平均办案差旅费700元,共40人,总金额合计人民币120,000元。
“经基金会资助申请评估委员会审核并交理事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决定设立‘扶助学术不端受害人专项基金’发起募捐,对上述申请项目分阶段予以资助。第一期资助额3000美元,视基金会扶助基金专项捐款情况和案件进程决定下一批资助的时间和额度。”(http://www.xys.org/xys /ebooks/others/science/dajia10/xiaochuanguo57.txt)。
前面那个“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每月收到的捐赠金额”图片(见:http://static7.photo.sina.com.cn /orignal/504c2290g7d3adf42a6e6&690)中,第三个捐款小高峰,就是对应这个募捐活动。。
至此,搞钱、洗钱、报仇终于三位一体了。
关于这个募捐公告和资助通告,还有一个不大不小的故事。
在新语丝读书论坛,有一位ID是HunHunSheng的网友,人缘颇佳。实际上,在那个论坛上,只有他敢和方舟子唱反调。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方舟子竟然每每能够容忍他的冒犯。但是,在2009年11月17日,也就是在“资助通告”在新语丝上公布之日,HunHunSheng发帖子说:
“律师是否接受资助不合适?律师毕竟是做生意代表别人打官司赚钱的,而不是官司的直接一方”。(http://www.xys.org/forum /db/5/243/210.html)。
没想到方舟子闻言勃然大怒,说:
“哪个律师接受资助了?如果你继续在这里散布谣言混淆视听,请去挺肖的网站”。
HunHunSheng于是抄录了海外基金会11月12日“呼吁”的第一句话作为回答:
“收到彭剑律师就‘肖氏反射弧手术’受害者诉郑州神源泌尿外科医院虚假宣传纠纷共同诉讼案的资金申请”。
方舟子则回答说:
“那是律师替受害者申请资助诉讼费用,你就能看成是资助律师?为了这些诉讼,律师们在义务劳动,还要忍受你这种小人的污蔑?”
八分钟后,方舟子把HunHunSheng的ID给封了。
问题是,方舟子为什么会对这么一个简单的疑问如此敏感,大动肝火?显然他心里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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