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27日晚间开始,中国、乃至全球华语媒体疯传着一则新闻,说: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 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到今天我发现并查看这条消息的时候,GOOGLE上显示消息数已经超过440万条,百度显示消息数超过2000条。下面附有截图。(GOOGLE比较积极。呵呵)
我查到,直到29日,涉及此事的当地有关单位才发表声明,称此案不存在,要追究发布消息人的法律责任。但此后,该消息依然在继续不断的扩大传播,影响不断 在发酵。连俺们北美地区的各大中文网站也发了这条消息哦。呵呵。
我翻了一下其中天涯论坛的一条这个消息,跟帖已经到超过500条。见附截图显示。
按说,哪怕稍微看一下就很容易让人怀疑消息本身的真实性,再仔细看时就会发现天大的漏洞,传播和不怀疑这条消息真实性的,一种是缺乏最起码的智商,另一种 就是故意煽动敌视政府和法律的情绪。谁能告诉我不是?!
跟帖中不乏质疑该消息真实性的,但声音太微弱了,根本无法阻止人们越来越高涨的义愤。
有表示愤怒的,有表示要效法实施强奸的,有谩骂的,有对法律和现实表示绝望的。
两天时间440万条以上的如此这般的消息在中国人中间迅速广泛传播,
我认为,这个现象反映了中国目前舆论环境的真实现状。
一,政府对言论的管制只限于一些和色情、政治敏感内容的关键词,事实上并没有限制不能揭露批判时弊。否则,我们不会看到那么多门户网站、BBS出现那么多 真真假假的揭露黑暗面的消息。
二,政府应对舆论的反映太迟钝,打击不法言论的力度不够快速有力,根本不能约束危害社会或他人利益的不法言论。
三,中国人,真的太容易轻信他人的言论了,太容易被煽动。
明天会不会有人强奸妇女,被捕后告诉警官是此案消息告诉他强奸合法的,不配合强奸才违法?
明天会不会有妇女一遇到强奸犯就马上积极主动配合,以避免被判刑?好像真的有一位女作家用这个事情在呼吁妇女为保护自己请配合强奸。呵呵
这是天方夜谭吗?看看中国过往发生过的很多事情就能知道这也许会是真的。
我想问,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舆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附相关截图和BBS跟帖。

天涯论坛该帖的跟帖。

美女不配合强奸致其死亡的新闻真相

最近网上流传着这样一则新闻,说: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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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是小孟婆 回复日期:2010-03-27 22:56:05
1#
我认为,我们的法律是公正严明的。他强奸你,是他的错,你却在他强奸的时候不让他爽就行,还故意用力折断他的小二,犯了故意伤害要害罪,被叛三年,罪有应得。向我们可敬的法律和可爱的法官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作者:武陵天山月 回复日期:2010-03-27 22:56:58
2#
命题太偏激了。
作者:人多出人渣 回复日期:2010-03-27 22:58:06
3#
沙发?
作者:二百六十年亡国恨 回复日期:2010-03-27 22:58:11
4#
处女?
作者:wccpm 回复日期:2010-03-27 22:58:51
5#
这是什么法律,简直是滑稽!
作者:天问gm 回复日期:2010-03-27 23:00:51
6#
原来被强奸时还要配合的啊
作者:我是小孟婆 回复日期:2010-03-27 23:01:39
7#
在社会“进步”的今天,面对强奸,反抗的难道不是SB?最安全的应该是主动配合强奸犯才是明智之举。不当受不到伤害,可能还能有收益。何乐而不为呢?就象现在流行的“一ye情”,谁强奸谁还说不准呢!?
作者:a1b52 回复日期:2010-03-27 23:01:39
8#
3
作者:mcxlyjcwg 回复日期:2010-03-27 23:01:45
9#
是不是真的哦,好和谐哦!
作者:我是灰太狼_ 回复日期:2010-03-27 23:03:30
10#
是不是真的哦,好和谐哦!
作者:我是小孟婆 回复日期:2010-03-27 23:03:38
11#
范美忠说:道德底线必须坚守,自由选择高尚情操。
谁能告诉我:何谓道德底线?用什么来衡量自己的道德底线?
在我们的道德尺杠标上,如果用100分来划定道德底线,你一定是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如果你用0当作你的道德底线,你就是没有道德了;如果你的道德底线划在-1上面,你是不是已经道德沦丧了?
是这个社会病了?还是我们病了?
作者:面对接受解决放下 回复日期:2010-03-27 23:03:54
12#
真有这事?
作者:zhangpan_1983 回复日期:2010-03-27 23:09:30
14#
逻辑问题
作者:予一可凡 回复日期:2010-03-27 23:11:27
15#
2009年2月31日 22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
二月有三十一号 ???
楼主大才
作者:7号碧咸 回复日期:2010-03-27 23:11:50
17#
2月31号
作者:7号碧咸 回复日期:2010-03-27 23:11:56
18#
2月31号
作者:hb628 回复日期:2010-03-27 23:12:15
19#
不配合“兽 交” 就该判刑的 那法官好正义啊!!!!!!
作者:a13679066914 回复日期:2010-03-27 23:12:28
20#
一楼,你妈是处女的时候是不是就是被你爸这样搞到手的。
作者:yunmengrengg 回复日期:2010-03-27 23:12:55
21#
这是什么法律,简直是滑稽!
作者:cssc3078 回复日期:2010-03-27 23:13:33
22#
王八蛋法官,官官相护, 唉!这社会.......
(末页)
作者:李泽健 回复日期:2010-03-30 01:25:44
509#
社会主义特色
作者:kanuyi 回复日期:2010-03-30 02:10:06
510#
兄弟们,咱们晚上也上街去……有法律为准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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