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湖北几百教师集体下跪县政府 这个也流行?

声明:本文转载自 「搜狐博客」,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庄河市千名农民下跪市政府,求见市长未果,最终市长被免职,并引发下跪事件起因之亿元补偿去向不明的巨大黑幕,这次公安县几百教师再次下跪,不知结果如何,也不知会引发何种黑幕,但这种放弃尊严的下跪,已然成为“流行”?几百教师的跪下,将教会多少孩子也跪下啊,跪下难道会生生不息,世世代代,永垂不朽?

文章配图

文章配图

《湖北省公安县1282名被辞退合格民办教师坚决要求各级政府落实中央政策将我们转为公办教师》

我们是湖北省公安县2000年和2003年被县政府先后辞退的合格民办教师。我们认为公安县政府在20世纪末解决民师问题的过程中,隐瞒和歪曲了中央政策,伤害了民师切身利益。近几年来民师上访不断,地方政府一直采取哄、推、拖、压的办法,不予解决。为此,我们再次向各级政府作出如下维权申诉:

一、申诉理由:

1、我们是合格民办教师

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鄂办发(2001)14号“基本政策”(一)规定:“合格民办教师是指:1986年 12月31日以前担任教师工作,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具有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鄂政发 (1998)20号和公安县(公解民师字)(2003)1号对“合格民办教师”也有明确界定,因此我们1282名被辞退者均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符合 “合格民办教师”规定的条件。所以,我们是国家承认的合格民办教师。

2、我们应在20世纪末转为公办教师

国办发 (1997)32号和鄂政发(1998)20号文件明确规定:“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师转为公办教师”;同时还明确规定:“九五期间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分年度工作目标是:民办教师占中小学教师比例,由96年的17%减少到97年的12%,98年要减少到7%,99年要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鄂政发(1998)20号第二条也明确规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要全面贯彻‘五字’方针,分县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 2000年全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并分年度下达了专项指标,且鼓励了有条件的地区安排配套指标,尽可能提前完成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这也是文件的核心。两个文件均在第六条规定:“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显然我们不属于被辞退对象;至此无论是从各级政策措施,还是从解决民师问题的时间界定,我们本应在2000年转为公办教师。3、公安县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1)根据国办发(1997)32号和鄂政发(1998)20 号两个文件的规定,98至2000年是各级政府完成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关键的三年,公安县政府为什么不规划,不实施?

(2)、1997年和 2002年象征性的“民转公”公安县为什么又违规收取考务费?从1986年起公安县政府为什么长期截留国家下发的民办教师补助款?

(3)、民师多次上访,引起了国家信访部门的高度重视,于2009年4月10日至16日派6人小组亲临公安,督查民师问题,公安县政府为什么要汇假报?为什么要封锁消息?

二、申诉事项:

民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对党的教育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弱势群体,任教期间所得的报酬不到公办教师的三之一,一干就是二、三十年,把青春献给了党的教育事业,正当党的民师政策即将落实到民师身上的时刻,却被县政府一脚给踢出了门;民师正面临打工无技能、种田无体力、经商无资本、家庭负担沉重的艰难时期。在党中央极度关注民生的今天,我们坚定地向各级政府提出如下要求:

1、严格按国办发 (1997)32号和鄂政发(1998)20号文件之规定,将我们1282名合格民师转为公办教师;

2、足额兑现1986年至2002年国家拨给的民办教师补助款;

3、退回“民转公”中违规收取的320元/人考务费。

以上诉求,是我们公安县全体被辞退合格民师的共同心愿。我们强烈要求公安县政府予以落实,并强烈要求上级政府督促公安县政府予以落实。不达目的,我们将维权不止!

评论:不下跪引不起关注,自焚还要被逮起来,也不安全,跳楼已经没人看了,无趣之极,除了下跪……实在没有更好的办法了,不过跪多了,也就一样无趣了,不知道以后该如何“进步”?是不是在政府门前玩倒立?那样也许有点新意?已经无言了,改点歌词送给这些老师吧:

老师跪吧,跪吧,不是罪!

再强的人也有权利去下跪

讲台背后若只剩心碎

老师何必苦得那么狼狈

老师跪吧,跪吧,不是罪!

尝尝阔别已久跪下的滋味

就算下跪也是一种美

不如好好把握这个机会(庄河案例成功)

跪这一回

不是罪!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