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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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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河北省高院研究通过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意见规定“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10月1日《京华时报》)

由于特殊的亲缘关系,被告人的亲属往往能够掌握更多的信息。如果其亲属能够主动配合司法部门做工作,无疑可以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河北省想通过专门规定来充分利用被告人亲属的优势,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但鼓励“大义灭亲”举报自己的亲人,显然并不合情;而由于亲属的协助减少被告人的刑罚,也并不合法。

无论古今中外,“容隐权”都作为一项司法原则被认可。在中国古代一直到民国时期,“亲亲相隐”都被写进刑律,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很多现代西方国家在法律中均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不罚或减罚的规定。例如在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作不利的陈述。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

一项法律的规定应该考虑最基本的人性基础,如果从法律上鼓励亲属之间互相告发,可能会因为维护法律的正义而伤害社会关系的基础,有违法律保护社会风纪的本意。正像孟德斯鸠说的那样:“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河北省高院的《规定》鼓励“大义灭亲”置人性于两难的境地,违反了人性的本意,并不合情。

而根据我国刑法,被告人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造成损害的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等内容。可以看出,想要减轻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被告人本人具备应当减轻处罚的条件,而非其亲属。换言之,被告人亲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功劳只能算在其亲属的头上,并不能转换成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条件。因为被告人亲属的配合而减轻被告人的罪责,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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