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中期移民到美国的第一波华人移民里几乎没有妇女。1850年,在旧金山的4,025名华人中只有7名女性。1855年,妇女只占到华人的2%。妇女比例如此少的原因之一在于种族暴力和反华情绪,男女比例的巨大悬殊也造成了妓院的猖獗。1870年美国人口普查显示,加州3,535名华人女性的61%被归类为妓女。
1875年通过的《佩奇法》(Page Act)规定,“结束中国的廉价劳动力和不道德中国妇女所带来的危险”。排华法案再次加强了对中国妇女的歧视,把中国妇女定义为妓女,以此为理由禁止中国妇女入进。当时在美国做妓女的女性不仅仅来自中国,还包括了墨西哥裔,西班牙裔、日本和其他东方国家的妓女。然而中国妇女和日本妇女却受到截然不同的待遇。1907年美国通过绅士协议(Gentlemen’s Agreement),允许日本妇女以“新娘”的身份移民美国。
中国妓女在采矿场、铁路营地、农村、中国城维持生计。她们被分为两个等级,高级的妓女可以用绸缎打扮自己,出入高级妓院,而低级的妓女就只能在街道上等待,像奴隶一样的被虐待,但大多数妓女都是被诱拐或者绑架、贩卖。很多妇女为了摆脱悲惨的现实生活,不得不吸毒以摆脱困境,或者结果很多人成为被殴打致死、染上性病而死的受害者。
威奇托州立大学 历史学助理教授本森•唐(Benson Tong)在一项关于19 世纪在美国的华人妓女的研究《不顺从的女人》(Unsubm issive W om en)中指出,华人妇女卖淫是通过一个由商人、政府官员和轮船公司勾结而成的网络来实现的。例如美国驻香港的领事“常常自己就是商人,同样是这种罪恶交易的帮凶”。 这些华人妇女被带入美国后,常会受到暴力虐待,“过着猪狗不如的生活,处于最肮脏的奴隶般的环境中”。 她们的工作以及她们的身体被许多具有不同身份的人牢牢地控制着,诸如妓院老板、黑社会分子、警察以及移民官员,。这些人都对此交易收取保护费,还有一些白人则以高额租金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妓院。
唐也同时指出,华人妇女不仅没被征服,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有改变她们充满改变命运的力量。早期华裔妇女对自身的恶劣处境有了深刻的认识后进行了反抗。一部分妓女在教会之家的帮助下,摆脱了妓女的苦难,学习了英语,接受了技术训练,成为家庭和社会中自食其力的成员。同华人“苦力”(Coolie)一样,华裔妇女是美国唐人街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华裔女学者陈露西在其关于19 世纪加利福尼亚的中国娼妓研究中分析,如果每个客人平均付38美分,每天接待7个客人 ,,一个低等妓女每年能赚到850美元,在四4年契约期满后能赚到3,404美元。假设1870年每个妓院平均拥有9名妓女,妓院主最后能得到平均不少于5,000美元的收入。因此,“中国娼妓在维持华人移民的单身汉社会中起其了重要
作用,她们是积累美国资金和廉价劳动力的有效来源。”同时,她还指出,许多中国商人不仅利用娼妓提供色情服务,同时利用她们在白天的空闲时间,令她们在参加制衣业中的工作,充分榨取她们的劳动力,以便积累资金,发展扩大其他企业。
唐人街的华裔妇女大多为人妻, 她们为了家庭的富裕和子女的前途,能接受唐人街低工资、长工时的辛苦工作。20世纪30年代,中国衣厂女工已经组织罢工活动,以1938年年初的华裔妇女罢工最为典型。由此可见,这体现出美国低职业层的华裔妇女在美国社会中的自我认同和觉醒。
这对于以唐人街为活动中心的下层华裔妇女来说,无疑是一个进步。对于唐人街经济和管理的制度化和合法化,也不失为一种逆动力。
1911年后,旧金山华裔妇女深受民族主义精神的鼓舞,在新教教会赞助下或华裔妇女年轻社团的旗帜下进行爱国主义宣传、,在红十字会的帮助下捐款捐物,为革命事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虽然这场革命没有给中国带来和平和繁荣,但它使得在美华裔妇女获得了男女平等的前进趋势。随着新思想的启蒙,这一时期的华裔妇女成为精神挣扎的新一代,华裔妇女的觉醒初见端倪。1940年华裔妇女爱国会(The Chinese Young Women’s Patriotic Association)改变为华裔妇女新生活协会(The Chinese Young Women’s New Life Association),成为美国不同城市的十个组织之一,该组织通过发起集资活动,进行种族交流,组织教育项目等方式,使华裔妇女 走向了公共领域。在此过程中,美国华裔妇女爱国会起了关键作用,这样做不但激发了爱国情感,而且促进了女性移民的文化同化,提供给她们一个归属的机会、与同伴社会化的机会 和履行公民义务的机会。中国女留学生和纽约华裔妇女也紧密团结,成立各种组织,形成了华 人社会的进步力量。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期至战后的一段短暂时期,美国政府与各界对中国及华裔的歧视与敌视态度开始转变。罗斯福总统(Franklin D. Roosevelt)于1943年12月13日签署《废除排华法》(Repeal of Chinese Exclusion Acts),中国妇女开始以军人未婚妻、军人妻子、战时错置人员(displaced person)、难民,以及美国公民妻子的各种身份进入美国。为奖励在役与退伍军人,包括华裔,美国国会于1945年至1950年通过一系列法令接纳他们的外籍妻
子入境。1945年12月28日,《战争新娘法》(War Bride Act)被通过。该法令规定美国在役军人的外籍妻子(只要该婚姻在该法通过前或通过后30天之内生效)可以入境并有权申请成为公民。据美国移民与归化局(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s)的年度报道,在该法被实行的三年之内,约有6,000名中国妇女做作为军人妻子被接纳入境。1946年6月29日,国会又通过《军人未婚妻法》(G.I. Fiancees Act),允纳美国军人的外籍未婚妻入境。在该法实行的三年期间,有91名中国妇女被接纳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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