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观察报》报道,尽管中央部门和陕西、广西等地方近期陆续公开了2011年预算,且今年预算公开的范围和深度进一步加大----―北京市已经公布公车支出资金,但大多数被认为“不适宜”公开的预算条目仍隐藏在名为“其他支出”的大类里,其中包括政府人员工资以及行政成本等。(4月11日《济南日报》)
公共财政是包括每一位劳动者在内的全体纳税人的血汗钱,人民才是公共财政的真正主人。取之于民的每一分钱都应得到民众同意,用之于民的每一分钱也同样要受到民众的监督。尽管民众直接参与财政监管在技术上难以做到,但保证预算支出的全公开和全透明总是可以做到的。作为受纳税人委托“看财”、“理财”的国家职能部门,有义务向社会提供完整、细化的预算支出方案,既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力对人民“有所保留”,更不能以“不宜公开”为由设置庞大的“其他支出”忽悠百姓,逃避监督。
常言道,好事不背人,背人没好事。预算支出的“不宜公开”,实质上就是“秘而不宣”,相当于外交辞令中的“无可奉告”。这是信息公开的大忌,更是剥夺人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违规行为。据了解,近几年一些地方政府的“其他支出”占其财政支出的比重越来越高,甚至达30%―40%。设置没有详细列表的巨额“其他支出”,用意无外乎有三:一是防止因高薪酬曝光引发分配不公的质疑;二是应付不便公开的不时之需和拟惠及需特别照顾的领域,三是为权力部门预留权宜、机动费用。而一位财政官员的话泄露了个中玄机:“支出能靠民生的早就靠了,有一些不便暴露的放在其他支出”。“其他支出”藏污纳垢的功能不言自明。
语焉不详的“其他支出”只能让人们徒增遐想,一旦成为政府财政预算的固化模式,不仅不利于公共财政、透明财政的构建,也不利于公民和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监督,更会有损政府公信,极易滋生腐败现象。因此,除了国家机密外,各级政府不应当拥有诸多“不宜公开”的猫腻,那些让政府短理、让公众猜忌的“其他支出”应少之又少,最好是尽早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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