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打黑”期间,伴随着雷厉风行的重拳出击,一批批涉黑组织成员相继落入法网,一顶顶黑社会的“保护伞”被揭开盖子,久积于重庆上空的黑社会的阴霾被“打黑”风暴驱散……于是,对社会治安有着美好愿景的人们急切地期盼着:希望能够学习“重庆打黑”好榜样,在别的地方也来一次或者多次“打黑”!
事实果真如善良的人们所期望的那样,类似“打黑风暴”式的行动真能毕其功于一役,从而求得社会治安形势的根本好转?恰恰相反,当暴风骤雨复归于风平浪静,斗争的弦索稍显松弛之时,种种黑恶实力往往又会死灰复燃,蠢蠢欲动,甚至卷土重来,变本加厉。于是,人们又在不安之中期盼着下一轮次声势更大的打黑行动!
当某一种或几种违法犯罪现象在某一时段显得相当突出,以至于司法机关不得不冒着“运动式司法”的嫌疑,不得不依靠“专项整治”来进行治理的时候,人们不得不发出这样的疑问:这种“运动式司法”的效果究竟能够坚持多久?重庆的“打黑”经验能否被成功地复制并被移植到各地呢?
事实上,涉黑组织犯罪并不自重庆始,也不可能在重庆终,“打黑行动”更不仅仅局限于重庆一地,早在重庆“打黑”之前,就有其他各地早已进行过不同程度、规模和力度的打黑,但是,黑恶势力犯罪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仅仅是稍稍收敛之后,复呈愈演愈烈之势。这与执政者“彻底铲除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的良好预期南辕北辙。难道真的应了那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话吗?
以这次重庆“打黑”为起点,由此上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人们发现,面对经济领域或者社会治安方面的严峻违法犯罪形势,执政者的治理思路,多是以政治运动为主要形式,伴随着一系列司法措施的解决之道。从“三反”、“五反”,打击经济领域里的“投机倒把”,针对刑事犯罪问题突出而进行的“严打”,集中执行积案,还有各种“专项整治”,都是沿袭了这一政治运动式的思维。
当司法治理与政治运动纠结在一起,难分彼此的时候,司法就难免被政治化的命运。以政治运动的方式解决包括司法在内的社会问题,这是革命者思维的结果;而当革命党过渡为执政党后,继续沿袭这种治理模式,也许,收到的只是一时之效;而其长远结果,则是社会秩序在“治”和“乱”两极之间的往复循环。
司法运动化的根源,在于司法被政治化;而探究司法政治化的起因,人们会发现,这与司法的从属化地位直接相关。考察新中国成立60年来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权机关中的地位,人们发现,它始终是一个服务型角色,始终服务于执政者的现时政治需要。远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近到为和谐社会增砖添瓦,甚至司法工作也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等等。
有学者指出,当下制约中国司法改革的痼疾,一个是司法地方化,一个是司法行政化。现在看来,还应该加上一条,那就是司法运动化!
司法运动化的直接结果,就是司法机关主体地位的逐渐丧失和司法职能的异化!司法本应该是一个社会的治理常态,而将其变异为运动化后,就难免沦为服务现时政治的工具!
政治策略是执政者根据复杂变化的形势采取的权宜之计,它具有多变性;而司法则具有稳固社会基础的作用,具有稳定性。两者不可互相混淆,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让司法从属于政治。
基于此,人们希望,重庆“打黑”,就让它永远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标本吧!因为,人们盼望的是法治背景下的长治久安,而不是若干年又来一次的政治化运动式打黑!
让司法的归司法,让政治的归政治。也许,这才是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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