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已知天命在二十余年律师执业生涯中始终热爱刑辩业务的老律师,在李庄案发后即关注李庄案件。我在关注李庄个人命运的同时,更关注中国律师在重庆打黑中所处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执业环境。
李庄案发至二审终结,我在关注着案件的进展而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原因有二:其一,我不认识李庄,也没有看到任何有关李庄案的证据材料,作为一个资深刑辩律师,在没有看到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不宜对一个刑事案件发表具体意见;其二,我对高子程、陈有西律师的辩护充满信心。我虽然不认识高子程律师,但从其经典刑辩案例中看到了高子程律师的正直人品、深厚的法律素养和精湛的刑辩技巧。我和陈有西律师是老朋友了。2003年,我和云南的袁野律师、山西的李飞律师共同倡议组建中国律师知识产权维权协作网,我被同仁们推举为理事长,陈有西律师和袁野、李飞、朱妙春、许小平、孙卫星、郑新芝、赵大华、汪旭东、郑峰等国内著名律师共同担任副理事长。在北京和杭州,我和陈有西律师在多次会议上有过深入交谈,对其人品、学识、实务经验极为敬佩。有高、陈二位大律师出庭辩护,何须我来发表意见。
李庄案二审终结,我认真研读了网上公布的李庄案的全部案卷材料。李庄案二审判决书没有查清该案的基本事实,重要证据彼此截然矛盾,适用法律错误。我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告诉我:李庄是无罪的!
薄书记于3月6日在人大会议上就李庄案发表了讲话,其中的“大惊小怪”、“纳闷”等语使我极为震惊!在此之前,我已获知司法部因李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整顿律师的消息。3月11日下午,我和妻子、朋友反复商量后,得到了他们的理解,特别是得到了也是律师的妻子的理解。根据现有证据,李庄应该是无罪的;中国律师在重庆打黑案件的辩护中,律师的辩护权受到了重庆市司法局行政权力的非法干涉,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质证权受到重庆公检法三家的严重非法侵犯;中国法治面临着严重倒退的危险!基于上述判断,我决然不再保持沉默!
我与李庄素不相识,但李庄的二审有罪判决却和中国律师息息相关。李庄成为中国律师触犯《刑法》第306条的行为犯的第一人,成为中国几千年历史上因“眨眼睛”而获罪的第一人!李庄案例一开,中国律师何以自保?中国律师谁会成为下一个李庄?谁来保护下一个李庄?中国的刑辩制度如何完善?中国的法治列车是前行还是倒退?……这些问题使我夜不能寐!
我提出以下五个问题,供各位同仁思考。
一、李庄案难道真的只是“个案”吗?
司法部在3月17日发出的《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中指出:“李庄案件只是个案,要把其与整个律师队伍区分开来”。
我不同意司法部的这一观点。李庄案不是“个案”,其与中国刑辩律师息息相关,李庄的执业风险是中国刑辩律师面临的普遍存在的执业风险。
李庄在审判阶段不同意警察陪同会见,这是一个刑辩律师的基本执业权利;李庄在开庭前向被告人宣读案卷材料,这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李庄用“眨眼睛”的“暗示”方式去教唆被告人被刑讯逼供而获罪,这怎么是李庄的“个案”?
二、李庄案难道真的成为“铁案”吗?
李庄案似乎成为“铁案”:身为政治局委员的薄书记在3月6日的讲话中为李庄案“盖棺定论”、最高院张军副院长在3月11日讲话中为李庄案“盖棺定论”、司法部在3月17日发出因李庄案整顿律师队伍的通报为李庄案“盖棺定论”!但我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告诉我:李庄是无罪的!李庄案的二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彼此截然矛盾、适用法律错误。我已书面建议重庆市高院对李庄案立案再审并进行提审。
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一个执业二十余年的资深刑辩律师,我只坚信一点:证据决定一切!李庄案的二审判决连李庄是第一次(2009年11月24日)还是第二次(2009年11月26日)会见时教唆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基本事实都没有查清,在证据认定中同时对五个重要证人的彼此截然矛盾的证言同时进行了认定,……我不相信世界上有如此的“铁案”!
作为律师,我始终信仰法律。除了信仰法律,我们律师还能信仰什么?
“人为”的“铁案”是不可能长久的!权力可能强奸法律于一时,但权力不可能永远强奸法律!我对此坚信不疑!
三、李庄案是否成为中国刑事辩护全面倒退的标志性事件?
《刑法》第306条自1997年立法以来,这条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李庄之前,中国律师被306条斩于马下的不乏其人,但均为结果犯。李庄案开启了触犯该条款属于行为犯的先河,更成为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因“眨眼睛”而获罪的第一人。
中国的许多“大律师”早已不做刑辩业务,中国的律师们早已惧怕做刑辩业务,北京市的一万多律师年人均刑事案件已不足一件,中国大量的刑事案件得不到律师的辩护,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被告人举报自己的辩护律师而立功免死,这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事情。律师不能举报自己的当事人的犯罪行为,这是全世界律师的共同准则,但被告人却因举报律师“教唆”其被刑讯逼供而立功免死,这难道不是对律师职业的巨大嘲讽?龚刚模案例在先,死刑犯多了一条立功免死的新途径,个个效仿,中国的辩护律师们岂不人人自危?重庆一中院的二审判决书将李庄“眨眼睛”的“暗示”方式写入判决书,载入史册。此例一开,律师们除了“眨眼睛”而获罪外,“张嘴巴”、“打哈欠”、“摸耳朵”、“摇脑袋”等诸种“暗示”方式层出不穷,中国的辩护律师们岂不时时处在危险之中?
中国刑事辩护体系中的控、辩、审铁三角早已跛脚,中国的刑辩律师早已处在何等弱势的地位。李庄案例一开,公权力更加不受制约,律师们自保尚且不能,何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我敢断言:李庄案之后,将使中国刑事辩护全面倒退,不知诸位同仁以为然否?
四、中国刑辩律师在李庄案之后如何自保?
我们应当将李庄的违纪行为和犯罪行为严格区分。我们应当从李庄案中汲取经验教训。李庄已经被严重污名化了,我们不能因为李庄被污名化而否定李庄为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所做出的努力。
李庄案之后,中国律师应当更加严格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但李庄案例一开,中国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陡增,我们当如何自保?
中国刑辩律师应当退到何种程度才能自保?中国刑辩律师难道眼睁睁地看着公权力践踏律师的执业权利而忍气吞声?如果我们在审判阶段对警方陪同会见不提异议,如果我们对法院在开庭前不让复印案卷材料不提异议,如果我们对检察院、法院在庭审质证时不让辨认原件质证不提异议,……我们的人身安全了,但我们的灵魂会安宁吗?
难道我们真的要戴上墨镜、戴上口罩、甚至戴上律师会见专用头盔去会见被告人?
中国刑辩律师们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努力维护自己的执业权利,唯其如此,中国的刑辩律师们方能自保,不知诸位同仁以为然否?
五、中国律师还能够为李庄案做一些什么?
李庄案扑朔迷离、真相不清,《南方周末》在此次两会期间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随机调查,47.5%的人认为“真相不清、无法判断”,12.5%的人认为律师的辩护权不能得到保障,这一调查结论足以说明问题。
查清事实真相,抛除一切案外因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确认李庄是否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是中国律师们应当为李庄案做的事情。
我向律师同仁们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全国律协以协会的名义要求最高院对《刑法》第306条第一款做出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司法解释,或者要求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06条第一款做出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立法解释。
2、建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李庄案件进行司法监督,由全国人大代表组成调查小组,对李庄案的真相进行调查。
3、建议全国律协在中国律师网上公布李庄案的所有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由全国各省市律协的刑事专业委员会对李庄案的犯罪构成进行研讨;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在汇总各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的研讨结果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100名以上资深刑辩律师和著名刑法学者、刑诉法学者从专业技术层面对李庄案的犯罪构成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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