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汝,莫我肯顾”,这首中国三千年前的《诗经•国风•魏风•硕鼠》,就以“硕鼠”形象来形容那些贪得无厌的官员。三千年以来,在中国人的心底,对于“硕鼠”的厌恶从没有消减,并衍生出一种“清官情结”,期望有所谓的“青天大老爷”管辖自己所在的地区。在封建社会,由于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官员只能靠自身的道德约束来控制“贪欲”。而在现代社会制度下,对官员的监管理应脱离“自我约束”,而是应该有公正的制度和法律来约束官员的“贪欲”。
而如今,中国大贪辈出,小贪不绝,法律对贪污腐败现象的量刑却越来越轻,而且似乎出现了一个规律:对贪官的判决,到死缓即打住,不再使用死刑。远的不说,就在今年5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又是一幕以“死缓”的名义给巨贪“松绑”的案件。虽然法庭宣称如此判决的原始考虑其认罪态度、赃款追缴等,以及严控死刑的要求。但“死缓判决”无疑已经成为中国大陆对高官贪污判决的突出现象。这也再一次引爆了舆论对于“高官贪污死缓判决”的热议和讨论。
“死缓”唯中国独有
曾任乌克兰总理的季莫申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候表示,她对中国很羡慕。理由是中国可以对贪官实施死刑,而欧洲国家只能“手感到痒痒”。她说:“我有时羡慕中国。你们知道,在中国,贪官将被斩断腐败之手和实施死刑,这一切是需要的。而我们作为欧洲国家,尽管有时手也感到痒痒,但无法实施这一刑罚。”对此,《乌克兰真理报》称,“贪官们之所以肆无忌惮,这与国家取消死刑不无关系。如果真能像中国那样,可以对贪官实施死刑,国内腐败问题就不会像现在这个样子了”。不过季莫申科和《乌克兰真理报》也许并不知道,在中国,对待贪官,通常会用到一种叫做“死缓”的刑罚。
通常所说的“死缓”即死刑缓期,通常是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之前在古今中外的法典里,是找不出这样一种刑名的。在中国建国初期的镇反运动中,对所谓的“反革命分子”出现了量刑不准,有些不该杀的杀了,不该抓的抓了,以及扩大了镇压范围等“左”的偏向。毛泽东提出对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政策,以“避免杀人太多”。至此,“死缓”作为一种刑罚才写入中国刑法的。可是,什么是“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的反革命分子”?如果有这种“反革命分子”,那国家又是以什么罪名要判其“死刑”呢。可见从诞生之日起,死缓就充满“矛盾”和“政治意味”。
在中国的法律规定中,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后可依照刑法规定继续获得减刑。
在这种减刑模式下,死缓罪犯最快能在12年左右出狱。其中关键在于,“无期徒刑”这一看上去非常严厉的刑罚实际上没有严格的刑期限制,随意性很大。虽然从法理上来说,死缓也是死刑的一种,只是在执行方式上有所区别,但“死缓”与死刑相比,可谓一生一死,有天壤之别。
巨贪的“免死金牌”
正是这种天壤之别,使得“死缓”往往成为大陆官员在受审时的的“免死牌”:“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贪污、受贿和徇私枉法”、“广东省公安厅原厅长、省政法委原书记、省委原副书记、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 “天津市委原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原主任皮黔生受贿、滥用职权”、“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米凤君受贿”、“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副司长、原巡视员郭京毅受贿”、“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受贿”、“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总经理乔洪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仅2010年以来,这些曾经身居各种高位、权倾一方的官员纷纷被宣判,尽管罪名有所不同,但殊途同归,都是被判处死缓。而近年来落马,级别更高的18名中国大陆副部级以上的高官巨贪,在法律判决时也是无一被判死刑,其中5人被判无期徒刑,12人被判死缓,1人被判18年有期徒刑。在此之前唯一被处死的高官只有在2007年被判决的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其被处决的原因并不在于贪了多少钱,而是因为其违法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审批,后者导致了大量医疗伤亡事故。
虽然在中国《刑法》明确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事实上,由于某些政治和社会因素,虽然法庭对外宣称某位官员贪污几千万,即被称作巨贪,但很多大陆官员涉案金额远不止此,贪污上亿元对于他们来说也是随手拈来的事情。例如在这次郑州市法院在许宗衡案的判决中,法院对外宣布其贪污3000万元,坊间却谣传其贪污金额高达二十亿人民币。即便如此,这些“硕鼠”也很少被判处死刑,存在“自首”和“归还赃款赃物”情节,成为了贪官被判处“死缓”的理由。
在此之前,“死缓”成为贪官“免死金牌”的情况也并非没有被媒体关注过,甚至中共喉舌的新华社也曾在2009年末披露,之前10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除8人被执行死刑外,被判死缓的占11%,无期徒刑者占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占21%,有期徒刑10年及10年以下者占15%。虽然此新闻一出,媒体与民众议论纷纷,但中共官方依旧没有任何表态,而且,在随后的官员贪污案件审判中,“死缓”依旧被频频用于那些高官巨贪上。
死缓不仅仅是缓于死刑,一旦贪腐金额巨大的官员被判以“死缓”,其在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形一般不对公众公开,极易滋生外界对其“免死—减刑—假释”路线图的猜测。“过几年就可以到国外安度晚年了”----这是许多普通中国公众对于贪官被判死缓后的反应。
事实上一组数据也从侧面证实了这种猜测,中共官媒曾经发布一组数据,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
精英向右,民众向左
在对于“贪官利用死缓做免死牌”这件事的态度上,中国精英阶层和民众却产生了截然的分歧,出现了精英向左,民众向右的现象。在2010年8月全国人大审议了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时,虽然首次在刑法修正案中提出减少死刑罪名。但此次刑法修正并没有提及官员腐败等方面的内容,这无疑与全社会对腐败现象越来越关注的情形大相径庭。对此,参与此次修订刑法的法律学专家表示,“官员腐败,并不是司法工作者和学者们都看不到、想不到,而是觉得官员腐败的情况面积太广、程度太深,想要动作起来波及面太大”。
精英阶层认为对于官员贪污这种经济性犯罪,按照目前国际、国内的法律形势,应向‘少杀不杀’的方向走,绝对不应该‘多杀滥杀’。首先用死刑反腐败是一种制度性偷懒,当前腐败猖獗,最根本的原因的确是由于转型时期体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制度失灵造成的问题必须用制度的完善去解决,死刑管不住腐败,贪官之所以能够为所欲为,主要还是因为其拥有着不受监督和约束的权力,造成一种“放水养鱼”的现状 。如果从政治上、法律上剥夺了他们的权力,再剥夺了他们的非法财产,没权也没钱之后,他们基本上就掀不起什么风浪了。一名中国资深检察官表示,在香港和澳门废除了死刑,但社会治安之好有口皆碑。其根本原因香港和澳门制度之完善。主张防治犯罪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建设,而不在于刑罚的严厉。
其次法律学专家认为由于中国法律正在向欧美法律体系靠拢,而在欧美法律体系中,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一般都不会对经济犯罪执行死刑。因为从理念上,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是一种文明,是一种进步,社会都应该接受。所以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最高法院也正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开始大力推行“少杀慎杀”、“宽严相济”、“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等刑事政策。另外从政治因素考虑,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免于判处立即执行死刑,符合欧美国家的法律观,毕竟在他们眼里,尊重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比如原为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挪公款约合人民币40亿元,潜逃到了加拿大、美国。尽管美国方面对其进行逮捕,但一直以保护“人权”为理由不想把他移交给中国。后经过谈判,双方妥协,美国方面认为,受“死刑犯不予引渡”是世界各国遵守的国际惯例的约束,中方要实现余振东归国受审的目的,必须做出符合国际惯例的承诺,并在此后的国内审判中遵守这样的承诺。因此,贪了40个亿的余振东才只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所以,中国政府在这方面表明“宽大”的态度,其目的也是希望告诉西方国家,即使把中国的贪官引渡回国,也不会轻易处决他们。这将有利于中国政府在今后外交活动中的协商和谈判。
基于以上理由,中国的精英阶层认为,按照目前国际、国内的法律形势,中国政府对于胆管的态度也应该向‘少杀不杀’的方向走,绝对不应‘多杀滥杀’。 对巨贪处以“极刑”,即处以死刑立即执行,废除缓刑。
这的确深得民心。但是,若此会构成对法制的破坏。
不过对于专家们“苦口婆心的解释理由”,中国的底层民众并不买账。在中共政府反贪早期,每当一名贪官落马的消息传出,早期人们都是对结局有着许多猜测,但是后来都渐渐失去了关注的热情,因为除了偶尔有个别贪官被直接处决,绝大部分都是以死缓的结局出现,有些甚至更轻。“死缓等于度假”、“不死就ok了,坐几年牢就脱身了”、“过几年就可以到国外安度晚年了”!这是许多民众对于贪官们被判处死缓后最具代表性的反应。法律专家也证实,死缓犯一般情况最多关18年就会被释放,个别人甚至时间更短,于是社会的不满开始发酵。
公众舆论认为,中国目前的现实环境中,监督制度漏洞百出,法律建设进程缓慢,“刑不上大夫”的古训不具有现实性。贪官们肆无忌惮的原因就在于案发后被惩处太轻,而且死缓已经成为贪官们继续生存的可靠希望。鉴于贪官污吏祸国殃民,国家机器只有以杀立威,“乱世用重典”,方能使“肉食者”面对诱惑时知难而退。
在“贪官死缓”问题上,专家学者和普通民众的观点如此对立,并不是简单的理性和感性之间的冲突。更反映了当下中国社会在法律文化的冲突、社会治理路径选择的冲突、腐败现象的严重及其造成的官民关系的紧张。既得利益集团通过手中的权利和资源大肆搜刮社会财富,底层民众愤怒没有渠道得到宣泄,无疑,“几个带血的人头”将给位于社会金字塔底层的人群以“杀戮的快感”。
但期望于死刑解决问题的制度无疑也是失败的制度。杀得越多,越说明整体制度的不良。在封建时代,普通百姓将希望寄托在清官身上,并没有使社会变得清明;现在,如果公众将希望寄托在死刑上,依然如同缘木求鱼,难得其所。法治的境界是通过理性的制度设计,使官员们无隙可钻,无机可贪,而不是一味地“杀贪立威”或者如现在这样以“死缓”的名义,给那些巨贪们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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