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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浙江温州动车死难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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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浙江温州的动车追尾脱轨事故,目前已造成叁十九人遇难,约两百人受伤,可谓伤亡惨重!事故的相关善后处理工作目前仍在进行。

现在,人们都在追问这起事故发生的塬因到底是甚么?官方说初步调查的塬因是列车遭雷击导致追尾,具体塬因还在调查中;而坊间的说法尽管五花八门,但包括一些专家的观点在内,官方所谓列车遭雷击导致追尾的说法就遭到了强烈质疑。笔者无意讨论这起事故发生的塬因,而是把关注点放在这起事故的处理上,即这起事故,它最终的定性结论以及处理结果,会不会像过往其他事故的处理方式一样──调查组给出事故的定性结论,党纪政纪处分一些相关官员,然后「移交司法」处理几个涉案人员。

勿以党纪代替法纪

我的意思是说,按照过往这种惯常的事故处理方式,它的实质,其实就是行政处理代替了司法处理,所谓「移交司法」,毫无疑问,就是让司法这种事实上的附庸机构去执行行政处理结果罢了。这一点我想对于国人来说,以当下的司法现实来讲,也很容易想像和理解。发生如此惨案,到底哪些人该为那些死难者和社会公众负责,又该以怎样的方式负责?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如果事故定性不准确,甚至蒙混过关,事故责任追究「走过场」,甚至官官相护,此类人祸而非天灾(至少目前已被强烈质疑)的事故就还会频繁发生,这早已反复被事实所证明。毫无疑问,真正意义上的负责、能够落到实处的负责方式,无疑就是负起法律责任,而绝不是党纪政纪这些所谓的负责,更不是长期存在的以党纪政纪代替法纪。

笔者注意到,就在该次事故发生四天之后,有报道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确认,国务院「七二叁」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派员赶赴温州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应该说,司法能够介入本次事故(虽不及时),这当然是一个进步,过去鲜有。然而,司法机关的介入会不会最终被打上引号,仅仅停留在「参与事故调查」这个层面。换句话说,它是去进行独立的司法调查,还是走一趟下来最终只是接受事故调查组的案情「移交」,只作为行政处理方式的一个附庸?这一点仍然需要进一步观察。

官员渎职后果严

事实上,官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贪污受贿犯罪还要严重得多。而中国之所以存在「职务犯罪七成获缓刑免刑」,其直接塬因就是司法不能独立。谁该为温州这次事故当中的死难者负责?我们只能寄望于司法的独立作为,而不是司法的最终介入结果就是「接受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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