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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恋禁令惹议 学者吁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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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恋条款被纳入教师聘约后,引来诸多批评,有民众向媒体表示,教育的目的应是教导民众如何谈恋爱,而非禁止谈恋爱;云科大科技法律所所长吴威志也指出,恋爱非属专业伦理的范畴,不应加以扩充管理,否则就属侵入自由权;华梵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吕健吉则建议教育部,应该明确定义何谓“师生恋”,不要误把性侵当恋爱。

综合媒体11月1日报道,由于多数校园性侵、性骚扰皆来自师生恋,因此教育部性平委员会近日发函给各级学校,要求将“禁止师生恋条款”明订在教师聘约中,并修订教师聘约内容,若发生师生恋可停聘或解聘该教师,消息一出,引发各界哗然。

华梵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吕健吉向媒体建议,教育部应该要更明确定义何谓“师生恋”,要不然可能会衍生更多问题。他认为,首先应澄清,师生恋指的只是男女之间单纯的恋情,还是要加上性接触或性关系?如果只用模糊的亲密关系来定义,可能还是会有所不清。

吕健吉指出,爱情不等于性关系,爱情也没有身分之别,只要是合法并合乎爱情伦理,就不应该因为身分而反对两人的真爱。他认为,校方对于校内的性侵、性骚扰,应该要有能力把不适任的教师筛选出来,而不是在事发后,以“师生恋”违反伦理来模糊焦点。

云科大科技法律所所长吴威志则从法律角度分析,他说,教育部应注意“教师聘约与学校并非实质的对等关系”、“教师专业伦理范围各校定义不一或过于扩大”及“聘约已是他律而非自律公约”等问题,否则只是将真正的师生感情,逼入地下化而已。

他认为,恋爱的自由权,不仅仅是恋爱的开始,也包含恋爱的结束,但是公权力一旦介入,就会严格区分感情世界,这也是主张刑法“通奸罪”除罪化的理由之一,就是国家不应用刑责过于介入人民的感情世界。他表示,可以理解教育部未雨绸缪的作法,但也应该正视宪法保障“自由权”的核心价值,以及现实社会中无法解决的个案问题。

苹果日报今天则以《政府超变态》为题,对于教育部将大学的师生恋禁令写进聘约里,简直是把自己当成人民的贞操带,“不会感到很变态、很恶心吗?”社论质疑,“师生恋如果发生问题,先有学校的性平会把关处置,后有法院可以控告审判,还有舆论监督,有必要由教育部下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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