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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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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校车事故21幼儿遇难,沉痛无比。痛定思痛,希望从中吸取教训,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故草拟法案,希望大家修正、补充、完善。

本法是为了保证学校师生乘车安全,规范校车使用而制定。

第1 条 本法中“校车”,是指全国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专供师生乘用的车辆。“驾驶员”是指校车专职驾驶员。“学校”是指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

第2 条 校车的安全、舒适高于普通车辆,具体规格由国务院交管部门制定。

第3 条 公立学校全部配备校车,私立学校必须有校车后才准许开办。

第4 条 校车不得改装、超载,其他车辆不得对校车超车。

第5 条 驾驶员必须持有A照,且经过专门的校车驾驶培训。

第6 条 教育部门、交警部门监管校车的使用,发现校车不合格或违法改装、超载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7 条 违反第3条、第5条、第6条的,对单位和主管人员分别给予五千至二万的罚款,并可责令停止办校。

第8条本法自公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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