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学术界普遍认为多党制下的党派竞争有利于遏制腐败,但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房宁撰文《多党制下的政治性腐败》认为,印尼及泰国等东南亚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政党之间不仅没有形成相互监督的遏制腐败机制,反倒是结成了腐败的分赃同盟。中共官方人民网、光明网转载了房宁这篇在《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的文章。
过去3年,房宁及其研究团队通过实地走访,推出《自由 威权 多元----东亚政治发展研究报告》一书,在中国思想界颇有影响。房宁表示,经过在韩国、印尼和泰国的调研,对于在东亚地区的政治发展和民主化进程中的腐败问题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并形成了一对概念:行政性腐败和政治性腐败。
威权体制下行政性腐败多发
房宁说,所谓行政性腐败,是指公务人员利用公共权力和其他公共资源为个人及小集团谋取私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贪污、受贿等等。行政性腐败在东亚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至80年代普遍实行的所谓“威权体制”下有较多发生,且在公众中产生深刻印象和强烈反感。
20世纪80年代以来,包括东北亚和东南亚在内的整个东亚地区进入政治转型时期,一个个威权体制瓦解,代之以多元政治体制。人们也经常把这一过程称之为“民主化”。在多元体制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行政性腐败得到了相对于威权体制下更为有效的约束和治理。这主要得益于政治生活的公开化,社会监督特别是媒体的监督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韩国,十分有效的国会监察与调查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不同的情况,印尼、泰国在向多元体制转型过程中以及多元体制建立的初期,出现了行政性腐败进一步加剧的现象。其中重要原因是行政性腐败与政治性腐败的纠结,使整个社会进入了腐败进一步严重泛滥的时期。
多元民主体制下政治性腐败多发
房宁称,所谓政治性腐败,是指与政治行为有关的腐败,特别是与选举相关的政治行为所引发的腐败现象。政治性腐败主要表现是:因选举等政治需要,政治家、政党等政治精英与经济界结成的利益联盟,经济界向政治精英提供资金,政治精英利用政治权力,通过有偏好的政策、法律回报政治支持。相对于行政性腐败,政治性腐败主要发生于政、商两界之间,其手段大多是通过政策、法律制定,以特许经营以及垄断利润等形式进行“权钱交易”,因与公众距离较远,不易引起社会关注,是更加隐蔽的腐败。但由于政治性腐败涉及的利益巨大,一旦严重发展并经暴露,也会形成巨大的社会危机,如台湾的“红衫军”和韩国几任总统的腐败案件调查都引发了社会震荡和冲突对立。
政治性腐败给多元民主政体造成了越来越多的问题。一方面,多元民主体制下经常发生的政党轮替使政治性腐败行为趋于短期化、严重化。一个政党或政党联盟经选举上台,马上要进行政治回报,否则手中的权力也是“过期作废”。另一方面,政治性腐败因其政治性而更加难以防治。政治性腐败涉及政党乃至执政党的利益,因此往往会得到政治保护,即相关政党和利益集团对本方成员提供政治庇护。
在东南亚人们经常看到这种现象:相互竞争的政党经常以反腐败为政治斗争武器攻击政治对手,而同时又以政治迫害为由,将腐败问题政治化,抵御对手以反腐败为武器对己方的攻击。最终以反腐败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各方又会以政治妥协代替和避免法律制裁,以政治交易结束利用反腐败名义进行的相互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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