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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诉法修正案二审草案取消“秘密拘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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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12月26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一审相比,二审草案对“秘密拘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调整,取消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等被指有助于“秘密拘捕合法化”的用词。有评论称,刑诉法修正案第一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难得的民主立法。但也有声音质疑,二稿只是作了“微调”,“秘密拘捕”条款基本仍被保留。

二审稿增加了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等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一审稿作出了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二是,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此次刑诉法修订始于2004年,但因各方利益争议而曾停滞不前。直到2011年8月,才得以第一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中国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一审草案对“无法通知”和“有碍侦查”,增加了限定,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但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被质疑将“强制失踪”合法化,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容易被滥用,成为侦查机关不通知家属的借口。媒体报道称,批评者甚至将相关条款视为将之前发生的艾未未失踪,并被警方在秘密场所关押半年的做法“合法化”而量身定做的条款。分析认为,首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中国律师斯伟江甚至评论称,现在这个博弈多年才出台的草案“进步处如小脚老太,退步的地方如奸夫狂奔”。

一审之后,刑诉法修正案第一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华网报道称,截至9月30日,共收到80,953条意见。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这些意见、建议被立法机关采纳后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6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收集证据,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对追究辩护人伪证罪进行程序限制等内容。

对于此次刑诉法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二稿中作出修改,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网称,这“进一步彰显出立法的‘人文关怀’。”但与此相反,也有媒体仍然质疑此次修改后二审草案的实际作用。德国之声中文网26日发表文章称,第二稿对第一稿“秘密拘捕”的相关规定只是微调。德国之声质疑,何时属于“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其解释权完全属于办案机关,因此,虽然做了技术性的调整,但此次修法后,通知家属的主动权掌握在办案机关手中,此次立法通过以后,办案机关很容易将“无法通知”、“有碍侦查”随意扩大解释,“秘密拘捕”将被“合法化”而大行其道。

此外也有评论称,关于刑诉法修正案条款所引发的争议,反映了刑诉法平衡难寻。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研究所副所长郑旭表示,刑诉法有两个相反的方向,一个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即对警察和检察官权力的限制,另外一个方向叫做刑法实施,也就是控制犯罪。“这次删掉的话,对警察的权力限制是非常严格的,但可能付出的代价是很多案件无法被侦破、被起诉。”他说。有评论称,一审之后,刑诉法修正案第一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被认为是难得的民主立法。但这是否足以平衡公检法、律师群体等各方诉求,促进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进步,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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