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版国籍法修正案第二条立法原则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于全体中国公民。拥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与生俱来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受本法尊重保护。”
拥有中国国籍是公民的“神圣”权利吗?该如何理解呢?
众所周知,中文的“神圣”,与神和圣没有关系。“神圣”一词,是用来形容极其崇高而庄严的事物的,如“神圣领土”、“神圣使命”等等。这些都是天经地义、值得拿鲜血和生命去拼搏保护的。
拥有出生国籍,就是中国国民与生俱来崇高和庄严的权利,非“神圣”一词所不能形容。一个人没有办法选择出生父母、出生国籍,父母和国家也没有办法选择自己的亲生儿女、出生国民。姓氏与国籍一样,是与生俱来的。把自己的姓氏和出生国籍看得和命根子一样,是炎黄子孙做人的尊严。大丈夫坐不改姓,行不改名。生为中国人,死为中国鬼。这些信念,都是来自出生血脉。中国人生来就有这么点精神和骨气。国籍和姓氏家族一样,不能被侮辱,不能被剥夺。谁敢逼俺改姓,谁敢侮辱俺的姓氏家族,谁敢侮辱俺的国籍和祖国,或者剥夺俺的出生国籍,俺就和他斗,这就叫维护神圣权利。他就是玉皇大帝老儿,俺老孙也不在乎。
中国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定于2月访美,给海外同胞维护自己的神圣权利,呼吁恢复被剥夺的中国国籍,带了一次良机和希望。为迎接下届中国领导人习近平访美,海外同胞正在精心准备的一份大礼:海外版国籍法修正案。目前,该修正案第四稿征集民意签名正在进行中,支持签名正从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德国、中国、阿根廷等世界各地源源不断涌入[email protected]中国国籍电子信箱。有一位海外同胞,一次就征集到二十五人的签名,热情令人感佩。
本海外版国籍法修正案终定稿将在习近平访美期间公开发表,确保习近平和随行的外交、侨务高官可以直接从海外中文传媒获悉。修正案及修改说明报告还将于2012年2月中下旬直送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公安部、外交部和国家侨办,力争通过有关渠道反映民意呼声,尽快促成修改国籍法的官方正式提案,提交每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项、审议。
修改国籍法,直接牵涉到五千万海外华人,以及国内有海外至爱亲朋好友关系的半数以上中国公民。原则上赞成本修正案的海内外中国公民和痛被开除中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不分男女老少,均应参与公众签名支持活动,通过电子邮件,将个人、家庭成员和明确支持修正案的亲朋好友的姓名、现居住国家或地区、以及简要修改、支持意见,于2012年1月31日前,发送至[email protected]中国国籍电子信箱。为方便公众参与,还欢迎各国所有海外华人团体主动参与,用团体名义,将赞成本修正案的会员和家庭成员总数,直接发往中国国籍电子信箱,具体名单由有关社团自存。
机不可失,失不再来。与时俱进,时不我待。愿海内外有识之士同为修改中国国籍法鼓与呼!献给习近平的见面大礼,应该有你的参与和你的一份情。全球海外华人社会呼吁修改国籍法,是海外儿女向祖国母亲要求恢复承认其中国国籍的真情呐喊。
不论成功与否,你将来都可以自豪地说:“参与支持海外版国籍法修正案签名后收到的的电子邮件回复可以作证,我为自己、也为子子孙孙争回世世代代做中国人的神圣权利努力过,我做了改革开放第一代移民能够做而且应当做的,无愧于子孙后代。”
让子子孙孙为你的骨气感到骄傲吧!
附:公开征求海内外公众意见的海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修正案)第四稿,作为一个样本,在前三稿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体现民意,同时借鉴美国、加拿大等现代国家开放、灵活、务实的国籍法有关规定,保留了现行国籍法的框架和合理部分,扬弃了不合理成分,对落后于时代发展潮流的国籍法进行了必要修正。
第四稿与前三稿有两个重要修改之处,一是在第七、八条补充了归化加入中国国籍的规定。除在“加入中国国籍”前明确“归化”性质外,特别将“二、定居中国的”补充修改为:“二、合法定居中国满三年以上的”。二是将第九条中申请海外中国公民身份证,“享有中国公民权利、待遇和义务”,修改为“享受中国国民待遇”,回避了公民权利和义务这个政治敏感问题。
修正案第四稿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修正案)
(海外版征求意见第四稿)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下简称“中国国籍”)的取得、退出和恢复,均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于全体中国公民。拥有中国国籍是中国公民与生俱来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受本法尊重保护。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开放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公民拥有中国国籍不受族裔、居住地域国别限制。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归化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合法定居中国满三年以上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归化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归化加入中国国籍的,可自愿保留或退出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原中国公民及其血缘子女,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未自愿履行退出中国国籍申请批准程序的,可凭原有中国护照或中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国外子女出生证等有效证明,申请海外中国公民身份证,享受中国国民待遇;中国公民在取得外国国籍时,由于外国法律明文要求必须先正式退出中国国籍的,可自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因取得外国国籍而被迫放弃中国国籍或自愿放弃中国国籍者,在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后,亦可凭有效证明,申请中国海外同胞身份证,享受中国永久居民待遇。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取得外国国籍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自愿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备案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退出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众可就本海外版国籍法修正案畅所欲言,并将意见和签名发送到中国国籍电子邮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可查阅《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三大恶果》、《不承认双重国籍之五惑》等大量有关出生国籍、归化国籍和双重国籍的讨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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