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3月8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完善逮捕程序、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被认为是中国人权的进步,同时也有望提升中国社会安全感。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当日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综观此次修法的诸多亮点,呼声较高的是“程序民主”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50多分钟的修法说明中,50多次讲到“程序”一词,诉讼程序、调查程序、律师会见程序等均被纳入“完善”范围。
而只有当权力的执行者依照程序和规则办事时,公民的民主权利才可能受到尊重和保护。抓错人、判错案的现象一再警示:如果权力没有被装进“笼子”里,没有人是安全的。
作为法学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向外界作出了直白的表态:刑诉法“既要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不放纵犯罪分子,又要切实尊重保障人权,不冤枉一个好人。”
参加全国两会的各界人士意识到,“程序民主”不仅适用于刑事司法,还应该践行于行政、选举、商业运作等各个领域。
两会前夕,中国总理温家宝在广东考察时也指出,“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而几十年前,中国有舆论曾认为繁琐的民主程序有碍行政效率。今昔相比,可以看出中国对民主的新认识和巨大进步。
在此背景下,例如铁道部售票网站招标疑违程序、重庆房产税细则是否存在“程序硬伤”等问题,都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议题。而无论相关事件有何结论,至少透露出人们对于“程序”规则的重视,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也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民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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