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市日前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决定”),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要“倒查”,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由深圳市法制办和纪委共同起草的这项决定,共有29条款,涵盖国家机关、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四方面的诚信建设。其中,建立“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度”,即在公务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是该决定的一大特点。
决定要求政府发挥诚信表率作用,规定政府在审批制度、执法环节、服务效率、司法公正等方面,应完善诚信体系建设,譬如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期限、结果,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等。同时,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信用考核制度。
为规范公务行为,在公务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健全公务活动过程的资料保存制度。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同时,建立公务人员个人诚信记录制度,与评优评先、提拔任用、人员管理等挂钩。
该决定还规定“商业贿赂一票否决制”。凡是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参与公务活动中出现商业贿赂行为的,其因行贿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立即取消或追回。尚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应取消其参与该次公务活动的资格。
与之相对应,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政府采购、招投标、大宗交易等领域,则建立“黑名单制度”。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公务活动发生关联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存在三次失信或一次严重失信行为的,将被纳入“黑名单”,在特定期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招投标项目及其他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对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给予限制。
至于社会组织的诚信建设,则重点放在了财务公开方面。决定规定,社会组织应主动将重大活动,接受捐赠、资助的数目、用途使用及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此外,该决定还规定建立健全个人诚信档案,完善征信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的个人信用制度。
据了解,该决定是征求意见稿,公示结束将提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届时具体条目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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