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中国推户籍改革强调:农民进城落户不能强迫

声明:本文转载自 「中国政府网」,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中国政府网2月23日刊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通知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坚定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同时,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通知提出,要分类明确户口迁移政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继续合理控制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规模。

通知要求,要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现阶段,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引导农民进城落户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不能脱离实际,更不能搞强迫命令。

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避免擅自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通知强调,要着力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对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要保证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下大力气解决他们当前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技能培训、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今后出台有关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不要与户口性质挂钩。

通知提出,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和统一部署,统筹规划、扎实推进,不得各行其是、有禁不止;要对已出台的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加以清理,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中国国家统计局1月17日公布2011年主要宏观经济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大陆总人口(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海外华侨人数)为134,735万人,比上年末增长644万人。从城乡结构看,城镇人口已达69,07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100万人,乡村人口达65,65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456万人,减少1,456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51.27%,比上年末提高1.32个百分点。

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

对于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农业问题专家、中国华南农业大学副校长温思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中国只用了30多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发达国家用了上百年才完成的进程,总的看来产生了很多积极效应。这也意味着中国要用30年的时间解决西方国家用上百年才解决的种种城镇化问题。形势之错综复杂、重大急迫,超出想象。”温思美说。

而在有关专家看来,城镇化在带来各种利好的同时,也正在对中国的经济、社会乃至行政管理带来严重的挑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形容说,这种负面影响“小到城市的物业管理,大到整个国家发展规划”,都难以避免。

户籍改革大事记

1954年

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户籍管理制度确立。

1963年

依据是否拥有计划供应商品粮,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1975年

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

1985年

居民身份证制度宣布实施。北京颁发《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

2001年

国务院批准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

2006年

《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实施,发放北京“绿卡”。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