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4月10日,中国官方发布声明,称原重庆市委书记、政治局委员薄熙来,因“涉嫌严重违纪”,已被停止中共中央政治局职务并接受调查,其妻谷开来因涉嫌谋杀英国商人海伍德,已被移送司法机关。此消息发布后,引起海内外舆论大哗,被认为是几十年来震动中国政治高层的最大事件之一。对此有分析称,官方给出的薄熙来“涉嫌严重违纪”说法,表明他的政治生涯已终结,而薄作为1989年天安门事件以来第四个被政治局免职的中共高官,将会面临怎样的结局呢?在之前的三人里,陈良宇、陈希同因为经济问题入狱,前总书记赵紫阳则是被当局监视居住直到2005年去世。
触犯党规不涉国法 软禁成为可能性
虽然目前绝大部分的猜测认为,依据目前中共官方报告中已经公布谷开来因为经济利益涉及刑事案件,并且中纪委已经介入,因此薄熙来可能会最终步“二陈”后尘,被查处涉及贪腐问题而移交司法机关并最终入狱。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薄熙来最终同赵紫阳一样遭到“软禁”也存在一定的可能性。
此前,《重手惩治薄熙来 中共剑指“三重罪”》一文中指出,在薄熙来可能涉及的罪名中,与中央路线偏离从而产生路线之争的可能性是其最大“软肋”。有观察人士表示,如果中共在调查薄熙来期间发现其个人并无经济上的贪污、腐败问题,目前所有的刑事指控仅仅是其妻子谷开来私下所为,那薄最后面临的结局可能就如中共前领导人赵紫阳一般被当局软禁。
1989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政治局委员的赵紫阳因为在“六四”事件中对示威学生保持同情从而被中共高层集体罢免。在中共党内给出《关于赵紫阳同志在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动乱中所犯错误的报告》中称,赵紫阳在“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犯了支持动乱和分裂党的错误,对动乱的形成和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错误的性质和造成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可见当时中共高层认为赵紫阳在处理“六四事件”时与中央路线不一致,从而产生了“分裂党”的错误。但是同时也认为他“在担任党和国家重要领导职务期间,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工作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从而将其工作成绩与路线问题进行切割,仅仅予以党内处理,撤销党内所有职务,成为一名普通党员,并被软禁在其居所直至逝世。
与之对比,今天的“薄熙来事件”在某种程度上有极大的相似性。从目前中共给出的所有说法来看,无论是温家宝在两会记者会上几次三番强调否定“文革”,还是李源潮、张德江等中共大员及《人民日报》等喉舌媒体频频提及“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都可以看出中央认为薄熙来的问题在于他执掌重庆时利用和滥用革命歌曲和口号为其政治目标服务,或许在中共高层的眼中,薄熙来在重庆的所作所为已经表明他其实是意图在重庆另立山头,大搞独立王国,推行错误路线,兴唱红打黑文革遗风,甚至有对抗中央、篡党夺权之可能,与赵一般,同样是在“分裂党”。这种在党的路线方针上出了问题,并不能导致薄熙来因此入刑,只可能是遭受党内处分。
可能导致薄、赵二人最终处理结果相同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从目前形势来看,中央同样对于薄熙来在重庆的工作成绩予以了部分承认。自3月15日薄熙来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后,代表中央的中组部长李源潮在重庆的讲话中对重庆的建设成就予以肯定,到现任重庆市委书记张德江继任后对于重庆模式中赢得民心的部分予以保留,都可以看出,在这个问题上中央也已经将薄熙来在重庆的经济成就与他的路线问题进行了有效的切割。
除此之外,还有一点是与赵紫阳一样,薄熙来的个人魅力以及“重庆模式”中改善民生的举措也让他目前在朝野内外依旧有不少民意和支持者。
如果最终在处理薄熙来妻子谷开来涉及谋杀一案中确定薄熙来并不知情,那等待他的可能并不是进入司法审判程序,而是依照中共党内的处罚予以软禁。
“软禁”合情不合法
软禁,作为中共对于其内部违反组织纪律党员、尤其针对高层干部如赵紫阳、薄熙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处罚方式,既是中共自建党以来一直的处理手段,也是对于其自身犯过错误高层党员合乎情理的惩戒,但在现代政治社会里又缺乏法理依据。翻看中共党史,对于严重违反当时中共纪律内部党员的处罚大致分两种,一种是硬性的惩罚,中共早期“肃AB团”时枪毙干部、战争年代处理内部叛徒如周恩来率红团枪毙叛逃顾顺章、以及文革时期对于刘少奇等国家领导人的处置都是这种“肉体毁灭”方式。但是此类处理大都发生在战争以及“文革”等非正常年代,在大多数的和平时期不具有普遍性。
另一种惩罚措施就是如“隔离审查”、“下放改造”、“双规”、“软禁”等软性方式。“隔离审查”、“下放改造”这一类情况在延安“整风”期间以及建国早期对于中共党员的处理上较为多见。在中共进入现代政治环境后,在纪律检查方面采取的方式多为“双规”,即“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不过通常会在党内审查完毕后交与检察机关,进入司法程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软禁”即是双规的长期化表现,是一种“终身制双规”。如赵紫阳即被要求绝大多数时间只能在自己的居所内活动,轻易不可接待访客,仅能在侍卫陪同下前往公园等极少数地点,并且其住所外一直有岗哨并受到监控。
但这在现实情况下一个问题,这种软禁是否合法。仅凭共产党的内部条例就可以限制人身自由,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可见对于“软禁”来说,党内的法规在这时已经超越了国家的法律。
而且在中共高官在软禁期间往往会被保留各种待遇,如经济补贴以及警卫保护等。但是此时这些官员已经没有公职、党职,他们仅仅是一名普通的中共党员,再给予他们这些特殊待遇是否合适?毕竟中共近年来正努力尝试在中国建立法治社会,而共产党作为一个政党,无论是否具有执政地位,也应该在遵守国法的前提之下行事,特殊年代因政治斗争等原因而造成党临国上、党临法上的情况能否继续存在?软禁这种看似合乎情理,实则有悖国法的行为在今天中国的政治环境下能否继续得以施行?也值中共正视、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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