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区扮演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香港新旧政府的交接出了问题,中央也不会置之不理,完全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使决定权力和主权性权力,以利于顺利交接。
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区扮演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对涉及香港由中央管理的事务,中央有直接管理、处理权,香港特区有参与、建议权;对涉及中央和特区关系的事务,中央有主导、决定权,香港特区有协调、实施权;对涉及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事务,香港特区有处理、决定权,但中央也有监督、监护权。对于新旧特区政府的交接,有的事务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有的事务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有的事务涉及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论属于何种范围内的事务,中央都不能置身事外。如果香港特区新旧政府的交接出了问题,中央也不会置之不理,完全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使决定权力和主权性权力,以利于顺利交接。
新任特首将对现任主要官员编制作出调整,由三司十二局五处署,改为增设两位副司长,并将现十二局的其中两局分拆成为四局,形成三司二副司十四局五处署的格局。
香港基本法第48条第(5)项规定,特首具有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主要官员包括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五处署主管的职权,但对各局局长的职位没有数量上的限制。因此,只要新任特首觉得有必要,又得到中央政府的认同,是可以对各局级部门的设置作出调整的。
新旧班子交接难度比以往大
回归以来,董建华、曾荫权都曾经作出过类似的调整。然而,两位特首都是在连任时调整的,等于由自己组成的新政府与同样由自己组成的旧政府交接,自然容易实现“无缝衔接”。但现在却发生梁班底与曾班底的交接问题,情况有所不同,难度将比以往为大。
假如新增设的若干名官员要在7月1日就任,其薪酬待遇就要事先得到立法会的批准。这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但新任特首要到7月1日才就任,不能事先提出。否则“名不正、言不顺”,还可能发生所谓“两个权力中心”问题的争论,增加社会内耗,妨碍广大公务员对新政府的配合和支持。
对此,关键的问题是新人选及其工作安排,其余可能都是技术性事项。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来分析,最可行的是由现任特首向立法会提出。现任特首已经多次公开表示,要全力配合和协助新任特首的工作,实现顺利交接。这也符合特区的惯例。如果现任特首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未能这样做,中央政府也可以根据基本法第48条第(8)项的规定发出指令,要求现任特首支持和配合新任特首的工作。
中央有权保障特区政府顺利交接
在“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区扮演的角色是非常重要的。对涉及香港由中央管理的事务,中央有直接管理、处置权,香港特区有参与、建议权。对涉及中央和特区关系的事务,中央有主导、决定权,香港特区有协调、实施权。对涉及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事务,香港特区有处理、决定权,但中央也有监督、监护权。对于新旧特区政府的交接,有的事务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务,有的事务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有的事务涉及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不论属于何种范围内的事务,中央都不能置身事外,以免影响“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区的正常运作。记得在美国发生世纪金融危机后,翌年4月在G20峰会上,法国总统萨科齐要把港澳列入“逃税天堂”黑名单。尽管税收问题属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但出席会议的胡锦涛主席出于监护的考虑,据理力争,使港澳避免了一场厄运。
同理,如果香港特区新旧政府的交接出了问题,中央也不会置之不理,中央完全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使法定性权力和主权性权力,以利于顺利交接。
当然,中央对是否行使这样的权力有取舍权。除由现任特首协助处理外,香港基本法还有不少安排可供新任特首选择。例如,根据基本法第51条的规定,特首有临时拨款权,可以在没有立法会支持或存在的情况下维持政府运作。又如基本法第48条第(1)项授予行政长官领导特区政府的职权,他就有权调整政府的编制,既可以增加编制,也可以“精兵简政”,有加有减,也完全合乎常理。
有人说,香港的“行政主导”已“名存实亡”,甚至“名亡实亡”,笔者觉得还没有走到这个地步,关键在于行政长官的作为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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