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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1名高级警员盗取失物现金2000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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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守旺角警署报案室接待处高级警员,涉于当值期间盗取“路不拾遗”好市民交来失物的现金,每次由60元至1,200元不等,昨在区域法院被裁定12项偷窃罪名成立。该名加入警队27年的高级警员为了区区2000多元致前途尽毁,失去长俸及宿舍,法官将被告还押监房至下月28日,以候被告的背景报告判刑。

45岁被告吴兆辉,控罪指他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在旺角警署内偷窃,每次偷取款项由60元至1,200元不等,涉款2000多元。

案情指,被告案发期间在上址负责收取失物,并须把失物数据存入警队的计算机作记录。2010年8月23日,一名市民在柜员机检得提款者忘记拿走的400元,拿往警署报失。失主之后到警署查问,却发现失款金额与计算机记录的银码不符,警方调查后揭发被告将失物“落格”。

暂委法官郑纪航在裁决时指,案发时只有被告能够接触有关失物,被告自辩解释自己因忘记将失物数据记录计算机之说并不可信,相反案中各名“好市民”的证供均诚实可靠,乃判被告12项偷窃罪名成立。

辩方求情称,被告身为警务人员知法犯法,却令警队蒙羞,被告加入警队27年,多次获得上级嘉许,被告原打算去年1月退休,今次定罪已令他丧失所有长俸。据知,警队已取消专责处理失物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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