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客网

恭喜你留下,陈光诚先生

一旦出国,就“失去了声望与影响力”,也就不值得关照。如果你到了美国,你就会发现美国的民主、人权和自由与你们家人无关。只有中餐馆老板的私法与你们有关。那时,你才感到你的眼睛是真瞎了。

最近美国的中文媒体比较热闹。这都是拜你的福。你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盲人,却举世闻名,不禁让我感到好奇,因为一个普通的盲人在西方国家是很难出名的。所以我去互联网古狗了一下,发现你与众不同的经历的确让我大开眼界。

根据维基百科的介绍,你多次参与法庭内外的维权活动,并取得成功。这是不小的成就,我理应为你感到骄傲。比如:根据199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可减免税收。但临沂当地政府直到1996年,依然在向残疾人士征税,你与当地政府多次交涉未果,遂于1996年寒假到北京上访。在临沂地方政府接到上级批示后,终于表态要停止向残疾人士征税。1997年,东师古村开始实行两田制,加重了村民的负担。你通过《半月谈》了解到上级政府不允许搞“两田制”。于是1998年夏你到北京上访,最后中止了村里的两田制。另外,根据中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4条的规定,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地铁。2003年9月,你在北京乘坐地铁,检票员以其没有当地的盲人免费乘车证为由,要求其购买车票。你后来将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告上法庭并获得胜诉。通过此案外地盲人也可免费乘坐地铁。

你可真幸运,因为中国有上访制度,使普通人民可以免费通过政府机构解决许多法律上、政治上以及生活上的问题。境外媒体差不多每天都在攻击抹黑中国的上访制度。但你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说明了中国上访制度是存在的和有效的。当然上访也要遵守上访的规定。这种上访制度正是社会主义国家垂直民主之一种,有助于官民间的沟通、互动与协调。如果你在西方国家,你就没有机会上访,因为它们没有这样一种为普通人民服务的免费机制和垂直民主;你的互动民主权力被号称代表你的执政党和在野党所剥夺,而你连见这些“代表”一面都很难,见了也不能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尤其是像你遇到的那些法律上的问题。他们的秘书一句“我们不能干预司法程序。请自聘律师上法庭解决”就把你打发了。

知道什么叫西方的法治国家了吧?就是一切必须通过昂贵的法律程序来解决。你选出的人只管制定和执行法律。西方国家没有很多像你这样的人,正是因为他们没有你那样的民主权力和垂直民主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除了每几年一次把自己的一切政治权力无条件无保留地上缴给一个素不相识的有钱人外,他们没有任何法庭外的民主权利参与政治过程。这就使他们连维权犯法的权力和机会都没有。当然,这不是绝对的。这阵子,美国警察就逮捕了几千发起“占领华尔街”民主运动的人。交完权力后,美国老百姓仅有的政治权力就只剩下打民权官司和暴力反抗了。穷人打不起官司只好暴力反抗。结果被以刑事罪逮捕归案。所以,美国的刑事犯比世界平均多六倍。他们中的许多人实际上是对社会与现实不满的政治行动犯。

说到这里你也许就知道西方所谓民主的国家政府对普通人民的专制可以通过与选举无关的司法过程来实行。这正是说到了要害之处。以美国为例,从州到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本质上都是由政府首脑任命的。美国一些州的基层法院所谓的“民选”法官,只是在州长多加一个提名人选。这些法官享有比专制国家的官僚更大的专制权力,因为他们凌驾于宪法、法律和法纪之上。

法官可以在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之外单独创立“案例法”或“法官法”,哪怕同现有的法律或案例相抵触。法官可以不受保护言论自由的约束删除任何一方合乎法律程序的文字或证词,哪怕证据和证人就在眼前。这些凌驾与宪法之上的法官不受人民的监督和法律的制约,因为他们有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如对法官不满,只能向仍然由法官构成的司法委员会投诉。司法委员会的告示上明确写着不可因司法不公、判案错误等工作表现投诉法官,除非发现有判案外的舞弊行为。这在事实上等于鼓励法官误判。因此百分之九十九以上告到司法委员会的投诉被仍进垃圾筐。要是真有人抓到了什幺小辫子,法官受到的最高惩罚居然是百分之百的带薪退休,比上班还舒服。更不可思议的是被处分的法官的错误判决依然有效。即使是传统的专制社会也从来没敢以这样颠倒是非与常情的赏罚制度来保障法官们在法庭上为所欲为。

美国的三权分立更是扯淡。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任人制度怎么可能有独立的权力?三权分立充其量不过是三权分工罢了。美国专门用于专制的司法权凌驾于一切之上,集立法和司法于一身,甚至可以确立总统,推翻国会法案。这是地地道道的垄断独裁。美国国会在南北战争后的十年里曾经制定过四部民权法案。今天,我们很少提及这些法案,因为它们早已被美国最高法院用司法过程中的再次竞争粗暴地颠覆了。除了以案例法对抗民权法案外,美国最高法院非民选法官还于1883年宣布美国国会1875年通过的“民权法”违宪。同时,新的国会也以再次竞争重新立法取消先前通过的“民权法”中的一些条款,最终使种族隔离政策以“隔离但是平等”的荒唐逻辑在包括公共学校在内的各种场合获得了普遍的合法性。

你相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在西方国家也不例外。美国的司法公正只是对大的刑事案而言。事实上,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美国刑事案判决需要有被告律师参加。但在美国独立两百年后这一修正案才得到普遍实行。而美国民权案的判决并不比你在中国维权时遇到的更公正。美国有两百年种族歧视的历史。当种族歧视的法案一夜间废除后,几十年来被判歧视的案例聊聊无几。每年上万人花费十分昂贵的律师费一级级上告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只有不到百分之一的案子被受理。人们通过媒体知道的只是“公正”的案子和无法掩盖的大案。得不到司法公正的被害人根本无法通过大资本家控制的媒体公之于众。

例如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规定在习惯法的诉讼中,涉及损失超过二十美元(当时)的案子须由陪审团参与审判。该法案是1791年12月15日通过的,离美国宪法生效后只有两年时间。修正案本身没有任何时间限定,而美国大多数习惯法都是那以后制定的。第七修正案正是陪审团参与民事诉讼的宪法依据。但在涉及到公民政治权力的民权案中,第七修正案被抛到九霄云外,几乎所有案件均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集立法、司法(有时还有执法)于一身的专制法官判决的。美国虽然没有专制君主,但有更多与专制君主权力相当的专制法官,比一个独裁君主更有效地保卫着资产阶级的阶级专制。

这种资产阶级专政主要是通过权力的过度竞争实现的。与法制国家定义明确、细节清楚和惩罚分明的普通刑事或民事法律不一样,许多民权法条例只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连所用概念的明确定义都没有,因此没有实际上的可操作性。这种边界无法用法律本身来确定的法律可以称作海绵法或无边界法。无边界法的边界是靠法庭上各方代表律师的再竞争以及政府任命的法官的案例法来确定的。案例法国家在民权官司方面的案例法多如牛毛,且互相冲突,足以说明再次竞争的激烈和频繁。

更重要的是案例法还是一种骑墙法。它即是法,又不是法。于是用不用或用那个则完全由法官说了算。这些国家的国会不去审查和清理这些案件,完善不确定的法律,而是在相互冲突的案例中有意放纵这种竞争,只因这种再次竞争对富有的权势者有利。

法治国家的法律通常注重结果而不是动机。无意造成的违法行为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在量刑时可能会有考虑。这样作是有道理的。因为只有这样,法律才能通过惩罚违法者使更多原来缺乏守法观念的人尊重法律的权威,避免有意无意地触犯法律。否则,为了免罪,许多人会干脆忽视法律谎称无意,使社会秩序难以维持。然而在美国的司法过程中,判决资本家对雇员的歧视需要证明其有自我承认的动机,虽然歧视本身完全可以用相同条件下非偶然的不同待遇来证明。这就增加了受害人第二次竞争的难度。只要歧视者不承认歧视,以别的借口歧视对待便可逍遥法外。不仅如此,美国的一些政府机构甚至公然出面干涉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例如美国的一些州强行规定所有歧视案件必须在几个月内首先报告给当地的所谓反歧视委员会,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而这些反歧视委员会可以在没有取证和听证的情况下判案,其结论可以直接被法庭用来作为判决的依据。

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费十分高昂,普通人请不起好的律师,于是在实力悬殊的第二次竞争中往往失败。更多的人因付不起昂贵的律师费只能自认倒霉,干脆放弃这种不公平的再次竞争。因此基于财力的过度竞争对有钱人有利,资产阶级便千方百计地设法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力结构中增加过度竞争的机会。他们不惜以司法独立为借口,发明了立法者不能解释法律,而只能由享有专制君主特权的资产阶级成员组成的最高法院来解释这样一个不合逻辑的奇谈怪论,从而把非民选的少数资产阶级权威置于民选议会和政府之上。

陈光诚先生,你选择了留在中国是明智的。美国其实并不欢迎你。听说你一家想来美国,《华盛顿邮报》赶紧发文要美国政府拒绝你。文章举例说明不少中国的民运人士来美后无所作为,却整天为生计而奔波操劳。这正好证明了我前面的对比分析。时势造英雄。没有给人民主互动权力的美国怎能造得出英雄来呢?《华盛顿邮报》还耽心你会像李禄和沈彤那样,“把大多数时间都投入到了占领华尔街运动中”。文章坦白得可怕,可见根本没把中国去的民运人士当根葱,而不过是用来颠覆中国的工具,因此连掩盖和安抚都没有。国内的民运人士想来美国是为了有“人权”,而美国对他们的“人权”毫无兴趣,只想让他们留在中国继续战斗,发挥他们的“声望与影响力”;一旦出国,就”失去了声望与影响力“,也就不值得关照。如果你到了美国,你就会发现美国的民主、人权和自由与你们家人无关。只有中餐馆老板的私法与你们有关。那时,你才感到你的眼睛是真瞎了。

附:美国宪法第六和第七修正案

第六条 Amendment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译文: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 Amendment VII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译文: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