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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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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这部总共16条的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回答了记者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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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可不经过行政认定

问:反垄断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垄断企业的调查和处罚等多项内容,起诉垄断企业是否要以行政机关的执法认定为前置条件?

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行业协会章程违反反垄断法也可被起诉

问:行业协会章程违反反垄断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以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答:司法解释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通常属于侵权之诉;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

垄断可以通过如协议、协同一致的行为、行业协会的章程等很多形式表现出来。如果行业协会的章程违法了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条款,那么行业协会也是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

适当降低原告证明难度

问:司法解释如何规定举证责任?

答: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垄断行为需要原告举证证明。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是反垄断民事司法的难题。

为此,司法解释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司法解释还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这些措施的引入,对于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降低证明难度具有一定作用。起诉垄断企业不能仅停留在表面

在民众自我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的情况下,民间反垄断的诉求也在逐步提升。公民起诉垄断企业虽然已经不算新鲜,但难度之大社会有目共睹。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公民可以直接起诉垄断企业的规定无疑降低了民告商的难度,胳膊拧得过大腿有望成为现实。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不能仅停留在表面。

查看以往记录,在公民同企业的强弱对抗中,尤其是在通垄断企业的对抗中,公民的劣势地位非常明显。取证难,举证难,缺乏有效的法律、技术支持,体制机制影响等,使公民胜诉的难度加大。从最高法公布的数据看,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

公民起诉企业难,早已成为社会共识。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称,只要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章程等违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作为条件。这无疑大大降低了公民的诉讼难度。

但是,作为弱势的一方,如果仅仅凭借这一纸规定,想在力量悬殊的博弈中争取主动,依然难度较大。而要真正做出改变,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有效保护,需要做的还有很多,仅仅停留在表层的东西效用有限。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公民的个人能力有限,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范围都较小,发生个案的可能性较大。如何甄别企业所出现的问题是个例还是共例,就需要相关部门建立流畅的沟通渠道,让消费者之间得道及时、有效的沟通。同时,让公民对个人的能力迅速得道凝聚,进而增强自身影响力,以改变在同企业博弈中的相对弱势地位,从而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国家应该在法律层面上给与公民更大的帮助。目前,虽然有垄断法对公民诉讼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其效果并不理想,有些规定也显得过于简单、粗略。有评论人士举例称,公民反垄断诉讼我国的《反垄断法》对此仅在第50条有一条简单至极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一个简单规定,对于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显然显得力度不够。

曾经起诉电信部门而被称为“民间反垄断”第一案律师的李方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往在所有调查取证环节涉及到商业秘密就会无法进行,这个是导致反垄断民事诉讼难立案的一个重要原因,《规定》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将对取证难起到一定缓解作用。“但如果要根本改变取证难的问题还需要增强法院的独立性。”

也有评论指出,中国2008年出台《反垄断法》,但反垄断行为一直乏善可陈。按照规定,国务院设立了专门的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他们具有对垄断机构和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权力。像去年底爆出的对宽带接入市场的反垄断调查,即是典型的官方反垄断行为。但这样的行为,在《反垄断法》出台四年以来,并不多见,似乎印证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惰性。

其实,存在的问题远不止这些,中国法制环境的整体不健全是导致公民个人起诉垄断企业难的根本原因。完善法制环境,提升司法机构的相对独立,加大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等显得格外重要。

公民可以直接起诉垄断企业,是维护公民权益的一大进步,但是要真正做到这些,表面的一纸规定是远远不够的,相关各方还有许多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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