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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决不允许擅自拆除搬迁港澳援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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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强港澳援助项目建设和使用管理。各级政府、各项目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履约意识,严格履行协议,决不允许擅自对援助项目进行拆除、搬迁。

通知指出,港澳特区援助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情况良好。目前,港澳援助项目建设已进入后期阶段,大部分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及参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港澳援助项目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断完善运行机制。

通知明确,各级政府、各项目单位要始终坚持尊重援助方意愿的原则,任何重大变更必须征得援助方同意。决不允许随意改变援助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用途,决不允许随意变更项目名称和援助项目收益人,决不允许擅自对援助项目进行拆除、搬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港澳援助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相应责任。对违规违纪行为,要限期整改、并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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