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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五省份党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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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广东省委通过媒体对外公布决定:省委副书记朱明国任省委政法委书记,梁伟发不再担任省委政法委书记职务。自此,中国现任省级党委政法委书记中已有五位由省级党委副书记兼任。

朱明国并非广东首位兼任政法委书记的省委副书记。在此之前,陈绍基、刘玉浦也曾同样以省委副书记之身兼任政法委书记。随着朱明国兼任广东政法委书记,中国现任省级党委政法委书记中已有五位由省级党委副书记兼任,另外四位分别是:北京,王安顺,2007年3月由上海市委副书记改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浙江,李强,2011年2月由省委常委、秘书长兼任政法委书记,11月任省委副书记;青海,王建军,2011年12月由省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内蒙古,李佳,2011年11月由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

据观察,除了朱明国本次职务调整前曾任海南、重庆政法委书记,其他四位省级政法委书记在接掌政法委前并无相关行业履历。而目前全国27个省会首府城市、四个经济特区、18个“较大的市”,共有12位现任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其中仅有深圳的王穗明、齐齐哈尔的苏誉和无锡的陈振一,曾在任现职前担任过政法委书记职务。

中共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书记的任命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会决定。但2011年以来,山西、吉林等地官媒在报道这一职位调整时,往往会多加一句话:“经中央政法委同意”。对此,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认为,这体现出自中央增强了对政法维稳的重视,加强了对地方政法机关的领导。

1995年9月19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下发通知明确:“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书记,一般应由一名党委常委担任。”此后,上述要求得以落实,并形成党委常委担任政法委书记,党委常委同时担任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局)长的两种基本模式。

省级党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早有先例。1989年,时任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尹俊改任省委副书记,并兼任政法委书记直至1993年;此后近20年中,天津、北京、上海、西藏、山东、广东等省份,均有过党委副书记在不同时期兼任政法委书记的记录。不过当时省级党委副书记的职数较多,且这种现象仅属个别而非常态。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从2007年省级党委副书记减少职数后,特别是2010年底以来,省级党委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的规模明显扩大。

除了上述五位,2010年12月至2012年4月,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郝鹏兼任政法委书记;2011年3月到11月,山西省委副书记金道铭兼任政法委书记。

这种变化背后有哪些原因?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认为,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的职务安排模式,与前些年中央对地方党委常委职责分工的改革调整有关。“此前专职党委副书记多是辅助书记开展工作;兼任政法委书记后,既可以节约常委职数,又能使副书记把守政法口工作,提升政法委地位,避免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所带来的弊端,加强对法院、检察院、公安的领导。”汪玉凯说。

此外,汪玉凯还指出,新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矛盾高发趋势明显,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处高位运行状态,因此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和决策需要更高层面对待;所以由副书记兼任政法委书记,体现对社会稳定的重视,与维稳大局关系密切。

据统计,在其他26位现任省级政法委书记中,专职担任政法委书记的有18人,兼任公安厅(局)长的政法委书记有8人;在27个省会首府城市、4个经济特区、18个较大的市中,有专职政法委书记26人、兼任公安局长或公安局党委书记的政法委书记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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