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中共高歌“人权事业取得跨越式发展”的当头,连续发生的强制堕胎事件引来公众一片唏嘘。强制引产不合法、不合人道,形同蓄意谋杀等言论开始占据主流。目前,陕西人口计生委已经介入调查。
事情源自于近日网络传布的一张令人不寒而栗的血腥图片,图片中怀孕7个月的母亲被强制引产,浑身血迹的婴儿尸体“安详”地躺在旁边。这一“安康怀孕7月孕妇遭强制引产”的帖子随即引来公众的挞伐,也将延续了二三十年的计生暴力展露无疑。
中共官媒《环球时报》13日就此发文,严词谴责了当地政府的野蛮暴力做法。开篇即言:“据财经网等报道,陕西安康一位怀孕7个月的母亲,在镇干部的‘反复思想疏导’下终止了政策外二胎的妊娠。这件事在互联网上引起强烈反响。怀孕6个月以上就属于‘大月份妊娠’,国家政策明确禁止引产。安康这件事如果属实,属于严重违反政策,应当受到谴责。”
抛开公众和媒体的对抗,按照宪法规定的保障人身权利的条例,亦很容易得出“强制引产伤害孕妇生命健康权”的结论。引产手术不同于堕胎,不仅手术相对困难,而且还容易引起产道损坏、子宫破裂等妇科疾病,越到后期,危险系数越高。所以,为了避免引产带来的损害,宪法中已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和身体权,而强制引产显然有悖宪法。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中,均没有强制引产的规定,对于计划外生育,也只是用罚缴社会抚养费的办法进行调节。所以,此次安康曝出的强制引产事件愈发显得反人道、反伦理。
有分析人士公开呼吁,随意扼杀“活性引产儿”应以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论处。并称,如果在母体内,胚胎是否是独立的生命,该享有独立的生命权利还存在争议,那么,大月份引产出来具备有生命体征的活性引产儿,应该被当成生命个体,享有生命权利。如果计生部门或医院将其随意扼杀,以刑法中的故意伤害致死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置是符合法理的。
针对恶性强制引产事件,官方多次表态“明确反对”。深处舆论漩涡的陕西人口计生委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文明执法,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切实维护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而此类表态在中央层面也早已有了“明确共识”----2004年时任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的刘建超在例行记者会上称,有关政策均明令禁止强行堕胎。2005年,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状况》白皮书中,规定中国政府反对任何形式的强迫和处罚行为,也不允许强制做人工流产等。
如果以明文规定和安康强制引发事实为依托,将强制引产等同于蓄意谋杀并非夸大其词。中共人权在高歌猛进过程中遭遇“滑铁卢”,无意间成了公众调侃的靶子,也绝非偶然。人权状况的优劣,不是单凭官方媒体几篇文章就可以定基定调的,而是广泛地渗透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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