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内蒙古赤峰市年仅两岁的小女孩“希望”因出生即患有缺血缺氧性脑瘫离世,弥留之际父母将其肾脏和肝脏全部捐献。然而,全国两年内仅546个捐献器官和每年150万需求之间巨大的落差,才更真实的反映出大多数人“不敢捐,不想捐,不能捐”的中国式器官捐献困境。
谁来决定捐不捐?器官不是想捐就能捐

西班牙是全世界器官捐献率最高的国家,每100名器官捐献这种至少有7名是西班牙人。
遗体是移植器官的最大来源,中国公民想要捐献器官,单是申请就相当复杂
在全世界的现代医疗进程中,移植手术中器官的最大来源都是遗体,许多国家都鼓励甚至采取较为强硬的措施规定,人死亡后须进行器官捐献。欧盟成员国中大约一半的国家----包括英国、荷兰、德国和瑞典等,对捐献器官采取的政策都是“选择捐赠”:即如果你希望死后捐献器官,就明确表示出来。而另外一些国家,包括比利时和西班牙,采取的政策则是“默认捐赠”:你必须明确拒绝,否则就等于你默认死后会捐献器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西班牙是全世界器官捐献率最高的国家,2011年器官捐献者达1667名,数据显示全球每100名器官捐献者中,至少有7名是西班牙人。
在中国,公民需要向《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填写完整后由捐献者本人或委托他人交到当地红十字会或者已开通试点的省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并携带捐献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经公证处公证自愿申请捐献登记,再等待其单位将捐献者信息登记至管理系统。相比德国医疗保险公司为所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主动寄发书面问卷调查,以及美国各州在申请驾照时签署,在线签署,或在享受医保的过程中随时签署等多种方式,中国公民想要捐献器官,单是申请就相当复杂。
中国大陆至今没有明文规定,即使当事人同意捐赠,家庭成员是否能够予以否决
不论是“选择捐赠”还是“默认捐赠”,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即使当事人已经同意捐献,家庭成员也可以在采集器官这个环节予以否决。相对于传统文化与中国大陆类似的台湾地区,则明确规定只要亲属中有一个反对就不可以作捐献。而对于此类问题,中国大陆至今没有明文的规定。
因而,尽管2007年,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提到:“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在具体在现实中,通常会出现因为“器官合适捐献,但找不到家属”“死者生前愿意捐献但家属不同意”而引发的纠纷。面对法律空白导致的遗体所有权、使用权等伦理问题,大多数医院与医疗机构均对遗体器官捐献采取回避的态度。器官能不能捐?死亡标准尚未清楚认定

脑死亡标准无法认定,成为器官捐赠的瓶颈。
多数脑死亡患者可以通过人工器械维持呼吸,国际定义新“脑死亡”标准确保器官摘除前血液保持流动
除了仅限于配偶、亲属间捐赠的活体器官以外,遗体捐赠的器官必须在心跳停止几分钟之内进行灌注,才能保存几个小时至十几个小时。因为人心跳停止死亡几分钟以后,血块完全凝结,器官就不能用于移植了,也就是说这时候的尸体已经根本没有摘取其器官的必要。因而,只有在脑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器官移植才有可操作性。换言之,如果没有脑死亡的标准,就不可能有遗体的器官移植。
“脑死亡”这一概念的提出,是由于近代医学的进步,先进的高效复活技术和人工呼吸机可以使心跳、呼吸停止数小时,乃至10余小时的病人重新苏醒, 再加上人工营养维持,能使一些病人“起死回生”。但大多数人只能靠人工器械勉强维持心跳呼吸,已完全失去了生命的活力。于是,1968年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和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先后提出了“脑死亡”标准:只要人处于没有感受性和反应性,没有自主呼吸和自主运动,没有对光反应和生理反射, 脑电图平坦的状态下, 并且在24小时内经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 就可以宣告死亡。目前, 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采用了脑死亡标准。
中国脑死亡标准尚无立法,相当于从活人身上摘取器官却可能被判处盗窃侮辱尸体罪
目前,中国对于“脑死亡的标准”尚无立法。而司法、公安甚至有的地区卫生部门都不愿意承担器官捐赠的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导致如今的器官捐赠在中国寻求的是一条“法无名不责罪”的“无罪化”道路。使得在脑死亡时摘取器官进行捐赠的行为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不存在反对。
而脑死亡概念没有立法确认的情况下,有关器官移植的刑法讨论则是一个悖论。刑法第234条中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辱尸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定罪处罚”,按照传统的心跳呼吸停止死亡标准,犯罪人根本没有犯罪的必要,器官在心跳呼吸停止的情况下已经没有被移植的价值和作用,而在脑死亡标准没有确立的情况下,被器官移植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有生命的活人,活人在不能保证其器官功能的前提下被摘取器官,又如何能够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判罚?器官捐到哪儿?无资质认定的医疗机构容易把捐赠做成买卖

由于取得器官并用于与供体配型成功的买家进行移植手术,需要一定的医疗条件,因而类似案件多由正规医院参与完成。
尽管卫生部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准入制度,但具体的资质认定工作一直悬而未决
根据卫生部提供资料,2007年之前中国公开的、能够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就有600多家,医生1700余名,自主完成5例以上器官移植手术,甚至成为一家医院通过“三甲医院”考核的硬性标准。相比之下,在美国,能够做肝移植手术的只有约100家医院,从事肾移植的不过200家;而美国能够做肝移植手术的医院不过100家,有资格从事肾移植的不过200家;香港特区能够从事肝、肾和心移植手术的医院仅各一家。担负着器官移植中捐赠者资格审查、器官摘取以及移植工作的医院,往往介入了非法器官移植且难以进行责任认定。
2007年曾被媒体曝光的罪犯王朝阳及三名同伙勒死乞丐将其肾脏、肝脏等器官摘取并卖给武汉同济医院的惨案中,涉案的医生并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只是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事后,参与摘取器官的医生和领导均未被责任。在器官进行移植时,没有强有力的技术力量支撑是无法完成的,从目前发生的众多案件来看,从“供体”处取得的器官并用于与供体配型成功的买家进行移植手术,多由正规医院完成。尽管卫生部由于去年7月对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资质提出了框架性要求,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准入制度,但具体的资质认定工作至今仍悬而未决。
谁来保护我的器官?窃取器官甚至不救治,病人沦为牺牲品

2006年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曾出现盗取病人骨髓的行为,甚至已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
中国刑法缺乏对器官移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实质性规定,拥有宣告死亡权利的医生只能倚靠自律和监管
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生物伦理学家F.G.米勒博士在《医学伦理学杂志》上发表的论文中写道:“一方面要停止维持生命,另一方面要等着为另一个人实施极为关键的器官移植手术,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工作者和全社会都可能要,而且必须要,准备接受一个现实:用医学手段结束前者的生命。”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任何与器官移植手术有关的人,都不得参与临终关怀或宣布死亡等环节的工作被众多国家写入器官移植规范条例。中国在2007年公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规定称: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但由于中国刑法缺乏对器官移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实质性规定,而对于盗窃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中国刑法只规定了:“将非法摘取器官行为危及他人生命的,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以及前面所提到的“盗窃、侮辱尸体罪”的悖论条款,其他具体行为并未给予界定。
我的器官捐给谁了?医院掌握器官分配权有寻租空间

2004年,著名演员傅彪被查出肝癌晚期,半年内进行两次肝移植手术,最终在第二次移植后四个月去世。“两次移植不过是延长生命而已。”
中国刑法缺乏对器官移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实质性规定,拥有宣告死亡权利的医生只能倚靠自律和监管
全世界所有的国家都需要面对有限的供体和庞大的受体之间形成了严重的不对等状态。据统计,全世界大约有15万患者在等待移植,而只有不到1/3的患者可以有幸接受移植收拾。于是,美国在1986年开始建立“器官资源共享网络”(UNOS)这一私立的、非盈利的机构,对每一个器官都有专门的评分系统,仅根据受者的疾病急重程度,血型,组织配型(肾和/或胰腺),年龄等建立一套评分系统,器官分配给评分最高的受者。
此前,由于中国并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器官捐献系统,对于如何分配有限的器官资源,医院以及科室都享有相当大的自由权。这种随意性让有强大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的人、或者与医生有着密切关系的患者,往往能享受到先使用器官的特权。2006年,全国300名医学专家在中日肝胆胰疾病研讨会上共同呼吁,肝癌晚期肝移植应被叫停,并称同期中国每年完成的肝移植超过3000例,而这些手术中超过一半都属于“浪费”----患晚期肝癌准备接受肝移植手术治疗的病人一半以上一年内复发率都会高达80%,3年生存率低于30%。对此,2011年卫生部委托中国红十字会试点“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开始“迈出了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结语:
没有一个心智正常的人能够一边目睹着自己无偿提供的器官,在器官产业的各个环节成为他人获利的筹码,一边还无怨无悔地选择捐献。这种“此无偿彼有偿”的设置,难免让人在无偿的崇高中怀疑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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