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台湾前总统陈水扁被判贪污罪定谳入监服刑的龙潭购地案,科学园区管理局认为陈水扁夫妇等人,在购地案中收受4亿元贿款,让科管局多付钱买地,要求扁珍等6人连带赔偿4亿元(1新台币约合0.0335美元)。法官认为科管局并未将4亿元算进缔约成本,且无法证明受到损失,及受到诈骗、胁迫,21日判决科管局败诉不能求偿。
本案是扁家弊案中唯一的民事诉讼,对法官判决不必赔偿,亲自到庭聆判的陈水扁,在法庭上霎时露出笑容,当庭向承审法官林秀圆表达感谢。面对记者的询问,陈水扁和委任律师洪贵参晤谈几分钟后,没表示意见。他透过洪律师转述,判决结果并不觉得意外,是意料中的事,要感谢法官根据调查证据结果,判决“原告之诉驳回”,让他觉得很安慰。
败诉方的科管局律师叶恕宏则说,是否提出上诉,将等收到判决书后,再研究上诉的理由。
在2000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就龙潭购地案,分别判扁珍有罪确定后,扁定执行刑18年,并于年底入监服刑后,科管局根据该判决,认为台泥董事长辜成允,七年前为解决达裕公司财务问题,将达裕拥有的龙潭工业区土地,以76亿多元出售给科管局,成为新竹科学园区的龙潭基地时,曾透过中间人将4亿元佣金行贿扁珍。
科管局认为,土地买卖当时,这笔钱算进了售价,让科管局多花4亿元买地,且是受到诈骗、胁迫才购买,因此向陈水扁、吴淑珍、辜成允、达裕公司,及当时的科管局长李界木、白手套蔡铭哲等6人,请求连带赔偿4亿元。
台北地院审理后,法官认为从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来看,陈水扁、吴淑珍、李界木和蔡铭哲,只是积极推动龙潭购地案,土地买卖价金,4人并未干预和参与,而是由科管局人员访价后,再和达裕人员议价,双方人员,根本不清楚佣金行贿,显见签订土地买卖契约时,未将辜成允给付的4亿元佣金算进价金。法官认为,不论本案签订的土地买卖契约,是否确经达裕公司、辜成允的诈骗,或经陈水扁、吴淑珍、李界木和蔡铭哲的胁迫,科管局主张的损害都不能成立,故不能依侵权行为请求陈水扁、吴淑珍等4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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