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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行爆炸案二审维持原判 主犯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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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武汉建行爆炸案主犯王海剑维持原判,依法判处死刑。从犯王伟、王安安均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2月1日17:30许,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5人受伤,公安机关分别于当月16日、8日、7日将王海剑、王伟、王安安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2012年4月27日15时许,该案一审在武汉中级人民法院结束,法庭没有对王海剑、王伟和王安安3名疑犯作出当庭宣判。武汉检方认为王海剑在本案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其主观恶意极其深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公诉人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月14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主犯王海剑因犯有爆炸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于赔偿责任;从犯王伟被判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从犯王安安有自首情节,被判6年。两名从犯须赔偿受害人家庭共计5万元(人民币,1美元合6.3331人民币元)经济损失。

5月21日,主犯王海剑通过其辩护律师正式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表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重审或改判。另两名被告人王伟、王安安也分别提起上诉。

6月13日上午该案二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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