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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体罚屡禁不止 体罚有法难依违法难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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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前,年仅14岁的甘肃兰州兰化一中学生卢治军被班主任体罚成植物人。直至2011年兰化一中才被判赔偿53万元,却于前日称“没有能力支付赔偿”。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严禁体罚,却依然屡禁不止,其原因不仅与法律本身的设置息息相关,更在于整个社会对体罚的态度和认识。

数量大范围广,体罚在中国各地十分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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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8号,河南洛阳市一名13岁的初一女生因没交作业数学老师体罚做蹲起动作800个,随后便于当天从自家楼顶坠楼身亡。事发后,当地教育局则称教师体罚与学生跳楼无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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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体罚学生致死、伤残的案例近年频频见诸于媒体。图为13岁男孩被杂技学校老师棒打臀部至黑紫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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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达69.8%的人曾在小学受到过老师的体罚,“打”则是最惯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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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海南大学学生的调查样本显示,不论是在中国的城市还是农村,体罚都十分普遍,数据显示有60%左右的人受过体罚,57.8%的人受过父母体罚,66.4%的人受过老师体罚。联合国儿童暴力全球调研项目也曾在北京、广东、陕西、湖北、浙江、黑龙江六省市大中专学生中,采取回顾16岁前的经历的形式,展开儿童暴力问题调查。数据标明,69.8%的人曾在小学受到过老师的体罚,在初中受到体罚的比例则为31%。

在台湾人本教育基金会公布的“2004年初中、小学校园体罚调查”结果同样显示,2003年有高达69.6%的受访学生曾被老师体罚----93.5%的受访学生表示学校存在有各式各样的处罚方式,其中“打”还是最惯用的方法,72.3%的受访学生表示看过老师直接责打学生(如打手心、打耳光、掐肉、拧耳朵等);其次是指定某种姿势使其疲劳(如罚站、罚跪、罚半蹲、举重物、跑操场等);排名第三的则是,增加作业(如罚写字、抄书等)。

在不同的体罚方式中,语言伤害也占据着极高的比例。在台湾的“体罚调查”中,12.4%受访学生表示,老师会叫学生自己打自己或叫受罚学生互相责打,有高达22.4%的学生表示,老师会以骂“烂!贱!不要脸!畜生!坏痞子!去死!笨猪!”等令他们难堪的方式来进行处罚。而中国内地在2007年公布的“校园语言暴力来源调查及分析报告”中,80%的小学生、82%的初中生和79%的高中生认为语言伤害是最需解决的校园伤害

法律条文无实施细则,体罚有法难依违法难究

教师体罚学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但法律条文中不仅没有对“体罚”做出界定,不具备操作性

教师体罚学生是对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的侵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均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一旦造成学生身心损伤、残疾,甚至生命消失,则涉及到人身侵权行为,即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更为严重的则需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中首次提出了“禁止体罚学生”,然而,由于只有一个层次的法律规定,实践上是行不通的。

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2年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则将“禁止体罚”发展为“禁止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依旧仅停留在单纯禁止性的描述上,缺乏详细的说明和具体界定。对于体罚学生给予处罚的标准,只是单一的看情节是否严重,究竟怎样算“情节严重”或者“情节不严重”,均缺乏明确说明。随后,各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也都如出一辙,既没有对“体罚”做出法律界定,也没有对相应的措施、等级和现实中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做出操作标准。导致教师对体罚是否违法的行为无法辨别。因而,不具备操作性成为禁止体罚得不到执行的根源所在。

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程度以不留伤痕为准的类似详细规定,可杜绝教师任意体罚

在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于2002年出台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中,对体罚的对象、缘由、器械、部位都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体罚适用于小学4年级以上学生及所有初高中学生”,以及“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程度以不留下伤痕为准”等。

美国没有立法禁止体罚的29个州中,也普遍规定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学生犯规----教师找到见证人----学生摆好姿势----教师必须保持心平气和----体罚后填写书面报告----见证人签字----送交校长室存档。这些规范化的做法,一方面可以减少乃至杜绝教师任意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对受罚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的伤害,彰显体罚不在“惩”而在于“戒”的本义。相比而言,中国高达60.3%的体罚都直接在课堂发生,且“没有提醒直接体罚”,体罚方式更是多种多样。教师自主界定的体罚并没有相应规定用于监督

在教育法律的贯彻执行过程中,不仅“有法难依”,更多的问题则是“违法难究”。中国的教育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行使执法监督的职权。在高分和高升学率的压力下,一些中小学领导甚至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领导对教师体罚学生现象持默许的态度,更没有任何有关教师体罚过程接受监督的程序规范。以佛罗里达州的法律为例,老师在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代替体罚等。相关监督的缺位,直接导致体罚造成的悲剧后果接连上演

崇尚长辈的绝对权威,体罚是传统文化的延续

加拿大曾就体罚对孩子将来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做了全球最大规模的调查,被调查人的年龄介于15岁至64岁之间,曾被“体罚”的受访者中有21%患上焦虑症、70%患上抑郁症、13%酗酒、17%嗜毒。

中国传统文化中崇尚体罚实为服从家长和老师的绝对权威,并非为了达成某种明确的教育目标

在多数东方国家的传统文化中,家长对子女、老师对学生一定限度的惩罚权可视为一种延续着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中国古代家长对子女有惩罚权,管教致死亦可免责。《大清律例》载:“子孙违反教令”,祖父母、父母有惩治卑幼之权,直至处死,而晚辈对长辈则不得行使自卫权。尽管中国传统教育中的体罚,也蕴涵了良好的教育目的,但体现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就是服从强调家长和老师的绝对权威这个目的,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详细条例,便会失之于随意与泛滥。

实际上,在古代的西方,也广泛存在在体罚。古希腊城邦斯巴达推崇尚武精神,残酷的体罚在教育过程中广泛地应用,比如鞭笞、饥饿、训斥等,目的在于培养受教育者强壮的体格、坚韧的意志、良好的纪律性,使之在成年后能够成为优秀的战士。在近代西方,1969年美国教育协会的调查资料显示65%的小学教师赞同在课堂上谨慎的使用体罚,而1970年的盖普洛调查也显示,62%的家长认同适度体罚。由此来看,即便在美国,当时的法院也没有禁止公立学校的教师和行政人员使用体罚管教学生,这与当时的社会价值观相吻合。

相比之下,与中国式的体罚主要强调对权威的服从不同,西方传统文化中的体罚,大多是为了达成某种明确的教育目标,比如说对规则的遵守,砥砺意志或者令行为举止变得合乎礼仪。

国家社会多默许,体罚仍游走于法律边界

“中国狼爸”萧百佑坚称自己是“全天下最好的父亲”,并表示“打”是家庭教育中最精彩的部分。

即便老师体罚造成学生身体和精神上的一定伤害,父母知道后的反应也有近60%采取默认态度

社会对老师的体罚总体上持理解态度。以家长而言,对罚作业、罚站、放学后留在学校反思等轻微体罚,家长基本上没有异议,并认为老师严格规训有助于学生进步。学校同样认为,严格要求学生的教师是对学生、家长及社会的负责,是优秀教师的必要条件。根据海南大学的问卷调查显示,即便老师体罚造成学生身体和精神上的一定伤害,父母知道后的反应也有近60%采取默认态度,其中“支持老师体罚,认为起到了教育作用”和“反对老师体罚,但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比例为54.3%,“赞成体罚,并对你所犯错误再次体罚”的比例为4.3%,“到学校讨说法”的只有28.4%。即便不认可老师实行体罚的家长,自已也很可能会对子女严加管教。

体罚实际上是国家行使教育职能的一种手段,国家对于体罚本身抱有默许的态度

体罚的支持者普遍认为并强调其对于学校纪律和秩序的有利影响。即便研究表明体罚确实有负面影响,但支持者坚持认为体罚的威慑价值是不言而喻的,这个建立在心理学研究成果的理论乐观的认为:“体罚所引起的痛苦会给受罚者形成很强的刺激信号,即不要重复这种做法,要改变”。同样,在中国已有的法律中,尽管表面上禁止体罚学生,但实践上中国家对人身惩罚权的一部分被默示地转让给了私人----老师或家长。因为老师和家长对未成年人的体罚实现了国家的教育职能,并从另一角度重建了国家权威----国家通过默许私人的惩罚而实现权力渗透。以此来看,国家对体罚或变相体罚这种规训未成年人的社会控制机制似乎存在一种“隐秘的需求”。只要老师和家长的体罚不过“度”,国家即便知道体罚行为的存在,也不会太认真打算严格执法。

因而,对于立法者而言,更为理性的方式就是为体罚确定了一个边界:体罚只能是轻微的,不得施行严重的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出现严重后果。绝大多数人在此边界内对未成年人进行规训,他们通常会把握分寸,不会因体罚使自己受损,也不愿意伤害未成年人。但是,一旦在具体实施中缺乏对于边界的监督和详细规则的制定,无法避免会有少数人越过法律的界标,最终不仅未能成功的规训对未成年人,更会对整个教育行为的权威带来相应的质疑。

“有人说,教育是人类的自卫行为,但是,以如此野蛮残暴的方式实施教育,实际上是对人类自身毁灭性的伤害。”----摩罗,于2002年1月25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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