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阳县原公安局局长姚华银受贿140余万元一审获刑20年,终审维持原判。2011年10月,姚华银为逃避法律制裁,庭审时装疯卖傻。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后,姚华银提起上诉。2012年3月7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7月20日报道,从2007年8月至案发,姚华银共受贿34起,涉案金额140万元(1人民币约0.159美元,下同)、美元5,000元。在正阳县公安局,31名民警向其行贿。与别人受贿不同,深谙法律的姚华银大多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取贿赂。在姚华银看来,事后收受礼金能掩人耳目。
姚华银担任正阳县公安局局长职务时间不长,一些下属开始和姚华银拉关系、套近乎。2007年8月,在姚华银的运作下,时任某派出所所长的曾某被调整到另一派出所任所长。为了感谢姚华银在调整岗位上给予的帮助,2008年春节前,曾某送给姚华银美元5,000元。姚华银推辞一番后,欣然收下。在姚华银的“特殊”关照下,后来,曾某因故被调任正阳县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2010年春节前,姚华银又收受了曾某送来的现金5万元。
2011年10月20日,看似精神恍惚的姚华银站在了被告人席上。同年10月30日,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的姚华银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10月9日,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对姚华银贪污、受贿一案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当姚华银被带进法庭时,参与庭审的人们看到了这样的一幕:姚华银披头散发,面容憔悴,形似道人。庭审时,姚华银像疯子一样,时哭时笑。
法官见此,只得休庭。姚华银的辩护人认为在关押期间,姚华银拒绝剃发刮须,此时显得言语错乱、神志异常,请求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同年12月12日,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时,公诉人当庭提交了湖北省同济医院出具的司法精神鉴定,该鉴定确认姚华银有受审能力。但是在长达3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姚华银依旧骂骂咧咧,时哭时笑。
检方指控,2008年1月,姚华银利用其担任正阳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将正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办案中缴获的兽面纹铜贯耳壶、青铜觚、凸弦纹铜爵和素面铜甗四件珍贵文物据为己有。后经有关机构鉴定,四件文物中一级文物一件、二级文物二件、三级文物一件。2010年5月和7月,姚华银将其中的两件文物素面铜甗、兽面纹铜贯耳壶退还给正阳县公安局,另外两件文物青铜觚和凸弦纹铜爵被其占为己有至案发。
同时,在汝南县公安局一派出所所长沈占稳脱逃一案中,时任正阳县公安局局长的姚华银也很难独善其身。经检察机关查明,2010年春节前,沈占稳的姐姐为让姚华银对羁押在看守所的沈占稳给予关照,送给姚华银金条一根。在姚华银的默许和纵容下,沈占稳才得以在看守所享受诸多“待遇”。
从客观上说,姚华银担任正阳县公安局局长后,亲自参与破获了多起大案,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姚华银贪污、受贿案发后,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也使正阳县广大公安民警蒙羞。
遂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华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正阳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在办案中缴获的四件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0万元、美元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又构成受贿。姚华银在接受市纪委调查期间,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姚华银非法占有的四件文物,案发之前主动退还两件,其余两件案发后被追缴,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其受贿犯罪的赃款、赃物,案发后全部被追缴,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2011年12月31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姚华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姚华银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姚华银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文物鉴定书属非法证据,不应采信,节日收礼及子女上学收礼不属受贿,上诉人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法改判。2012年3月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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