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废止嫖宿幼女罪的争论已经久矣,目前明显存在两大对立阵营,一大阵营各级官员包括一些原立法专家坚决不同意废止,而且这些官员还举出了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判刑要高于强奸罪,所以嫖宿幼女罪的处罚力度大于强奸罪,更具有威慑力;二是嫖宿幼女罪属于非暴力犯罪,而强奸罪属于暴力犯罪,因为嫖宿显然属于非暴力。二是老百姓包括一些非官方专家坚决要求废止。另一大阵营是所有老百姓和一些非官方专家、学者等,他们反对的理由是嫖宿幼女罪没有死刑,让犯罪分子逃脱了严重的处罚。

其实,按照官员包括官员专家的说法,既然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判刑还要重,而且当前社会嫖宿幼女的多为官员,那么他们还坚决不同意废止嫖宿幼女罪呢?难道他们真要拿自己开刀?显然不是,法律从来只对老百姓威武,官员总是游离在规则之外,他们之所以坚决不同意废止嫖宿幼女罪,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嫖娼只是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强奸却是违反法律。当今社会,官员的休闲内容之一就是嫖娼,而且许多官员最喜欢的就是嫖处女和幼女,有些领导甚至专门开房请人给他安排处女和幼女。而嫖娼往往只是作风问题,属于道德层面,对于官员来讲,现在不是要求官员遵守社会道德,只需要遵守法律就行了,虽然他们连遵守法律都难做到。所以,官员即使知道送来的是幼女,他们可以以不知道对方年龄,因为对方发育太早了,真不知道不到14岁的女孩发育有多成熟。所以即使发现,也只需要当作嫖娼来对待,如果社会影响不大,可以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如果社会影响大,也就说自己生活作风不好,属于嫖宿。而强奸罪却不同,历来被认为是严重的犯罪,何况是强奸幼女,在人们的心目中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
二是嫖宿可以给女孩家庭造成压力,而强奸的压力在官员这头。女性卖淫,人们往往是认为女性自己为了金钱主动卖身,人们对卖淫女是很痛恨的,因为他们破坏别人的家庭,而且传播疾病,所以,保持嫖宿幼女罪可以给幼女的家长造成很大的压力,这么小的女孩就出来卖淫,还好意思告别人强奸,所以,许多官员嫖宿幼女之后,幼女的家长为了脸面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而强奸不同,一旦确认强奸罪成立,整个社会的舆论往往站在被强奸者这边,特别是强奸幼女,给官员会带来很大的压力,法律不严惩都不行。官员之所以坚决要求保留嫖宿幼女罪,根本原因就是为了给对方家庭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
三是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徒刑虽然高于强奸罪,但官员可以通过减刑或监外执行或保释来解决。表面看来,嫖宿幼女罪的起步徒刑比强奸罪要长,但官员神通广大,进入牢房没几天就可以出来,因为他们有钱有权而且人脉广,可以通过所谓的立功减刑或报告有病采取监外执行,或通过花钱保释,实际上坐不了几年牢。
四是强奸幼女真正判刑比嫖宿幼女要长得多。虽然嫖宿幼女起步徒刑在五年以上,而强奸罪在1年以上,但如果真是强奸幼女罪成立的话,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判决的徒刑比嫖宿幼女罪要严厉得多,如果社会影响太恶劣了,会要枪毙。所以,官员不敢冒险,宁愿选择起步徒刑高的罪名,也不愿意选择起步徒刑低的罪名,因为强奸罪是有死刑的。所以,官员选择嫖宿幼女罪,即使行为还恶劣,社会影响还大些,律法顶多顶格判处,但最多不会超过15年,无性命之忧。
五是体现了中国的特色。外国法律主要包括美国、德国、韩国等国家对幼女的年龄确定在16岁以下,而中国的幼女年龄确定在14岁以下,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官员,因为小学年龄阶段的女孩一般在13岁以下,而且上下学一般由家长接送,很少有自由外出的时候,而13-14岁往往是初一到初二阶段,适应的时间比较短,如果延长到16岁,那位延长到高中阶段,对官员来说,这个阶段的少女都算幼女的话,那岂不要打击一大片?另外,外国对于性侵幼女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是否通过金钱,一律适应强奸罪从重处罚,而中国法律也许是为了体现自己的特色,而且为官员打通方便之门专门开设了嫖宿幼女罪这一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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