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舆论强烈要求及中共党报的催促下,北京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于26日通报了“7•21”特大自然灾害遇难人员名单,共计造成北京市范围内的77人遇难。虽然市政府在灾后第一次会议上“适时公布”的承诺已经落到实处,然中国政府能否在灾后第七日依据《国旗法》为北京暴雨罹难者降半旗致哀,成了呼吁公布名单之后公众讨论的又一焦点。
于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其后的补充内容是: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国旗是一个国家的标志,降半旗是以国家的名义,表达对死者的尊重。在北京刚刚经历的这场61年一遇的特大暴雨中,已确认身份的66敏遇难者中包括在抢险救援中因公殉职的5人,溺水46人,触电5人,房屋倒塌3人,泥石流2人,创伤性休克2人,高空坠物2人,雷击1人。除了新闻发言人代表北京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灾害中的遇难者表示哀悼及向遇难者家属表示慰问外,中国政府是否也应该依照《国旗法》以国家的名义对不幸罹难的77人进行哀悼,成了名单公布之后公众拭目以待的事项。
事实上,中国降半旗致哀的范例并不多见。除国家政要逝世,如时任中国总理的周恩来,继之而后的是总司令朱德,再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位主席毛泽东。1997年,中共第二届领导核心邓小平去世,也有降半旗以示哀悼的活动。而在灾难面前,降半旗致哀的例子也是屈指可数。如四川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以及甘肃舟曲特大山洪等。
单就造成的伤亡数量来看,北京暴雨诚难与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以及舟曲山洪相比,且后者均是带有明显的不可抗力的特大灾害。据中国民政部报告,汶川地震共造成近7万人遇难;玉树地震造成2,220人遇难;舟曲山洪也有千余人罹难。无独有偶的是,这三次特大灾害发生后的第七日,中国政府均依照《国旗法》举行了全民哀悼活动。
7月28日,也即北京“7•21”特大暴雨发生后的第七日,中国政府会否也开展或长或短的降半旗哀悼活动?虽然舆论普遍对此保持缄默,然仍有一些意有所指的声音频频冒出。如“美国枪击案后全美第二日即展开为期6天的降半旗哀悼活动”成了人们拿来对比的素材。此外,亦有不少网友通过微博、论坛等平台将中美降半旗的“满足条件”拿来对比,并将政府不降半旗等同于不尊重民众的生命权。
其实,汶川地震前,中国《国旗法》并未对普通民众“开放”。也就是说,虽然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但具体实施的范围却被人为地局限在了高层政要上,即第一项中包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2005年,中共团报《中国青年报》一篇题为《国旗为谁而降》的文章,间接推动了《国旗法》向普通民众开放,此文作者提供的范例是造成重大伤亡的九八特大洪水。
《国旗法》的纵向延伸,体现的是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对逝去生命的尊重。远至1999年驻南联盟大使馆遭北约袭击,近
到上海大火、温州动车追尾,国旗都未能契合民意下降。有分析认为,中国政府之所以选择不降国旗,可能与此类事件本身的性质有关,即“原本可以避免的伤亡”及带有人为可抗拒性。时至今日,面对一张写着77人基本信息和遇难原因的死亡“通知书”,《国旗法》会否再次延伸以表达对北京暴雨中罹难者的悼念?生命本无所谓贵贱,生命的重复累加亦不能作为国旗降与不降的唯一衡量标准。作为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北京经过一场暴雨的冲刷,国旗该不该降,或该加入更多元素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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