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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群众运动:官民不应斗暴应斗“法”

近年来,中国群体性事件呈现集中爆发态势。什邡暴力冲突中的催泪瓦斯和震爆弹,启东事件中市委书记被扒光衣服的裸照,成了新近加入的颇具眼球效应的元素。在这场官民以暴力展开的对抗中,有声音认为,不管是执法部门的强力维稳、一味妥协,还是维权民众非理性的暴戾做法,都不值得肯定。在目前中国社会中,官民难免冲突,但不应斗暴而应斗“法”,依法才是正途。

当前,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和各种矛盾的集中爆发,一种不同于革命时期和文革时期的群众运动随之开始出现,如广东乌坎事件,以及新近发生的什邡和启东事件等,此类群众运动被赋予了更新的含义,即作为人民群众合法宣泄不满情绪和表达方式的一种手段,简言之就是新群众运动。

强力维稳到一味妥协都是人治思维

如果将暴力执法者、抗议群体同时推上审判席,罪责孰重孰轻?有一种声音认为,罪魁自然是暴力执法者,因为地方官员本应该是“父母官”,却转而将武器对准了服务对象。何况,长期以来,很多地方知法犯法,习惯性地以视而不见甚至打压的做法来应对群众政策范围内的维权行动,导致原本可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的纠纷,最终演化成了你一拳我一脚的“暴力抗争”。

一般来看,执法部门在应对新群众运动时,往往在强力维稳和一味妥协之间摇摆。而这两种应对策略,都未摆脱一贯的人治思维。如在四川什邡暴力冲突中,执法一方动用了大批警力人员戒备,还罕见地使用了催泪瓦斯和震爆弹等进行强力维稳,但却未优先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类似于什邡的警民冲突,如2011年大连市民抗议PX项目投建、广东接连发生的数起抗议建造垃圾焚烧厂事件,以及乌坎事件等,也都有类似先例。而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政府部门在出事后的一百八十度转弯对民众抗议的一味妥协,这一点在启东事件中最为明显。如一旦出现群众抗议便紧急宣布停工,对此前环评是否合法只字不提,甚至市委书记被扒光衣服、政府大楼遭“洗劫”等情况发生时,大批预先配备的戒严武警还是无原则地保持着“妥协”和克制的姿态。

为何“暴力执法”或是“不闹就上、一闹就撤”会在一次次的新群众运动中屡屡上演?有分析认为,一方面部分地方官员还未能走出“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模式,甚或忽略了邓小平时代提出的这一口号时强调的“合法”前提。另一方面,面对只是停留在“人民内部矛盾”层面的群体性事件,执法决策者往往上纲上线做出过度反应,甚至大动干戈。但一见事态闹大怕上面责怪又赶快妥协,甚至不惜放弃原则。归结起来便是,政府层面当前还处于人治思维中,没有形成一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上升到法规级别的应对制度,以至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一再地以“民众的混乱抗议”和“政府部门的草草收场”告终。

暴力维权同暴力维稳无分别

从新近发生的诸多群体性事件不难看出,新群众运动中提到的“宣泄不满情绪”得到了很大限度的呈现。如启东事件中一拥而上冲击政府大楼,将几名警察挤至墙角并试图抓扯头发、名烟名酒被从官员办公室拿出示众、官方文件被撕碎从空中撒下,甚至有人扒光了市委书记的衣服,强迫其换上环保衫等。相类似的做法,同样发生在什邡事件中,如示威人群拆招聘、砸玻璃、推翻车辆等。

民众该不该采取粗暴的抗议方式来达到维权的目的?这是与“粗暴执法为何渐入常态化”相伴而生的疑问。群体性事件不可控、自发性、暴力性等特点,源自于组织者和参与者“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并试图借此来发泄不满情绪。其实,多数群体性事件虽然自有其合理性,如大连PX、什邡、启东等,都是出于对自身生活环境的诉求,但同时不能忽略附带着的破坏性和违法性。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在这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理要求与不合法行动、无理要求与非法行动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再加上有心机者的浑水摸鱼,孰对孰错,往往成了一笔糊涂账。其实,就暴力手段这个层面来看,民众暴力维权与执法部门强力维稳可谓半斤八两。更进一步看,两者均忽略了“法”的不可或缺性和重要性。

官民难免互斗 依法是正途

启东事件大规模群体抗议发生后,中共喉舌《人民日报》发出了“固然需要公民理性表达诉求,更需要政府成为负责任的透明政府”的罕见表态,表面看来是应和了多数民意同情弱者、问责政府的偏向,实则传递出了对民众“合法维权”、对政府“依法治国”的双向要求。

从执法者一方来看,即意味着不该以暴力执法、滥用职权、动刀动枪替代疏通民意,也不能忽略“是否合法”、“是否违法”等考量,一味采取克制和妥协的做法放任民众的暴力维权;从抗议民众角度来看,也不应借由非理性的打砸抢达至维权目的。也就是说,如果民众的维权行动从一开始就已经被认定是违法的,那么执法者的强力维稳是否可以看作是应之而做出的合情合理之举?

当前中国正值社会转型期,各类利益纠纷和矛盾接连不断,官与民之间难免“互斗”。类似乌坎、什邡、启东的新群众运动或将更加频繁地到来。面对此类事件,不管是拥有先天优势的政府部门,还是处于劣势中的民众,都应以“是否合法”作为揣度自身行为的标杆,即依法才是正途。放大来看,这一理念能否深入执法者和民众,不仅影响着中共在司法体制上的渐进式改革能否达成实效,也涵盖了社会转型期对“法”的强调,即民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这正是新群众运动的反思节点,即群众运动不是洪水猛兽,允许有组织性、有法律意识的维权行为,此举有利于培养公众理性维权,有利于政府与社会沟通,并减少打砸等非法事件的重复累加。反过来,对执法者亦是如此。比起往日不分青红皂白将罪责归于执法部门相比,这种将官与民放置在同一个天平的两端进行问责、反思的做法,或将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中国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中迈出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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