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公告称,将于10月1日对建筑安装业等各项工程作业的个人承包人加强个税征收,并在其后解释称征税对象并不是“农民工”而是“包工头”。尽管缴纳税款人人平等,但不合理欠公平的税制现状,是以农民工为主的临时性、低收入群体始终无法逃避的困境。
人人皆需纳税:缴纳个税与身份无关

《宪法》关于税的唯一规定是第五十六条:“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仅仅是一种义务,是由国家施加给民众的义务。
宪法规定每位公民皆有纳税义务,只要个人所得符合个税法,不论何种身份都应缴纳个税
尽管在法律和舆论等话语体系中,“纳税人”似乎都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但在《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被明确定义为“纳税义务人”。2011年我国税收收入完成95,729亿元,其中,除只要消费就会不知不觉交纳的增值税、主要由经营者交纳的营业税、对烟酒汽车等专项收取的消费税、关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等项目以外,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与公民收入关系最为密切的,也是政府直接从每位公民的“收入纯利润”中直接抽取的“份子钱”,共计7,873,822万元,同比增长20.58%,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8.21%。
个税的征收和被征税人身份无关,无论是工人还是农民,只要其个人所得符合个税法,对其征收个税是符合法理的。个税法第一条和第二条对个税征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个税征收的对象是自然人,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对象是法人;个税征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种情况。以此来看,合肥市新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所提到的“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本身即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况之一。农民工无例外:缴纳个税与收入水平无关

达到个税纳税标准的农民工需缴纳个税早有规定,合肥市政府过度强调难免令人怀疑是在“拿弱势群体开刀”。
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一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三种分类税制涵盖农民工所有收入形式
早在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已有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只要农民工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且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其与城镇居民一样,都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2年3月,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2011年中国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达到2049元,仅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0%。尽管,根据2011年9月1日起实行的“3500元个税起征点”来看,2049元远没有达到缴纳个税的标准,但实际上这并不代表月均收入不及个税起征点的农民工不用缴纳个税。
按照现行税法采取的分类税制模式,农民工的劳动收入按照三种方式交税:一是农民工受雇于企事业单位并签订一定期间的劳动用工合同,由支付人在发放工资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3500元后代扣代缴个税;二是农民工在短期内提供劳动服务,按“次”或按月取得劳务报酬,由支付人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税款;三是农民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其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至35%累进税率纳税。
方式不合理:一刀切难以保障农民工利益

向农民工征个税有法可依,只不过这样的“合法”却并不合乎情理。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工程为农民工核定纳税额,监管不力农民工无从得知自己重复交税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所规定的三种交税方式以外,针对建筑安装业普遍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况,国家税务局还在通知中特别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按此规定,工程承包人可以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标准,为农民工交税。此时,如果再对农民工个人征收----即对工资中超过3500元的部分征税,就属于双重征税。根据《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其中小学文化程度占14.4%,初中文化程度占61.1%。一旦地方劳动部门对用工单位的用工资制和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完善的财会手续等监管不力,或城建部门对工程过度转包不闻不问,那么这些大多通过亲朋好友介绍、或因亲缘关系被包工头带出来的农民工,对于自己是否重复交税根本无从得知,一旦劳资纠纷出现也无法说清事实
平均工资不及个税起征点也需按“次”交税,一次性取得劳务报酬3万多缴税5200元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按照不同所得分项征收的征税模式是1980年建立的,30年以来没有变化。在今天纳税人众多且分散、收入来源更为复杂的情况下,这种征税模式很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从2006年起,《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但除了规定中的少数行业以外,其他多数行业仍然使用“一刀切”的按月征税的方式。
对于在短期内提供建筑、装潢等服务的个体劳动者来说,劳务报酬通常是按“次”取得,并依据现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分次交税: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超过20000元,需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50%。
这样的规定对极少有其他收入的农民工来说并不公平。假设农民工王某在10个月的项目结束后,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万元,其余两个月均无收入,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30000-30000×20%=24000;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4000×20%+(24000-20000)×20%×50%=4800+400=5200元。而如果按年征收,30000/10=3000元,还未达到个税月收入3500的起征点,应纳个税税额为0元。
零散、生硬、监督力度薄弱,税务机关以收入考核工作,非正规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难实施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部曾对六个中国城市进行的抽样调查,目前,包括农民工在内,我国所有具有非正式的雇用关系的、就业性质和效果处于低层次的“非正规劳动就业者”在城镇就业者中占到19.8%。而非正规就业在发展中受到制约,使其本身很难建立信用。包括:劳动保护较弱,法律时常难以监督;最低工资、劳动条件等难以落实;政策歧视,如政府采购项目、优惠贷款、关键资源的分配等,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者很难得到。如果不能得到政府必要的扶持和引导,这一大部分“非正规就业者”很难得到保障。
我国现行的针对非正规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四种形式:优惠税率、税收减免、提高起征点、税前扣除。但从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上看,与非正规就业相关的税收政策虽然不少,但较为零散,散见于各种法规、文件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与国外灵活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中国优惠政策目标的定位仍不够准确,监管力度薄弱,没有对享受优惠政策后企业所获的减免税款如何进行管理的具体条文。一方面表现为税负不公平,非正规就业者税负较重,生存环境恶劣;另一方面由于税制设计上存在漏洞,易使经营活动相对比较隐蔽的非正规就业纳税人出现偷逃税的情形。加之税务机关以收入为主的工作考核体系所导致的“抓大放小”的征管思路,直接后果就是税务机关对非正规纳税人疏于管理,税法执行效率低。制度存缺陷:农民工缴税难公平

“2007年,政府财政收入增加5.7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1.6倍,农民人均纯收入才增加了1.2倍。”----耶鲁大学经济金融学教授陈志武《我们的政府有多大》
税制法规体系条条抵触、块块冲突,为征管机构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中国现行关于税费的法规体系十分混乱和复杂。由于没有税收基本法,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法律仅有三部,即《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 年被内外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取代)、《税收征收管理法》,因而具体与税制相关的规定则呈现出立法层次低、分散零乱、错综复杂、条条抵触、块块冲突的基本特点,包括国务院发布的20多部各税种的“暂行条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数以百计的涉税“细则”、“文件”和“通知”,各省级、副省级政府及其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发布的数以万计的“函”以及低层级政府违法越权发布的“收费及处罚文件”,给具体的征管机构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强调农民工缴个税以增强其“纳税人意识”,必须以降低流转税等间接税为基础
现在中国的税收是以流转税为主,即大多数的税收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来征收,而直接向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只占7%的比例。而在美国和欧洲,个人所得税所占总税收的比例都超过50%,是税收的主体。这是宪政体制的必然结果。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它的特点是作为纳税人,很清楚自己交了多少钱。在欧洲宪政制度确立过程的早期,拥有选举权的往往必须是交纳直接税的个人。
在所有的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最能引起纳税人的“税痛”,增强其“纳税人意识”,税人对政府如何使用税收的问题也最为关切。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纳税当中,有助于建立纳税人主权的意识,从而在根本上实现宪政转型。这即需要政府在扩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的同时,要将流通领域的税收大幅度削减,将间接税为主的体制转变成为以直接的个人所得税为主的体制,而不是片面的增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范围。
税收不是扶贫帮困,但非正规就业的减免税控制过于严格,于国于民均不利
原本,如果按照税收自身的性质,依法纳税是个人的法定义务而非“扶贫帮困”,救济则应依靠民政福利及财政补贴等其他形式。但根据目前中国的企业居民税费负担高达30%左右,远远高于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税负水平。过高的税收负担和过于严格的减免税政策,加重了企业和非正规就业的个人的负担。尽管1994年以来,中国相继出台了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产业的扶植性税收优惠则相对较少,对特定群体的减免税制度则更为苛刻,例如把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大学生、城镇结合部的“农转非”人口排斥在外的“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等等,不仅违反了市场经济,更无助于民众公平税负的要求。
作为当前中国最大数量的弱势群体,相比一再强调农民工的“纳税义务”来说,如何使个人所得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而非“夺泥燕口”“削铁针头”,才是真正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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