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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克华案件反映被害人补偿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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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持续关注的周克华系列杀人抢劫案已经告破,周克华被击毙。但新闻同时显示,在周克华打死打伤的十余人中,境遇各自不同。法律上应负直接赔偿责任的周克华,人已死且没有财产可供赔偿,在此情况下,值勤的被杀哨兵有国家抚恤,为单位取钱被害的职工有单位补偿,但其他更多的被害人因为在下班时间被害或者没有工作单位,至今没有人补偿。同样被害,处遇却差异极大,让人一看就觉得哪儿不对劲、不公平。

造成这种不公平的原因是什么?这些被害人的损失和家属的生活来源应该怎么解决?这就涉及到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问题。因犯罪而被害的公民,如果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赔偿,也无法通过保险、工伤等方式得到补偿,其丧葬费、医疗费、无经济来源又需被害人赡养抚养的亲属的生活费,应该由国家给予解决。这既是社会公平、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国家本来的责任。国家承担保护公民的治安之责,发生公民被害案件,是治安疏漏所致,国家当然应在道义上、经济上给被害人“兜底”。在类似周克华系列杀人案、云南晋宁警方多次拒绝失踪者家属报案致使更多人被杀、云南巧家县爆炸“乌龙”案被害人被当作嫌疑人等特殊案件上,国家补偿被害人的责任就更加明显。

在周克华案件中,一名被害人亲属经过多次申请,得到了政府的三万元补助。虽然这远远没有解决该被害人家庭的损失和生活需要,但也从侧面说明,政府是能意识到这种责任存在的。目前,我国相关的补偿补助方式有多种,如对生活困难者(可以包括被害人)给予低保或者一次性补助、对因见义勇为遭受犯罪侵害者给予奖励或者补助。但这些方式存在着随意性强、范围窄、数额低、缺乏长期性稳定性等缺点。更多时候,政府表现出的是施舍性救济,而不是义务性责任。

在国际上,联合国很早就有了对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多个公约,大多数美欧国家在这方面也早已明确立法并实施。但尽管学界呼吁了多年,我国专门的被害人补偿制度还是没有建立,很多被害人亲属生活没有着落,只能自认倒霉,由此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面对不断出现的诸多恶性暴力犯罪案件,如何帮助被害人稳定生活,恢复社会正义,缓和社会矛盾,已经成为对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一大考验。尽快参照国家赔偿法的标准,出台被害人补偿立法,成为国家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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