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共和党密苏里州众议员、欲竞选联邦参议员的艾金发表“合法强奸”言论以来,美国2012年大选掀起了堕胎问题的讨论热潮,发文从美国历史根源寻找为何美国拒绝帮助强奸致孕妇女堕胎。
8月21日发文认为,由于《赫尔姆斯修正案(1973)》(1973 Helms Amendment),美国拒绝帮助那些在动乱地区因强奸怀孕的妇女和女孩堕胎。
美国限制堕胎可以追溯到《赫尔姆斯修正案》,该修正案限制对外援助资金用于“作为计划生育方式”的堕胎。修正案并没有明确禁止妇女因强奸怀孕而堕胎的行为。但是1976年的《海德修正案》(Hyde Amendment),明确规定限制联邦资金用于国内堕胎,包括强奸怀孕堕胎。
保守派议员赫尔姆斯担任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时,《赫尔姆斯-拜登法》(Helms Biden bill)在众议院的辩论中,反对堕胎的保守议员们提出了另一项条件,要求将支付联合国欠款与终止联合国计划生育政策挂钩,他们在众议员史密斯(Christopher Smith)的带领下,对《赫尔姆斯-拜登法》增加一款,禁止将所拨资金用于在海外施行堕胎或推动堕胎权利的组织。
这就有助于解释为什么美国政府将赫尔姆斯条款加诸在政府每年的对外援助款项里,且未将强奸怀孕作为例外情况。《赫尔姆斯修正案》不仅仅是审查美国对外援助资金接受者是否对强奸受害者提供堕胎服务,而且审查对外援助资金是否用于给强奸受害者提供堕胎信息。
美国对外援助资金通常是人道主义组织最大的资金来源,为了得到美国的资金,很多动乱地区的非政府组织选择满足美国的要求。这也是他们为什么顺从美国,拒绝为那些战争冲突地区的妇女和女孩提供她们需要的堕胎服务。
如果没有非政府组织提供安全、合法的堕胎服务,那些强奸致孕的妇女和女孩通常有两个选择:一是在易感染的条件下选择堕胎,而这些提供堕胎服务的人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医疗训练;二是选择怀孕,承担生孩子的风险。在动乱之地,环境恶劣,暴力、营养不良、经常发生疟疾。对母体而言,怀孕将承担更大的风险。更具讽刺意味的是无辜的孩子,强奸生子也在不断地提醒着那些妇女和女孩们曾经遭受过的创伤,通常包括轮奸、酷刑以及其他性暴力。
奥巴马(Obama)、罗姆尼(Mitt Romney)和瑞恩(Paul Ryan)纷纷批评艾金的言论,“强奸就是强奸,”奥巴马说,“试图为强奸分类,使其合法化,并限制强奸的种类对美国人民和对我来说都毫无意义。”他们表示将不反对强奸受害者堕胎。但是艾金的观点与同样激进的反堕胎《赫尔姆兹修正案》类似,有效拒绝了向冲突地区强奸受害者提供甚至是最简单的堕胎服务。
奥巴马说“这种言论触及了我们的底线,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应该让一群男政客来为女性做出保健方面的决定。”但是《赫尔姆兹修正案》和相关的立法意味着这些男政客依然在间接地代表成千上万的妇女制定保健决策,导致美国有效地拒绝了那些特别需要堕胎服务的妇女和女孩。
美国国内堕胎行为的争议最初来自1973年最高院赋予堕胎行为合法化的裁决。
1969年,得克萨斯州的麦科威(Norma McCorvey)怀孕但是没有工作,她想堕胎,得克萨斯州1859年通过反堕胎法,除非是在孕妇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否则堕胎就是非法的。她找不到一个愿意为她进行非法堕胎的人。此时正值美国女权运动盛行,女权主义者----考菲(Linda Coffee)和韦丁顿(Sara Weddington)鼓励她向得克萨斯州反堕胎法发起攻击。经过一次次上诉,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以7比2的表决,确认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这等于承认了堕胎的合法化。
共和党和民主党长期以来对堕胎存在争辩,堕胎话题也成为一道美国政治生活的重要风景线。历届州长、总统选举,大法官就职,都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表态。堕胎问题还进入国会,成为预算辩论时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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