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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军案情达“严重”级 最高可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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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被控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犯四宗罪。法学专家认为,王立军涉案情节已达“严重”级别,按照数罪并罚原则,王立军最高可判死刑。

中国官方新华社5日晚间公布消息,王立军案近日已由成都市检察院向成都市中院提起公诉。在诉状中,王立军被控“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犯”四宗罪。

香港大公网6日援引北京法学专家表示,王立军案是一个典型的“数罪并罚”案例。在中国刑法中,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其中,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该名专家分析说,根据成都市检方指控,相较于“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立军其他两项控罪的处罚较为严重。

一是,王立军“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已构成叛逃罪”。中国刑法对“叛逃罪”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叛逃的,携带国家秘密叛逃的,叛逃后发表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言论的,等等);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他说,“被告人王立军如果叛逃罪成立,则因为其时任副部级官员,掌握国家秘密,符合‘情节严重’之规定,最高量刑可判无期徒刑。”

二是,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处罚。其中,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上述法学专家认为,“王立军被控收受‘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犯有数罪,依法最高可判死刑。检方在控诉中,没有提及任何减刑情节,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王立军被控罪名如果成立,最终量刑最高可至死刑。”

不过,按照中国司法惯例,如果案件当事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出其他有助减刑的证据并被采纳,那么法院最终量刑时会作适当参考。而由于目前官方新闻通稿披露的信息有限,因此“目前不宜对案件量刑进行猜测,一切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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