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王立军或涉非法监听 违法侦查?

声明:本文转载自 「明报」,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据中国检方指控,王立军“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违法使用技术侦察措施,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检方虽然并未披露更多细节,但“违法使用技术侦察措施”这一部分引人注目,此前也曾传出过王立军对一些政治人物进行非法监听的传闻。

“技术侦查措施”恰在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刚刚被增编进入。将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同样,该法对其实施作出了严格限制,如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作为公安机关长期以来的办案措施之一,“技术侦查”曾出现于公安部规定中。据1998年4月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以及获取犯罪证据的技术侦查措施,应当保守秘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都必须受法律追究”。

检察机关办案规定中也曾提及“技术侦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检方办案时“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在即将于施行的新刑诉法和前述相关部门规定中,均作“技术侦查”。而新华社关于王立军案的通稿则作“技术侦察”----这与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第10条和1995年通过的《人民警察法》第16条一致。

至于王立军“违法使用技术侦察措施”的具体情节,有待进一步观察。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