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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高院拒梁振英剔除选举呈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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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等法院12日拒绝接纳行政长官梁振英提出剔除何俊仁的选举呈请申请,并要求在十日内再开庭,研究选举呈请七日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据9月12日报道,法官认为无充足理由限制特首选举呈请必须在选举后七日提出,会给予机会何俊仁提出延期申请,并于本月25日开庭与各方律师商讨案件的进一步安排。若法庭批准案件继续,梁振英或需出庭应讯。

高等法院最后拒绝接纳行政长官梁振英提出的剔除选举呈请的申请。并要求在十日内再开庭,听取双方意见,再研究何俊仁提出的选举呈请七日期限是否可以延长。

对于特首梁振英未能剔除何俊仁的选举呈请,行政长官办公室的发言人指司法程序仍在进行中,故不会作评论。

何俊仁则指判决结果大大提升了他们律师团队的自信心,并表示,下一步不排除请梁振英亲自到法庭参与聆讯。何俊仁:“如果下一步当梁振英交了他的誓章,我们绝对是有权利传召他来法庭接受我们律师的盘问,使我们更加清楚的了解整件事情的真相。”

而何俊仁与律师研究判词后表示,会好好准备延期的申请,为确保选举公正及特首要由有诚信的人出任,以及为香港的民主步伐着想,他会坚持到底,他相信正审时特首必定会作出顽强抗辩,预计官司会是一场持久战。

法官林文瀚在判词中,首先裁定法庭有司法管辖权审理特首上任后才提出的选举呈请,他指法庭审理选举呈请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法》去罢免特首的权力并无冲突,选举呈请是让法庭决定当选者是否妥为选出,不是要下令罢免特首,法庭亦毋须考虑政治后果,而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是否罢免特首时,则需顾及香港的整体情况,属于政治考虑。

法官又认为《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规定选举呈请须在选举后七天提出的期限,超越政策目的所需,并没有充分理由。

法官引述条例草案于2001年在立法会辩论时,当时的政制事务局副秘书长解释,有关特首选举的选举呈请有七天时限而司法复核却有三十天,是因为选举呈请的理据没有司法复核那般复杂,而司法复核则往往涉及重要的法律及宪法争拗。

法官不认同这个是合理解释,他指选举呈请也可以涉及复杂的事实及法律理据,不一定比司法复核要处理的问题简单,既然司法复核有三十天时限加上法庭有权批准延期,选举呈请亦应该与司法复核看齐,他决定运用酌情权,裁定在法定的七天时限之上,法庭再有权批准延期。

法官续指,由于他已裁定特首上任后法庭仍然有司法管辖权审理选举呈请,故毋须急于在中央政府委任特首之前完成选举呈请的程序。

同样参加3月份行政长官选举的何俊仁,早前就指梁振英在选举中涉及虚假陈述传播错误信息,令公众认为他不涉及违章加建但后来证实并非事实。因而何俊仁向法庭提出选举呈请,要求撤回选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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