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一月各党派往台湾观总统选战时,当时仍为民主党员的冯炜光与人民力量黄毓民发生冲突,冯向台湾警方控告黄伤人及以粗口辱骂他。
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3日决定,以“公然侮辱罪”起诉黄毓民,如起诉提及黄在打人后辱骂冯,最高刑罚为监禁一年,有机会令黄的立法会议员身分被免除。黄毓民形容起诉“无聊”,不会往台湾应讯。冯炜光则感欣慰,认为起诉还他公道。
台北地检署经调查后,决定以“公然侮辱罪”起诉黄毓民。根据台法例,“公然侮辱罪”为刑事罪行,任何人如在多人在场下以粗口骂人,已触犯此罪,一经定罪最高罚款300元新台币,即少于港币100元。不过,如任何人施以暴力以侮辱他人,如打人等,刑罚则会加重至最低罚款500元新台币,
最高更可监禁一年。而根据香港《基本法》,任何立法会议员如在特区内外被判犯刑事罪行,被判监一个月或以上,经立法会三分二出席议员通过,其职务便会被解除。
冯炜光表示未收到地检署的正式起诉书,料最快5日才收到,届时会了解起诉书内容,表明如当中只提及黄以粗口骂他而没有说他打人的话,定会继续追究。对于台方正式落案作刑事起诉,冯感欣慰,认为还他一个公道,证明他无造事实。
黄毓民则形容起诉“无聊”,指暂未收到起诉书,如收到亦不会往台湾应讯,只会交由律师处理。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