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公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这一暂行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养情人、拒不养老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将要受到相应处分。
暂行规定列举了6种需要进行处分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存在这些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暂行规定明确,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也要进行处分,包括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包养情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有利于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有评论指出,人社部出台“规定”的用意是好的,是值得肯定和称赞的。该“规定”的出台,将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警钟长鸣”,谁敢越“雷池”半路,就是跟自己的“饭碗”过不去,轻则“警告”,重则“开除”,谁还敢去“包养情人”呢?这将有助于树立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有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但细细琢磨该“规定”,又不禁让人疑惑,为什么对“包养情人”、超生等处分的仅只针对事业单位人员,而不包含公务员呢?莫非公务员就可以“包养情人”、超生了?现在,社会物欲横流,“包养情人”在网上曝光次数最多的一些领导干部,可领导干部个个都是“公务员”,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就不在人社部“规定”的范畴。如此一来,人社部“规定”的效用力度不强,反而让人觉得“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对净化整个社会道德风尚实效不大。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属国家工作人员,对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一视同仁,一并纳入人社部“规定”之列,无论是领导干部也好,一般干部也罢,凡是有胆“包养情人”、“超生”的,一律严肃处分,不搞“特权”、“特殊对待”,唯如此,职业道德、社会公德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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